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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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梅厄斯狀告美國

(2007-10-19 13:56:28) 下一個

一、 故事 Myers v. United States ( 1962 )

話說 1917 年美國總統任命梅厄斯為俄勒岡州一個地方郵局總長,任期 4 年。 3 年以後,總統又撤了梅厄斯的郵政總長職務。梅厄斯認為總統撤他的職沒有經過參議院同意是非法的,因此一直沒有再去找第二份工作。待他 4 年任期滿後,他到聯邦人民法庭狀告政府,說政府欠他一年的工資沒發( $8,838.71 )。聯邦人民法庭判梅厄斯敗訴。正在法庭辦案時,梅厄斯逝世。其遺孀把案子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維持原判。

二、 理由

總統罷免行政機構官員的職務是總統的行政權力。憲法第二章第三款說,總統有責任忠實地落實國會法案。司法評論推理說,根據憲法這一條,總統有權罷免政府官員。

三、 討論

聯邦人民法庭是 1855 年成立的法庭,專門處理個人狀告政府的案件。

此案的重要性,就在於確立了總統罷免部下的絕對權力,界定了總統的人事任免權。

我們一般說人事權,就是人權跟事權不可分離。辦事就得用人,沒有用人的權力,就不好辦事。沒有用人的權力,就是有責任而無權力,權責不對稱。既然要總統辦事,就得給總統人事任免權。但是,任何製約總統用人的權力呢?美國有一個好辦法,就是總統用人的“任”和“免”是不對稱的,總統有絕對的罷免權,但沒有絕對的任用權。總統委任部長,都得參議院認可通過才能生效。就是說,要保證幹部的純潔,隻在“任用”上把關就行了,罷免一權留給行政自己裁量。因為如果總統覺得部下不適用,國會強加上去也沒用,反而搞得權責不對稱,到時要總統報告政府業績時,總統就會說都是國會任用的人把事情搞黃了。

美國這一個“任”和“免”不對稱的方法是絕妙的人事權安排。人事權安排不好,往往搞得互相扯皮。幹部把關把“任”就行,“免”要絕對讓給權責對稱的安排。


四、新聞佐證
最近的新聞很能解釋總統任免權的不對稱性
罷免權是總統的絕對權力,而任用權與參議院分享。

本人《國會與白宮的行政特權之爭 》一文講的是布什撤了9名檢察官的職務,國會聽證拿布什一點辦法也沒有。

下邊是參議院對總統提名任總檢察官聽證的視頻鏈接,議員們對布什選的總檢察官不承認關塔納摩監獄有酷刑感到不滿,對布什的檢察院的許多秘密法律不滿,認為就是檢察院的秘密法律,使得布什政府不透明,誤導許多議員們2003年支持布什的伊拉克戰爭。
rtsp://video.c-span.org/project/atty/atty101807_mukasey2.rm


五、鏈接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272_0052_ZD1.html

http://www.uscfc.uscourts.gov/Court%20History%20Brochur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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