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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West Coast Hotel Co. v. Parrish (1937)
1913年,華盛頓州政府成建立了『工業福利委員會』,製定並實行婦女和兒童的最低工資製度。帕裏什是西岸旅店裏的客房清潔工,按照州政府規定,她的職位最低工資是周薪$14.50(每周工作48小時)。她和她丈夫起訴西岸旅店,狀告西岸旅店給她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法庭判帕裏什敗訴。帕裏什上訴到華盛頓州最高法庭,州最高法庭推翻原判。西岸旅店於是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判西岸旅店敗訴。
二、理由(大法官休斯Hughes主筆大多數意見)
此案和『(55)愛德金斯訴兒童醫院(1923)』一案一模一樣。如果不能援引前案的話,就得把前案的法理推翻。這個法理的要點是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當程序問題,焦點在於“合同自由”。
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沒有“合同自由”的文字,隻說不能不經過正當程序剝奪公民的自由。由於這個不能剝奪是有條件的(在正當程序的前提下可以剝奪),所以美國憲法不承認絕對的和不受控製的自由。
對自由的保障是在社會內的保障,是法律保障人民的健康、安全、道德和福利不受邪惡的威脅。美國憲法保障的自由,是在正當程序下受限製的自由,是個人在正當程序下適應集體利益的自由。
雇主和雇員的社會地位本來就不平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他們有利益衝突。雇傭合同,是雇主製定規則,雇員隻能服從。在這種情況下,雇傭合同自由不足以保障雇員的健康。所以,這個雇傭合同要經過正當程序加以限製。
華盛頓州製定的最低工資,是經過雇主和勞工代表以及公眾參與的充分討論後決定的,所以是經過正當程序的。
由此可見,『(55)愛德金斯訴兒童醫院(1923)』一案的裁決必須推翻。
三、討論
司法評論認為,此案法理是正確的,而『(55)愛德金斯訴兒童醫院(1923)』一案的法理是錯誤的。筆者卻認為,兩者都是正確的,都是經濟基礎在上層建築的反映。『(55)愛德金斯訴兒童醫院(1923)』一案的法理時間上有點滯後,這是經濟的活躍性和上層建築的穩定性決定的。如果不是這樣來理解,就無法解釋為什麽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製定七十年後美國最高法院才能理解其法理,如果是這樣,憲法製定當初的文字還有什麽意義?
由於製度作為上層建築反映經濟基礎,所以美國製度雖然好,但不是每個國家都能效仿,因為每個國家經濟基礎不同。即便是美國自身,現在的製度和一百年前的製度也是不一樣的,(憲法條文一樣,解釋不一樣),因為美國現在的經濟基礎和美國一百年前的經濟基礎不同。
此案的司法評論把自由、民主和法製三個概念連接到一起了。個人自由是在法製限製下的自由,法製限製的條件是正當程序,與法規限製的自由相關的人或其代表以及公眾參與了這個法規的製定過程,就是正當程序。在這一點上,民主程序是正當程序的一個方麵。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00&invol=379
http://www.historycentral.com/documents/WEstCoast.html
http://www.michaelariens.com/ConLaw/cases/westcoasthotel.htm
http://www.pbs.org/wnet/supremecourt/capitalism/landmark_westcoas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