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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Lochner v. New York (1905)
紐約勞工法規定,麵包房的工人每周工作時間不能超過六十個小時,每天工作不能超過十個小時。洛克納經營的麵包房雇用了一個工人每周工作超過六十小時,被判違章經營。洛克納上訴到紐約上訴法庭,敗訴。洛又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結果勝訴。
二、理由
司法評論認為,紐約州勞工法幹預了自由合同的權利,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保護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條文。合同權利是個人的自由,受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保護。
司法評論認為,政府確實有規範商業的權力,但是,這個權力的應用必須是為了維護社會的道德及人民健康和安全。這個權力的使用必須公正、合情、合理。必須限製這個權力的不合理,不必要的任意濫用。麵包師每周工作超過六十小時並不妨礙麵包房的衛生,不影響公共衛生和安全。
三、討論
此案司法評論顯然推翻了『(52)屠宰場案(1873)』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俠義解釋,對個人權利的保護,已經超越出了美國公民的特權和豁免權的範圍,使得該修正案成為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
把“合同自由”納入為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對“自由”的保護範圍,有點立法的意味,使得司法機構成為超級立法工具。這個“合同自由“後來又被其它案例推翻了,此是後話。
此案開始應用“正當程序”限製州政府權力。這個“正當程序”被解釋為公正、合情、合理,同時避免不合理、不必要的任意裁決。這實際上基本是實質正義,而不是程序正義,隻有“避免任意裁決”屬程序正義範疇。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當程序”教義,有此案開始解釋,但走了彎路。此案對“正當程序”的實質正義注解以後被拋棄了。要理解“實質正義”和“程序正義”的區別,請參看『(38) 奧馬力訴賴特(2007)』一案。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198&invol=45
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conlaw/libertyofk.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