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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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密蘇裏州狀告賀蘭

(2007-09-27 18:01:19) 下一個

一、故事 Missouri v. Holland1920

話說1916128日,美國和英國簽訂一項國際協議,旨在保護侯鳥。因為侯鳥不同季節生活在不同的地區,沒有各國的共同合作無法保護。1918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認可了這個國際協議。

 

美國負責打獵規範的官員賀蘭到密蘇裏州強製鳥保護協議,被密蘇裏州政府告到聯邦法院,說美國政府幹涉州事務,違反憲法第十修正案。聯邦法院撤銷了此案。密蘇裏州又告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美國政府有權在州領地內強製國際協議。

 

二、理由

憲法沒有明文規定捕殺侯鳥是州的權力還是聯邦政府的權力,按照憲法第10修正案,沒有規定的權力屬於州政府。然而,這是國際協議規定的又有所不同。按照憲法第二章第2款,總統有權簽訂國際協議,並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參議員與會通過即可生效。憲法第六章規定,國際協議生效後,在美國領土上就是權威法律,高於州法律。憲法第一章第8款規定國會有權行使必要和適當的手段強製法律。

 

三、討論

此案在曆史上奠定了美國各州必須執行美國聯邦政府與其它國家簽署的國際協議的規則。

 

美國1776年獨立,到1920年經過了一百四十四年,聯邦製度並不是神化般地在獨立初期就製定好的,而是在漫長歲月中逐漸完善的。

 

國際協議各國共同合作保護人類資源是人類生存必由之路。自然資源必須有國際合作才能保護。地球有70%的麵積是海洋,魚群和侯鳥一樣,回在各國海域和公海之間遷移。沒有各國的共同保護,海洋生物資源就會被破壞。如果海洋生物資源可以得到國際合作合理利用,可以解決許多人口對資源的壓力。

 

四、鏈接

http://www.historycentral.com/documents/MissourivsHolland.html

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conlaw/holland.htm

http://en.wikipedia.org/wiki/Missouri_v._Hol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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