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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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賓州審判尼爾森(共產黨案)

(2007-09-30 17:47:37) 下一個

一、故事Pennsylvania v. Nelson (1955)

尼爾森是賓州共產黨領袖,觸犯賓州顛覆罪的法律,被賓州地方法院判處20年牢刑。然而,在賓州判尼爾森徒刑之前,聯邦法院已經根據1940年的史密斯法案,以顛覆罪判了尼爾森5年牢期。在賓州審判尼爾森的時候,聯邦法院的案子被上訴到賓州最高法院。

 

這樣,同一個案犯,州地方法院要判20年,聯邦法院要判5年,究竟應該依據哪個判決來行刑呢?賓州最高法院要求地方法院撤消案子,依聯邦法院判決行刑。

 

案發在賓州,賓州顛覆法案早於1940年的史密斯法案,此案究竟在賓州顛覆法律條文管轄範圍之內呢?還是在聯邦史密斯法案管轄範圍之內呢?

 

賓州地方法院不服賓州最高法院的裁決,上告到美國最高法院。與此同時,尼爾森不服聯邦法院判決,也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結果是最高法院維持賓州最高法院的原判,說此案施聯邦管轄範圍,不是州法律管轄範圍。尼爾森上訴的案子,請參見Mesarosh v. US.

 

二、理由

最高法院是這樣推理的。除了1940年的史密斯法案以外,還有1950年的內部安全法是專門針對共產黨活動的,由此可見聯邦司法管轄確實包含此案。而且政府已經有聯邦調查局和中情局專門負責落實這些法案。由於此案涉及國家利益,國家利益高於州利益,而且運作上必須全國協調,所有,此案應該按聯邦法來處理,而不應該按州法律處理。

 

三、討論

這是典型的中央權力擴張案件。前邊有幾個案例都引用了憲法第十修正案,即凡是憲法沒有說明的權力都留給州。但是,此案司法評論中完全回避不提憲法第十修正案。

 

也就是說,當社會發展到憲法不適用的時候,就棄其不顧。這就是憲法文字沒有修改,但實際操作上已經把憲法修改了。傑弗遜設計的小政府聯邦製度,已經逐漸被大政府所代替。

 

今天新聞中常聽到的爭論之一是關於非法移民駕照和雇用問題。發行駕照是州政府事務,但是,由於911恐怖分子就是鑽了各州駕照法律不同而取得身份。所以,聯邦統一駕照以封死非法移民獲得駕照身份被提到議事日程,如果實行,也是加強了中央集權。對雇主雇用非法移民的規定,現在也是各州各法,也是憲法沒有規定的。現在每個總統競選者都信誓旦旦要解決非法移民問題,最終還是加強中央集權。

 

為了2008年競選,總統候選人提出許多允諾,如教育、醫療等選民關注的問題,總統當選後實施這些允諾,就把原來屬於私人企業經濟範圍的醫療納入政府管轄,把州管轄的教育納入聯邦管轄。總之,中國從兩千年的中央集權走向放權到地方、社會、私人領域的同時,美國正向相反方向演變。中美製度差別很大,但正在逐漸接近。

 

911以後,愛國法案,和現在爭論不休的國內監聽法案,都是聯邦政府擴大權力的法案。尤其是監聽法案,直接與隱私法相衝突,壓縮了公民權利。

 

如果中國采用類似美國史密斯法案的條文,那麽許多旨在推翻中國政權的仇恨言論都是可以治罪下獄的。不過,有人又要說沒有言論自由了。史密斯法實際給出了言論自由的底線,就是在保證國家主權完整和尊嚴的前提下才能有言論自由。如今許多民主運動,是CIA顛覆其它國家政權的一部分,被治罪下獄是正當的。一個國家的體製完善,是一種社會資源的逐漸積累過程,不是一個顛覆政權所能達到的。CIA在拉美和中東顛覆了許多國家政權,沒見哪個政權能夠一夜民主法製的。伊拉克更是典型的外部暴力建立民主的失敗例子。

 

四、鏈接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350_0497_ZO.html

http://supreme.justia.com/us/352/808/case.html

http://en.wikipedia.org/wiki/Smith_Act

http://tucnak.fsv.cuni.cz/~calda/Documents/1950s/Inter_Security_50.html

http://dlib.nyu.edu/eadapp/transform?source=tamwag/nelson.xml&style=tamwag/tamwag.x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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