《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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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格蘭荷爾摩訴希爾德

(2007-11-04 19:37:55) 下一個

一、故事 Granholm v. Heald (2005)

密執安州和紐約州通過三層分離的營業執照來規範葡萄酒的銷售:廠家執照、批發執照和零售執照。這個係統使得外州難以直銷葡萄酒到這兩個州,而州內的葡萄園則容易直銷。由於葡萄酒業的趨勢是小葡萄園的數量在不斷增加,而批發商數量在減少,該兩州的規範歧視了外州葡萄園。一些外州葡萄園和密執安州居民聯合起訴密執安州,告州法律違憲。州政府和州內葡萄酒批發商聯合應訴,認為禁止外州直銷是憲法第21修正案賦予州議會的權力。聯邦區域法庭判州政府勝訴。第六路上訴法庭則推翻原判。密執安州政府於是把案子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結果敗訴。美國最高法院判密執安州和紐約州的這些法律違憲。

 

二、理由

按照憲法第一章第八條,州際商業由聯邦規範。密執安和紐約州的葡萄酒銷售規範增加了州內葡萄酒業的競爭力,歧視了外州的葡萄酒業。

 

三、討論

如果看官讀過前幾個案例,對這個判決的理解就直截了當了。州法律是否違憲,就在於是否為了州利益而犧牲了國家經濟利益。

 

但是,此案是網絡時期的新問題。由於有了電子商務,使得跨州直銷盛行。此案實際是一個促進電子商務,排除電子商務障礙的案例。

 

四、鏈接

http://a257.g.akamaitech.net/7/257/2422/16may20050800/www.supremecourtus.gov/opinions/04pdf/03-11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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