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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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馬伯裏狀告麥迪生(三權鼎足)

(2007-09-15 20:20:22) 下一個

一、 故事 Marbury v. Madison

1800 年傑弗遜競選總統勝利。當時的亞當斯總統是聯邦黨人,主張強政府,而傑弗遜是民主共和黨,主張弱政府,兩人屬對立政見黨派。傑弗遜主義認為小政府就是好政府,這與老子的小國寡民、無為而治的政見略同。亞當斯 1800 年選舉失敗後,就急忙趕在傑弗遜 1801 年 3 月 4 日就職前在政府部門內部安插聯邦黨羽。亞當斯任命他的國務卿馬歇爾為最高法官,並在國會通過一項法案,由總統任命 42 位和平法官。

亞當斯總統政務黨務繁忙,委任來委任去,結果有幾張和平法官的委任狀直到 1801 年 3 月 3 日半夜才簽署。 3 月 4 日傑弗遜到了總統辦公室,命令新國務卿麥迪生壓住亞當斯半夜簽署的委任狀不發。幾位被亞當斯半夜委任的和平法官沒有委任狀不行呀,就把麥迪生告到最高法院,要求最高法院給麥迪生一個法令,責令他發放委任狀。結果出乎意料之外,聯邦黨人馬歇爾法官裁決聯邦黨人馬伯裏敗訴。

二、 理由

馬歇爾說馬伯裏的狀紙依據是 1789 年司法法案的第 13 款,該款授權最高法院發放法令責令政府官員依法行事。馬歇爾說這一條款擴大了司法機構的權限,超出了憲法第三章規定的司法機構的權限,是違憲的。

三、 疑問

既然 1789 年的司法法案授權最高法院有發放法令給政府官員的權力,為什麽馬歇爾不行使這個權力,反而說這個權力違憲?實際上這個法案與憲法並沒有衝突。是不是法官鐵麵無私,大義滅親呢?

四、 政治角逐

如果馬歇爾發法令責成麥迪生發放委任狀,則使得最高法院與白宮正麵衝突。如果白宮置法令不理,則最高法院喪失權威和權力。如果法院判馬伯裏敗訴,則聯邦黨太沒麵子,顯得過於膽怯。這裏即有黨爭,也有白宮與最高法院的權爭。馬歇爾是左右為難。

解決這一難題的方法之一,是馬歇爾以憲法規定的權限為由,不受理馬伯裏狀訴。這樣,馬伯裏還有機會到地方法院告狀,告知不贏再上訴,受理上訴屬於最高法院的權限,到時再裁決,這樣就避免了最高法院與白宮的正麵衝突。

1801 年 12 月,馬歇爾問麥迪生有什麽理由法院不發法令,麥迪生不予理會。 1802 年,民主共和黨國會撤銷了 1801 年的司法法案,由此解除了許多聯邦黨人法官,並委派了新的民主共和黨法官到最高法院。這時,馬伯裏要的委任狀已經沒有什麽價值了。

馬歇爾非常機智。他宣布 1789 年的司法案 13 條違憲,傑弗遜很難說馬歇爾錯了。如果傑弗說馬歇爾錯了,就得叫麥迪生發放委任狀給馬伯裏,這樣民主共和黨在這案子上就敗在聯邦黨手裏了。但是,承認了馬歇爾是對的,就等於承認了最高法院最終解釋憲法的權力,使得最高法院有否決國會和白宮的權力。黨爭和權爭不可兼得。

五、 分析

美國政府是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相互製衡。但是實際上不同曆史時期,每個部門的權力範圍都會變化。美國建國初期,是國會權力最大,而最高法院幾乎沒有權力,以至在馬歇爾之前最高法官是沒有人願意做的閑職。

馬伯裏告狀所援引的 1789 司法法案第 13 款,當然是相互製衡的機製之一,即最高法院可以製衡行政部門,但馬歇爾判案,宣布這一條違憲,這樣雖然加強了行政與司法的獨立性,卻廢了一條製約的機製。而增加了一條最高法院製約國會和白宮的機製。此案一判下來,最高法院從三權中最弱的一權,一躍成為三權中最權威的一權:它能最終解釋憲法,有了否決行政和立法違憲行為的權力。這個權力不是憲法規定的,而是馬歇爾以這一案造成的既成事實。

不發法令追馬伯裏的委任狀,在圍棋中稱為棄子。但案子還是辦了,這是棄子的利用。馬歇爾這一手筋,圍棋中叫做“倒撲”,給對方一個子吃,回頭再吃掉它一大塊。馬歇爾說 1789 年司法案 13 條擴大法院權力違憲,就是放棄國會給法院的權力,卻行使了憲法解釋權。黨爭失敗,權爭勝利,這在圍棋中叫做“交換”。

馬歇爾法官因此成為美國最偉大的法官。第一,他確立了最高法院的最終解釋權和裁決權的地位,完善了三權分立。第二,他開創了司法評論的先河,司法評論賦予最高法院否決立法和行政兩機構的違憲行為,並給憲法不斷注入時代的新信息。美國司法權力的崛起,是馬歇爾的功績。

司法評論通過個案評論,賦予寥寥幾頁憲法以活力。美國憲法之所以可以適用到今天,就是司法評論不斷地對憲法注入新的解釋,使得死得文字能夠有新的適用現實政治經濟文化的意義。(這和教會不斷重新解釋聖經差不多)。

注意。最高法官不在判案水平高低,而在法律哲學思想的深淺。案件能判的,地方法院判就行了。所以,這個案件,讓地方法院判,就是判麥迪生是否應該發放委任狀一事。而馬歇爾根本沒有問該不該發委任狀的問題,而是研究這個案子的法律根據是什麽。回到三權分立的問題,那就是國會是文字立法,而最高法院是行為立法。最高法院的憲法解釋權就是行為出來的無文字慣例。如果不是這個“倒撲”的手筋,國會未必會把這個權力給最高法院。畢竟憲法規定權力出於國會,民主政治權力在民,國會是選舉出來的,法官是委任的,國會立法,為什麽不是國會解釋法律呢?

所以說,政治製度是因時因事逐漸形成的。

六、 英語單詞

John Adams 美國第二任總統,任期 1797 - 1801

Thomas Jefferson 美國第三任總統,任期 1801 - 1809

James Madison 美國第四任總統,任期 1809 - 1817 。傑弗遜總統時的國務卿。

John Marshall 最高法官 , 任期 1801 - 1835

Federalist 聯邦黨

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 民主共和黨。民主黨前身。

mandamus n. A writ issued by a superior court ordering a public official or body or a lower court to perform a specified duty.

七、 參考鏈接

美國憲法: http://www.archives.gov/national-archives-experience/charters/constitution_transcript.html

Marbury v. Madison 案宗 : http://usinfo.state.gov/usa/infousa/facts/democrac/9.htm

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 : http://www.constitution.org/uslaw/judiciary_1789.htm

http://www.c-spanvideo.org/program/3109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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