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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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斯杜沃德機械公司訴戴維斯

(2007-11-19 15:43:47) 下一個

一、故事 Steward Machine Co. v. Davis (1937)

1935年美國通過了《社會安全法》,該法要求雇用8名以上雇員的雇主要按雇員的工資比例繳納社會安全稅。阿拉巴馬州的斯杜沃德公司繳納了社會保險稅,然後到到聯邦地區法庭起訴稅收員戴維斯,認為《社會安全法》違憲,結果敗訴。斯杜沃德上訴到聯邦上訴法庭,再次敗訴。斯杜沃德再次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還是敗訴。

 

二、理由

起訴人認為《社會安全法》違憲,主要針對《社會安全法》第九章『對八名以上雇員的雇主征稅』和第三章『資助州政府的失業補償署』。

 

美國憲法第一章第八節賦予國會征稅的權力。但是,《(49)美國訴伯特勒》一案中對這個權力做了限製。所以,征稅是否違憲還得仔細審查。司法評論認為征稅符合憲法,其一是稅收的目的是保障就業。美國獨立宣言講到天賦人權,講到追求幸福是不可剝奪的天賦人權之一,而就業是追求幸福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業是天賦的自然權利,是憲法也不可剝奪的人權。其二,社會安全稅沒有地域歧視,各州平等征收。所以,征稅社會安全稅不能算作違憲。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中規定,不能不經過正當程序剝奪個人財產。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也有不能不經過正當程序剝奪個人財產條文,不同的是還加上了平等保護條文。《社會安全法》第九章『對八名以上雇員的雇主征稅』滿足美國憲法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原則,但不滿足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文。然而,各州征稅法案有所傾斜是常有的,而且不乏免稅條文,這是征稅的基本特征,如果各州所征的各種稅不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那麽《社會安全法》也不能算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

 

美國憲法第十修正案規定,凡是沒有賦予國會的權力,都是州的權力。那麽解決就業問題究竟是州的權力還是聯邦的權力呢?美國憲法第一章第八節關於國會征稅的條文,賦予國會促進公共福利的權力。19291936年的大蕭條期間,失業造成普遍的社會災難。《社會安全法》是促進公共福利,建立社會保障,是國會的權力。

 

三、討論

《中國人權白皮書》把人的生存權利視為最優先的人權,與此案司法評論的推理中講就業視為天賦人權是一致的。但是,今天依然有人說中國的經濟進步是以人權的退步為代價的,把憲法規定的政治權利淩駕於天賦人權之上,與此案司法評論推理相反。溫飽問題和就業問題一樣,是不可剝奪的天賦人權,而美國憲法規定的言論結社自由和投票選舉等政治權利,是要服從於天賦人權的。如果憲法規定的政治權利和財產權利可以高於天賦人權,那麽此案的判決就應該和《(49)美國訴伯特勒》一案一樣,就應該判《社會安全法》違憲。因為這實際上是一個以稅收進行再分配的法案,是劫富濟貧的社會主義法案(稅收按工資比例,收入越高納稅越多,開支給失業補償,給收入沒有保障的人),完全違背保護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司法評論在這點上的推理認為,各州稅收可以違憲,所以聯邦也可以如法炮製地違憲。

 

說中國和美國對人權的解釋不同,那是因為美國大蕭條過去了,美國解決了人的溫飽問題了,所以更著重政治權力問題了。這是馬斯洛心理層次理論描述的現象,也是儒家“衣食足而知榮辱”的寫照。解決生存和溫飽先於政治權利,政治權利的訴求也是為了追求溫飽和幸福,認為中國人把經濟進步放在政治權利之上是劣等而不高尚,那是飽漢不知餓漢饑,當年美國經濟大蕭條時期,為了經濟問題也可以違憲。這就是此案的司法評論推理。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301&invol=548

http://usinfo.state.gov/usa/infousa/facts/democrac/1.htm

http://www.china.org.cn/e-white/7/7-I.htm

http://www.ssa.gov/history/supreme2.html

http://en.wikipedia.org/wiki/Steward_Machine_Co._v._Dav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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