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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證偽,就無法確定唯一聯係。建立或者發現必要且充分的關係是科學的基本原則。不達標,就不能稱為科學。
但這個原則卻不是生命的基本原則。
生命的基本原則是證實。
比如餓了,要消除餓饑感,怎麽辦?
填飽肚子。怎麽填?
吃米飯可以(證實),饅頭可以(證實),麵包可以(證實),野菜也可以(證實)。。,隻要填飽肚子就行。
生病不舒服,要恢複到舒服狀態,怎麽辦?
治。怎麽治?
吃西藥,中藥,偏方,魔術,甚至啥也不做,聽音樂,睡大覺。。。,隻要重新舒服了就行。
證實的要求要比證偽的要求來得低,但適用範圍更廣泛。
隻要有理論,有假設,有幹涉方法,有預期結果,就算證實。
證實隻看假設與結果的對應,不追求排他。
而治病這個目標本身,也沒有任何排他要求。
排他性,可證偽是科學的要求,不是治病的要求。
科學與治病與科學地治病是三件事,可能重合,但不一定重合。
有些中國人硬要把三件事混在一起,俺覺得一是邏輯不清二是政治動機。而後者又是前者之因。
事實上,“證偽”這個標準本身也可以用來證明唯科學論非科學:它忽視了任何科學規律的都有前設條件這個事實,取消了“可證偽”的條件邊界。100度和水沸騰充要有關係在標準氣壓下為真,非標準氣壓下為假。三角形內角和180度的關係在平麵上為真,在曲麵上就為假。
可證偽本身一定有設定的條件。
因此,沒有具體條件限製,要求無條件的“可證偽”本身就是“耍流氓”。
在醫學上,聲稱“科學是治病唯一方法”就象“麵包是唯一解餓食物”一樣,本身就違反“可證偽”對條件的限定原則。
有效性不一定建立在排他性(可證偽)基礎上。
有排他性的也不一定有效。
當然,如果從事醫藥研究,要確定一種藥物對一種疾病的功效,需要既證實又證偽。但證實部分有醫學價值,證偽部分則隻有科學價值與市場價值。
比如輝瑞某藥治新冠,對新冠患者來說,能治病是最重要的;對研發者來說,此藥的價值在於在這個水平上對這個病的作用是唯一的,或者或多或少是唯一的,這才是“研究成果”;對輝瑞這個公司來說,此藥的價值則在我行,別的不如我行,這才是市場價值。如果喝涼水的效果跟吃這個藥的效果一樣,研發者和輝瑞肯定不高興,但患者則無所謂。
在更高層麵,科學方法的可證實性也不那麽強。比如70%的疾病西醫目前不了解病理,也無法醫治。西醫宣布“無法”的疾病或者患者被中醫或其他替代醫學得到有效治療,這本身就證明西醫的“可證偽性”出了問題。
當然,唯西醫論者此時不會反思自己的觀念的可證偽性,轉而會去尋找“偶然”或者“自愈”的借口。不但丟掉了“高級的邏輯上的科學性”,連統計學常識也顧不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