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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利他行為自利,就是普通所說的虛偽。
作為一種行為判斷,多數人的虛偽其實是中性的。因為人本身就有兩種屬性:群體性和個體性。
群體性要求人自我克製 。
個體性要求人自我滿足。
這兩者同時顯現,就是心口不一,是行為上的虛偽。
比如分東西,想拿大份是私,把大份讓給別人是公。一般人的反應是兩者同時出現,於是就會出現口頭謙讓,心裏不想謙讓的現象。
這是自然的。並不是人要虛偽,而是人的兩種屬性決定,正常人必然如此。
隻要是群體中的人,就很難避免這種心口不一。
在這個意義上,行為上的虛偽反而是現實的。
相比之下,對虛偽的行為進行價值定義,對之進行貶低,這反而是不現實的。因為這種價值判斷的要求是心口如一。
心口怎麽如一?
要麽全公要麽全私。
全公就是心裏想拿小份,行為上堅持拿小份,甚至根本不拿。
全私就是心裏想拿大份,行為上堅持拿大份,甚至全拿。
全公就是聖人。
全私就是動物(甚至低於動物,因為動物也不是全私)。
對絕大多數人來說,這兩個極端都是不現實的,也是不正常的。
但是為什麽會有人拿“虛偽”這個詞來評價別人的這種行為特征呢?
因為做出這種評價的人本身不肯承認這種現實。他們不希望別人走極端自私的動物路線,但他們希望別人是聖人,講辭讓就要實行到底。而自己講私欲也不會被計較。
所以,在利益上拿“虛偽”來否定抨擊別人的人也是一種虛偽,無視人的現實屬性的虛偽。這樣的人批評別人的虛偽差不多屬於大哥笑話二哥。
實際上,適當的虛偽是群體性與個體性妥協的反映。在利益麵前,公心私心同時產生,人人都妥協一下,人與人之間就會產生一個小空間,讓人在一定程度上自我克製自我說服,讓利益矛盾不至於馬上激化為鬥爭。
當然,這種公私混合產生的虛偽不等於公平,也不等於可以避免鬥爭,但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潤滑劑的作用,可以讓秩序相對穩定。
又當然,俺說的是一定程度上,在正常人中。
大奸大惡之人在道德上表演,在實際行為中極端自私,這種虛偽就是真虛偽,惡虛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