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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聽新聞,說某州又通過了某法律,某群體可以按自己的某種認同使用公共某種設施。
法律有現實性,某群體的要求有合理性,大眾傳統有慣性。從不同角度出發,對這件事情肯定有不同的解讀和判斷,因此對這件事情本身,俺不采取立場,也不加評論。
但對種現象的核心卻有一點思考:歧視,反歧視及相關法律。
為什麽會有歧視?因為與一般印象不同。
為什麽會有相關法律?因為要維護公平。
但在這個問題上,法律確實為難:一方麵是一個小群體的要求,另一方麵是大群體的習慣。如果社會上沒有惡人,那麽大家克服一下就算了。但偏偏社會上會有惡人壞人,會鑽法律的空子(比如害人者自稱精神病)。那麽,這個空子是留還是不留?是補還是不補?要補怎麽補?單靠法律本身,隻能層層圍堵,不停地立法修正,永無盡頭。
這就是法律的兩難,因為法律的兩個目標(一是公平,一是止惡)有時候互相矛盾:要絕對公平就會給惡留下空間,要絕對止惡就會部分犧牲公平。正如陪審團製度,有時候會防止冤案,有時候又會因為成員情感泛濫而弱化公義。
不同的主張會強調自己的合理性,比如共和黨強調止惡,民主黨強調公平。誰錯了?誰也沒有錯。但問題就出在誰也沒有錯。這兩種觀點互不相讓,搞得勢同水火,搞得民眾都要對立起來了。
有沒有一種中間路線,可以讓兩種觀點妥協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