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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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路德狀告波登(民運失敗)

(2007-09-16 20:05:56) 下一個

一、故事 Luther v Borden

話說美國1776獨立後的第65年,美國憲法1789年生效後第52年,也就是1841年,羅德島州的一場民主運動被鎮壓下去了。那時候羅德島的憲章基本還是1663年的殖民地憲章,選舉權隻是土地價值超過一定數額的土地所有者的權力。這對1663年的移民沒有什麽問題,因為早期移民基本是農民,都有土地,然而,經過工業革命以後,這個州憲章就非常不民主了,已經有超過60%的男性成人沒有選舉權了。

 

民運分子鐸爾(Thomas Dorr)【1】對不民主的州憲章不滿,舉行公眾集會,製定了一個所有男性自由白人(不包括奴隸和有色人種)都有選舉權的新的州憲章,並根據這個新憲章舉行了選舉,選出了鐸爾為新的州長【2】。這樣一個州就同時有兩個州政府。原州政府不承認這個新民主政府,對羅德島州實行軍事管製,宣布鐸爾為顛覆叛亂分子,派出軍隊對鐸爾的人民大會進行鎮壓,鐸爾逃離羅德島州。1844年羅德島政府改寫了州憲章的選舉規則後,鐸爾才自首,被判終身牢期,一年後因身體健康問題提前出獄【3】。1854年法院為鐸爾平反,同年鐸爾去世。

 

鐸爾的追隨者路德被執行原州政府命令的軍人波登逮捕。路德把波登告到聯邦法庭,說鐸爾的政府才是合法的政府,結果敗訴。路德又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維持聯邦法院的原判。

 

二、問題

兩個州政府,究竟哪個是合法政府呢?

 

三、討論

法院給出的理由之一,就是根據憲法第四章第四款的規定,保護各州的共和製政府。共和製政府就是議會政府,沒有權力的世襲。所以,原來的羅德島州政府雖然不民主,但卻是共和製的,所以是得到承認的合法政府。這個理由很有意思,即美國建國初並不是民主國家,而隻是共和國家。美國建國的時候,“民主”一詞還是貶義詞,與暴民政治聯係在一起。曆史上真正實行國民主的是希臘城邦,那時是全民集會決定國家大事的,而不是由議會代表來決定的,有點像文革,群眾集會決定的事就實行了,沒有什麽公檢法機構。民主這一詞在的含義在不同曆史時期不同,有人黑人叫Black還是Negro,不同曆史時期其褒貶之義會顛倒不同。當然,這個判決在以後的案例中倍推翻了,憲法還有其它文字支持普選民主製度。可見對憲法的解釋,在不同時期是不一樣的。

 

法院給出的理由之二是叛亂就得鎮壓,因為法院是維護秩序的,不是支持無政府狀態的。如果總統任務對,法院就支持總統。

 

法院給出的理由之三是政治問題不在法院仲裁權限之內,應該由國會裁決哪個政府是合法的。這是回避問題。因為要判,肯定是鐸爾的選舉規則更加民主。

 

這第二和第三個理由是推卸責任。三權分立,每一權都爭取更大的權力,同時爭取最小的責任和義務。事實上,最高法院在以後的許多案例中都幹預政治。此案中的選舉製度問題不過問,但以後卻裁決了許多選舉案。文字很抽象,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不同背景的法官有不同的解釋。理論上法院裁決應該公正獨立,實際上法院裁決難以擺脫政治勢力和利益集團的影響

 

美國憲法的第一句說“我們,美國人民……”,這個人民的定義,顯然隨著時代不同而變化。依稀記得老毛有專論,討論不同時期人民的定義,以此論說人民民主專政。美國憲法沒說人民怎麽定義,但是根據個個時期有美國選舉權利人來定義的話,即羅德島州的人民定義到1841年還僅僅包括土地財產超過一定數額的男性白人。如果不是這個“人民”定義得含糊,美國現在的民主政治就沒有憲法基礎了。

 

四、鏈接:

【1】    http://www.sec.state.ri.us/Archives/docs/Dorrpamphlet.pdf/download

【2】    http://en.wikipedia.org/wiki/Dorr_Rebellion

【3】    http://law.jrank.org/pages/6260/Dorr-Thomas-Wilson.html

【4】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48&invo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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