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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Adkins v. Children’s Hospital (1923)
美國國會於1918年通過議案,成立了《最低工資委員會》,該委員會規定了倫比亞地區婦女和兒童的最低工資。兒童醫院雇用了幾個婦女,工資低於《最低工資委員會》的規定。兒童醫院違規,在法院申辯,結果法院發出禁令,禁止《最低工資委員會》在兒童醫院強製婦女和兒童的最低工資。《最低工資委員會》官員愛德金斯上訴到聯邦上訴法庭,敗訴。再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再次敗訴。
二、理由
美國最高法院以五比三表決維持原判。理由和『(54)洛克納訴紐約州(1905)』一樣,就是認為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保護合同自由。
少數持異議的法官反對這個裁決。其中大法官塔夫脫(Taft)就譴責這種血汗工資製度,認為合同自由是對弱勢群體的不公平。認為為了保護婦女和兒童的身體健康,最低工資製度完全符合美國憲法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
持異議的法官霍爾姆斯(Holmes)對用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來保護合同自由很不以為然。他說,如果自由是想怎麽做就怎麽做的話,法律本身就是限製人的自由,就是不允許想怎麽做就怎麽做,合同也不能例外。並列舉了許多法律條文舉證這種限製。如星期日法律禁止了星期日的一切合同。霍爾姆斯法官對一些人能夠接受最長工作時間卻不能接受最低工資感到不解,認為兩者就是一回事。
三、討論
美國司法評論,記錄有多數人意見(裁決)和少數人意見。有些少數人意見後來被證明是正確的。如此案認為政府規定最低工資違憲,而現在規定最低工資已經是習以為常了,證明此案中的少數人意見隨著時間推移逐漸占了上風。
此案肯定了『(54)洛克納訴紐約州(1905)』一案的裁決。所以在理由裏邊筆者隻說少數人意見,把多數人意見忽略不談,讀者要知道多數意見,參看『(54)洛克納訴紐約州(1905)』一案即可。此案多數意見的法理後來被其它案例推翻了。
按照大法官的意見,自由與公平在此案中有衝突,兩者不可兼而得之。霍爾姆斯法官更是直接攻擊絕對自由,認為法律就是限製自由(美國法律最多,能說美國最不自由嗎?後邊還有案例討論自由的概念)。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261&invol=525
http://www.pbs.org/wnet/supremecourt/capitalism/landmark_adkin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