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80)
2018 (292)
2020 (164)
2021 (362)
2022 (344)
2023 (441)
國家間常拿公約契約當成某些行為是否合理合法的理由。比如同盟,協約之類。
這種國與國之間的約都是基於利益,執行不執行也基本是出於利益考量。拿這種東西當借口就有點兒可笑:AB有約定,所以C跟A起爭鬥B打C是合理合法的。
國與國之間的約定隻在締約國間有效,並沒有普遍法律效力。這就造成上麵的荒唐現象:締約雙方不得不把彼此間的約定應用在與第三方的衝突上,也就是說,第三方不受約束,卻要受到影響。A與C之間的糾紛出於利益,沒有約束,沒有法理基礎,而BC之間的鬥爭卻有約法理基礎。可笑不?
真正的法理應該有普遍約束力。那麽要主張自己的正義,約就不要基於局部利益,而要基於正義。那就跟正義締約,跟公理締約。
這才是和平與公正的保障,才能避免可笑的國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