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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學暢想 - 數學存在

(2025-06-13 07:18:45) 下一個

二,數學存在

如前所述,在外部世界存在這一問題上,自然科學的一般態度是不搞爭論,埋頭搞發展,悶聲發大財。數學家最有個性,徑直宣稱能被1和本身整除的數存在,並令R={x∣x∉x}。這個“令”對應於英文裏的Let①,亦即Let there be light裏的Let。那是耶穌的話語,讓有光。耶穌可以說,到我這裏來,我是真理,我是道路。數學家也可以這樣說嗎?你信不信的吧,反正他們說話就那口氣,說完還證明給你看。

在一階謂詞邏輯裏,存在量詞∃x的意思是,存在一個x,至於x是什麽不重要,重要的是它滿足定義。∃應該來自Exist的首字母,至於具體是exist,there is,sein,還是dasein無所謂,隻要不導致自相矛盾就好。也是的,數的存在看不見,摸不著,隻能靠邏輯推導。邏輯思維不到一定高度,哪怕全人類都含笑九泉,也不會有人發現問題。

忽一日,羅素發現,集合(R)的定義導致矛盾。R={x∣x∉x}譯成白話就是,(R)是所有不屬於自身的集合組成的集合,具體推導如下,

假設R∈R: 根據(R)的定義,x∈Rx 意味著 x∉x,故 R∈R 推出 R∉R,此乃矛盾。
假設R∉R:根據(R)的定義,x∉x 意味著 x∈Rx,故 R∉R 推出 R∈R,此亦矛盾。
結論:無論R∈R還是R∉R,皆導致矛盾。

羅素進一步發現,集合論悖論與古希臘的理發師悖論等價。於是,人們頓覺數學大廈將傾,此即所謂第三次數學危機。集合論悖論既涉及無限(infinity),又涉及自指(self-reference),多數解決方案都圍繞這兩點發力,很少有人對數學存在產生疑慮。

忽一日,布勞威爾(Luitzen Brouwer,1881/02/27 - 1966/12/02)的注意力落到數學定義的本體論性質上,遂對數學存在產生疑問,於是,直覺主義數學應運而生。直覺主義數學的座右銘是,存在就是被構造(to be is to be constructed)。換言之,數學實體的存在是被構造出來的,數學命題為真當且僅當能被精神過程證明。後者是全體數學家的共識,關於前者,意見出現分歧。

在形式主義和邏輯主義那裏,決定數學存在的是無矛盾性。具體說來,集合R={x∣x∉x}導致矛盾,故不存在。直覺主義認為,無矛盾性隻是數學存在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充分條件是,這類實體必須能夠被構造出來。換言之,一個集合存在當且僅當能在有限步驟內②構造出來。顯然,在有限步驟內無法構造R={x∣x∉x}這樣的集合,不僅如此,就連“所有集合的集合”也無法構造。於是有,無法構造的數學實體不存在。集合(R)既不存在,集合論悖論也不複存在。這是布勞威爾的直覺主義對集合論悖論的解決方案。

羅素則試圖用類型論(theory of types)來解決集合論悖論。類型論的要點在於,命題符號不能包含於自身之內,換言之,任何命題都不能自指。對此,維特根斯坦認為,羅素的方案行不通,因為類型論在為符號建立規則時必須提及符號的意義。維氏用反證法來說明這一點。如果函項F(fx)可以自指,則可以構造這樣一個命題,F(F(fx))。括號內外共有的F隻是個抽象的符號,不指稱任何實在,因而可以是任何形式。這樣一來,內部的F與外部的F意思必定不同,因為內部F的形式是φ(fx),外部F的形式是ψ(φ(fx))。如果把F(Fu)的定義改寫為,(∃φ):F(φu).φu == Fu,集合論悖論將消解於無形。

哥德爾(Kurt Gödel 1906/04/28 - 1978/01/14)對這一問題的見解被認為最深刻,因為他給了形式主義致命一擊。其實,哥德爾並沒有直接提出解決悖論的方案,隻是告訴人們,形式化的係統不完備,故在純形式係統裏這個問題無解。這是哥德爾兩個不完備性定理的精神實質。第一不完備性定理說,在一個足夠強的算術係統內,若係統是完備的,則一定存在不可判定的命題,即不相容,反之,若它是相容的,則一定不完備。第二不完備性定理說,任何協調的形式係統,隻要蘊涵皮亞諾算術公理,就不能用於證明它本身的協調性。

第一不完備性定理所謂“足夠強的算術係統”雖未點名,實際劍指羅素和懷海特合著的Principia Mathematica裏的公理係統。那是一個龐大的公理係統,一個宏大的思想體係,難以簡言以蔽之。第二不完備性定理倒是相對具體,特指蘊涵皮亞諾算術公理的形式係統,可以稍作發揮。皮亞諾算術公理③是何方神聖?為什麽好好一個形式係統,一旦蘊涵皮亞諾算術公理,便不能證明自身的協調性?數學家的解釋可能滴水不漏,但肯定抽象枯燥,莫名其妙,影響普羅大眾把握其精神實質。

撇開數學語境,一言以蔽之,根本原因是算術公理係統涉及無限。每個自然數都有後繼,而自然數是一個無窮集合。無窮就是永遠在路上,卻永遠不能到達。對於形式係統來說,其協調性的證明則永遠不能完成,“證明永遠不能完成”與“無法做出證明”,二者等價。在這一意義上,哥德爾與布勞威爾英雄所見略同。

喜歡技術細節的讀者可能對定理的證明感興趣,可惜,那部分內容極其枯燥冗長,30頁的簡化證明都可能讓99.9%的讀者迷失在符號的海洋裏,遑論300頁的正規證明。其實,注釋①便包含其簡化證明裏初始定義的九牛一毛,聊作管中窺豹之用。好在人腦不必與電腦一般見識,電腦要用成千上萬符號來表達的命題,人腦可以一P而過,電腦要累得死機才能生成的證明,人腦可以一喻而明。

近來,AI成為關注熱點,不少人擔憂AI會超越人的智慧。一個個體若為自己擔憂,其憂不無道理,因為AI經過充分訓練,必定集所喂數據之大成,而一個普通人所掌握的數據不會超過AI。換言之,若拚算力,人腦拚不過電腦。然而,若因此而為人類擔心,則肯定是杞人憂天。AI是人造的,攜帶人類的某些局限性,但沒有攜帶人類的主觀能動性。

近百年前,愛因斯坦就指出,理論隻能是發明的,不可能僅由觀察結果編織而成。當年這話的矛頭所向是實證主義,如今放之於AI亦準。AI長於編織數據,即喂給它的觀察結果,數據越龐大,優勢越明顯。但是,AI隻是一部龐大的推理機器,不會創造發明。給定初始公理集合,AI能夠按照推理規則推出所有定理,但不會試圖突破公理集合,自行其事。一旦突破公理,出現悖論,人類會產生思想飛躍,AI隻有死機。人類會自主判定排中律的適用範圍,而AI不會,人類會作形而上學預設,而AI不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在這一意義上,弗蘭肯斯坦(Frankenstein)的故事隻能存在於科普小說裏。

讓我們回到哥德爾第二不完備定理。如果用“我”來替換“蘊涵皮亞諾算術公理的形式係統”,那末,該定理可以表述為: 我可以證明別人是協調的,但不能證明自己是協調;如果我可以證明我是協調的,那麽我是不協調的。這就跟現實掛上了鉤,一般讀者都能心領神會。打個通俗的比方,法庭上經常聽到如下對話,

法官: 有人告你殺人。
嫌犯: 我沒殺人。
法官: 你說沒用,有證人嗎?

也就是說,我可以為別人作證,但不能為自己作證。再形象一點,揪住頭發,我可以將別人提離地麵,但無法將自己提離地麵。如果不是自提自,而是李逵提張順,理論上也是可以的。如果擴大範圍,把無窮集合拉進畫麵,那相當於A揪住B,B揪住C,...,x揪住y,...,隻要序列裏有一個人腳踏實地,比如上帝,依然是可以的。怕就怕無人腳踏實地,而此情時有,但被無限掩蓋於無形,如羅素的類型論。問題再次回到數學存在。無限算不算數學實體?無限究竟是完成的實體,還是未完成的虛構?世界究竟是物質的,還是精神的?

現實世界中不會出現的畫卷,抽象思維裏可能出現,而且經常是,悖謬已出,人不自知,非但不知,反用包含悖謬的理論指導實踐。羅素,哥德爾,布勞威爾,愛因斯坦等人的偉大之處在於,世人皆微醺,大師獨清醒。放眼AI世界,遍地良匠下夕煙,不見大師出深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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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Let

在數學定義裏,Let的使用比比皆是,司空見慣。比如,
Let ????(xi) be a wf of ?.
Let g(() = 3,
Let g()) = 5,
Let g(∀) = 13,
Let g(xk) = 7 + 8k for k = 1, 2,...,
Let p be the Gödel number of wf.
Let s1, s2, ..., sr, be strings of symbols of ?, and define
g(s1, s2, ..., sr) = 2g(s1) x 3g(s2) x ... x pr(sr).
...
Let R = { x ∣ x ∉ x }.
千百年來,數學家們就是這樣思考,這樣說話,這樣著書立說的。盡管包爾查諾(Bernard Bolzano 1781/10/05 - 1848/12/18)等人有過疑問,終未掀起波瀾。直到羅素將R={x∣x∉x}化歸為說謊者悖論,人們才意識到用Let跑馬圈地的日子結束了。布勞威爾明言,你說那片地是你的,有地契嗎?他所說的地契就是數學構造。

② 在有限步驟內

這一限定與布勞維爾否定傳統邏輯裏的排中律(PEM)的普遍有效性密切相關。他認為,排中律是從有限事物中概括出來的,但是如果人們忘記排中律的有限來源,將其用於無限的場合,就會犯錯誤。詳情容下篇細述。

③ 皮亞諾算術公理

意大利數學家皮亞諾(Giuseppe Peano 1858 - 1932) 提出的關於自然數的公理係統。皮亞諾的公理係統,共包含五條初始公理,可用非形式化的方法敘述如下:

  1. 1是自然數;
  2. 每一個確定的自然數a,都有一個確定的後繼數a' ,a' 也是自然數(一個數的後繼數就是緊接在這個數後麵的數,例如,1的後繼數是2,2的後繼數是3等等);
  3. 如果自然數b、c的後繼數都是自然數a,那麽b = c;
  4. 1不是任何自然數的後繼數;
  5. 任意關於自然數的命題,如果證明了它對自然數1是對的,又假定它對自然數n為真時,可以證明它對n' 也真,那麽,命題對所有自然數都真。(這條公理保證了數學歸納法的正確性)

根據這五條公理可以建立起一階算術係統,也稱皮亞諾算術係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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