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創建軍隊是為應戰和防禦
毛澤東思想中的戰爭法思想最重要的一點是自衛原則在戰爭法則中的道義製高點。在毛澤東對戰爭法的論述中,首位重要的思想是戰爭法中的自衛原則,其核心是:中國工農紅軍即後來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作戰的主要目的是防禦,因而作戰的範圍和強度以堅決製止敵方的軍事挑釁為要旨;雖然戰爭是由敵方挑起的,而人民軍隊是被動應戰的,但一旦人民軍隊開展防禦作戰,就絕不應是消極防禦而應是積極防禦。為了達到積極防禦必須進攻徹底趕走或消滅之。
毛澤東對戰爭中自衛原則的思考,在抗戰時期形成了一個比較成熟的方針,即針對國民黨製造的摩擦事件和發動的反共高潮,毛澤東明確提出了“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自衛戰爭方針。毛澤東在回答記者提問共產黨如何對待所謂摩擦的態度時指出:“我可以率直地告訴你們,我們根本反對抗日黨派之間那種互相對消力量的摩擦。但是,……如果欺人太甚,如果實行壓迫,那末,共產黨就必須用嚴正的態度對待之。這態度就是: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毛澤東親自將這一戰爭法則稱為“自衛原則”,他說:“這就是說,決不可無故進攻人家,也決不可在被人家攻擊時不予還擊。這就是鬥爭的防禦性。” 由此可見,毛澤東著眼於抗日戰爭的大局,強調既聯合又鬥爭,既給頑固派的軍事挑釁以沉重打擊,又不致使抗日統一戰線破裂,毛澤東給了這種自衛的原則一個簡潔的稱謂,即“有理”原則。“有理”原則,與“有利”“有節”的原則相結合,就成為抗戰時期八路軍、新四軍與國民黨頑固派之間軍事鬥爭的重要法則。
在抗戰過程中,國民黨頑固派先後發起過三次大的反共高潮,製造大大小小的摩擦事件上百起,甚至發生過“皖南事變”這樣嚴重的事件。對此,毛澤東的態度是十分明確的:“ ……對於那些敢於攻打進步軍隊、進步團體、進步人員的人,我們是決不能容忍的,是必定要還擊的,是決不能讓步的。”
但是,自衛戰爭的限度一定要把握好,即“這種抵抗是有用的,但必須嚴格站在自衛立場上,決不能過此限度,……為此目的,一定條件下的緩和、退讓也是必要的” 。
軍事不過是政治的延續,抗戰時期國共兩黨的軍事鬥爭必須在維護整體團結抗戰的基礎上展開,這就決定了八路軍新四軍對蔣介石國民黨中的頑固派的自衛反擊必定有一定限度。因此,所謂“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強調的是我軍絕不向任何國民黨軍隊主動進攻(當然不包括汪偽軍隊),八路軍新四軍絕不挑起戰端;而“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則是指如若八路軍新四軍遭到蔣介石國民黨軍隊的進攻,八路軍新四軍絕不會避戰求和、姑息退讓,必然會堅決、徹底地消滅敢於進攻的任何頑軍,進而迫使其停止挑釁。
毛澤東的自衛戰爭原則在新中國成立後又有新的發展。毛澤東在新中國成立後多次就戰爭的自衛法則問題表明了態度,他說:“任何地方我們都不去侵略。但是,人家侵略來了,我們就一定要打,而且要打到底。”
20世紀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印度政府不顧兩國友好關係,在邊界問題上屢屢向新中國發難,新中國政府本著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對印方的挑釁一再保持了克製。然而,印度政府竟錯誤估計形勢,不顧新中國對和平解決邊界問題的呼籲,派遣軍隊武力侵占新中國傳統領土。在此情況下,毛澤東確定了對印鬥爭的基本方針,即“決不退讓,力爭避免流血;犬牙交錯,長期武裝共處”。這正是一種堅持不挑釁、不退讓、力爭和平、以戰止戰的鬥爭方針。然而尼赫魯卻執迷不悟,悍然決定向人民解放軍發起武力“驅逐”,終於釀成中印邊境戰爭。當印軍進攻已成事實後,毛澤東才下定決心進行一場作戰時間、地域和目標都有限的反擊戰。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完成戰役目標後,毛澤東又下令人民解放軍停止軍事行動,釋放戰俘,歸還對方武器,並後撤脫離戰場,實現了軍事上、道義上的雙重勝利。
新中國建國後在20世紀60、70年代麵臨美蘇兩大超級大國的軍事威脅時,毛澤東始終堅持“備戰備荒為人民”、“不打第一槍”、“來了就堅決打”的思想。對於戰爭的自衛法則,毛澤東終其一生都將其置於軍事鬥爭的重要原則加以貫徹之。
毛澤東對"寬待戰俘"作為是戰爭法的重要原則。對戰俘予以人道主義待遇是當代國際軍事法的重要原則之一,同時也是1949年《日內瓦公約》的重要內容。然而,毛澤東的寬待戰俘思想不僅比國際公約的形成時間更早,而且實踐得更徹底,人道主義內容更豐富。眾所周知,中國人民解放軍在戰場上有一句著名的口號:“繳槍不殺!”這反映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戰場政策是隻要敵人放下武器,無論是否投誠都給予生命安全的保障。而毛澤東的寬待戰俘思想遠遠不止於此,毛澤東對待戰俘的思想包含了瓦解敵軍、分化敵營、政治宣傳、教育改造等豐富的內容。
1928年2月,毛澤東指揮工農革命軍攻占了寧岡縣城,俘虜了近三百人。在押送俘虜的過程中,出現了打罵俘虜、搜俘虜腰包等現象,毛澤東立刻提出糾正。
毛澤東對指戰員們說明,敵軍中的許多士兵跟我們一樣都是窮苦人民出身,是被迫參加國民黨軍隊的,應該把他們看成是我們的階級兄弟而不應當打罵。他還宣布:工農革命軍不殺、不打、不罵俘虜,不搜俘虜腰包,對傷病俘虜給以治療;經過教育、治療後留去自由,留者開歡迎會做革命軍戰士,去者開歡送會並發路費。
古田會議更加明確了紅軍優待俘虜的政策,詳細規定了對俘虜兵“不搜檢他們身上的錢和一切物件”、“反對給俘虜兵以任何言語或行動上的侮辱”,給予“物質上的平等待遇”,不願意留下的“發給路費,放他們回去”“醫治敵方傷病”等內容。
這種對待敵方俘虜的寬大措施,不僅在中國曆代戰爭史上絕無可能,就是“二戰”結束後製定的國際公約也無法超越。
正是這種空前優厚的俘虜政策,感染了無數出身貧苦的國民黨士兵,使他們感受到了新舊軍隊的強烈對比,有的國民黨士兵和下級軍官一再被俘、一再被放,最終誠心加入紅軍隊伍。
正如毛澤東所說:“對敵軍的宣傳,最有效的方法是釋放俘虜和醫治傷病。敵軍的士兵和營、連、排長被我們俘虜過來,即對他們進行宣傳工作,分為願留願去兩種,願去的即發路費釋放。這樣就把敵人所謂‘共匪見人就殺’的欺騙,立即打破。”
抗日戰爭是一場日本帝國主義欲滅亡中國、中華民族為生存而戰的民族對決。在國共結成抗日統一戰線後,日本軍隊成為八路軍新四軍的主要敵人,如何處置日軍戰俘和投誠人員,毛澤東進行了明確的表態。1936年7月,毛澤東接受美國記者斯諾的采訪時指出:“被我們俘虜和解除武裝的日軍官兵將受到優待。我們不會殺死他們,而是會像兄弟那樣對待他們。”
這是毛澤東首次就外國戰俘的寬大處置問題公開發表意見。麵對民族大敵,麵對日軍對八路軍新四軍抗日根據地的殘酷“掃蕩”以及中國同胞的殘酷暴行,毛澤東仍能清醒地將罪惡的日本軍國主義整體和參戰的日本士兵個人相區分,這是極具戰略眼光的。
當英國記者貝蘭特問毛澤東優待俘虜的政策對日軍是否有效時,毛澤東明確回答說,即使日軍對八路軍施放毒氣,我們也仍然要寬待俘虜。“我們仍然把被俘的日本士兵和某些被迫作戰的下級軍官給以寬大待遇,不加侮辱,不施責罵,向他們說明兩國人民利益的一致,釋放他們回去”。顯然,毛澤東是從更高的國際主義層麵考慮這種優待日軍戰俘政策的積極意義。
除日軍以外,八路軍、新四軍還麵臨著數量眾多的偽軍以及部分國民黨頑固派軍隊的進攻,如何處理被俘的偽軍以及國民黨軍隊戰俘,毛澤東說得也十分清楚:“對敵軍、偽軍、反共軍的俘虜,除為群眾所痛惡、非殺不可而又經上級批準的人以外,應一律采取釋放的政策。其中被迫參加、多少帶有革命性的分子,應大批地爭取為我軍服務,其他則一律釋放;如其再來,則再捉再放;不加侮辱,不搜財物,不要自首,一律以誠懇和氣的態度對待之。” 、“本軍對於放下武器的蔣軍官兵,一律不殺不辱,願留者收容,願去者遣送。” 毛澤東的這一態度表明,不管是國民黨哪個派係的軍隊,包括汪偽軍隊,隻要放下武器就能獲得我軍優待,保證“一律不殺不辱”。
在解放戰爭中,優待俘虜的政策對於瓦解蔣匪敵軍更是起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作用。由於中國人民解放軍認真貫徹優待戰俘的政策和紀律,很多俘虜兵經過教育,認清了人民軍隊的本質和解放戰爭的意義,思想上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主動要求加入中國人民解放軍,這對瓦解國民黨陣營、加速解放戰爭勝利的進程產生了不可估量的影響。
新中國成立後,毛澤東仍在多個場合屢次提到寬待戰俘的問題,不僅對國內高級幹部談到過這個問題,也在會見外賓時說過。1950年11月,毛澤東在給彭德懷、鄧華等誌願軍領導人的電報中說:“你們釋放美俘的行動,已在國際上收到極好的效果。請準備於此次戰役後再釋放一大批,例如三四百人。”1963年8月,毛澤東在會見越南勞動黨南方局負責人時說:“要取得勝利,敵軍工作很重要,俘虜政策很重要。” “俘獲後對他們進行宣傳、教育,然後釋放,這樣好。” 可以說,毛澤東終其一生都認為優待戰俘問題是一個原則問題,中國人民解放軍無論何時都必須堅持這一原則。
中國人民解放軍對懲辦首要戰犯並區別對待其他戰犯也是戰爭法則的必然要求。戰俘與戰犯是有區別的。與禁止虐待戰俘一樣,對戰犯的罪行進行法律追究同樣是當代軍事刑法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當代戰爭與武裝衝突法的要求。毛澤東關於懲罰戰犯的思想與其寬待戰俘的思想是並行不悖的,這反映出毛澤東清楚地認識到需要追究戰爭犯罪責任的隻是極少數發動侵略戰爭和反人民內戰的首要分子,以及堅決執行戰爭命令或者對造成人道主義災難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官員。對於一般的參加侵略戰爭和內戰的敵軍官兵,毛澤東是不作為戰犯看待的,這與毛澤東一貫的爭取大多數、孤立極少數的鬥爭策略是一致的。
早在抗戰勝利後不久的國共談判中,毛澤東就代表中共中央向國民黨方麵提出過懲罰日本戰犯和漢奸罪犯的要求。1949年1月26日,南京政府宣布日本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岡村寧次經軍事法庭審判後無罪,通電發表後,引起全國輿論嘩然。毛澤東在1月28日發表了《中共發言人關於命令國民黨反動政府重新逮捕前日本侵華軍總司令岡村寧次和逮捕國民黨內戰罪犯的談話》,其中指出:“日本戰犯前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官岡村寧次大將,為日本侵華派遣軍一切戰爭罪犯中的主要戰爭罪犯,今被南京國民黨反動政府的戰犯軍事法庭宣判無罪;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聲明:這是不能容許的。” 由此可見,毛澤東對於懲罰日本侵略軍的首要戰犯是毫不含糊的,特別是對岡村寧次這樣的重要戰犯,毛澤東認為是應當予以懲辦的。對於其他日本戰犯,毛澤東認為同樣應當讓他們接受中國人民的審判,要求國民黨方麵不得“擅自釋放”或者“縱令逃逸”。
對於國內戰爭中的戰犯,毛澤東也提出應當予以懲辦。關於懲辦發動內戰的國民黨戰犯的聲明,最早見於毛澤東1947年親自起草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宣言》。在人民解放軍拉開戰略反攻序幕的時候,《宣言》首次提出了“逮捕、審判和懲辦以蔣介石為首的內戰罪犯”的要求,並指出:“對於罪大惡極的內戰禍首蔣介石,一切堅決助蔣為惡、殘害人民、而為廣大人民所公認的戰爭罪犯,本軍必將追尋他們至天涯海角,務使歸案法辦。”
《宣言》不僅首次提出了追究“內戰罪犯”責任的要求,而且提出了“首惡者必辦,脅從者不問,立功者受獎”的分別處理原則,對於分化、打擊敵人和加速戰爭進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這也成為後來我國刑事政策應對普通刑事犯罪的原則之一。同年2月5日,毛澤東再次以中共發言人的名義發表了《中共發言人關於和平條件必須包括懲辦日本戰犯和國民黨戰犯的聲明》,《聲明》中說:“我們認為必須在第一個條件中增加懲辦日本戰犯一個項目。……這兩類戰犯問題都得談判,這兩類戰犯都得懲辦。”
總而言之,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共領導集體向全國人民發出了懲辦日本戰犯、國民黨戰犯的要求,使全國人民對戰爭罪行的了解更加深入,並滿足了人民的正義感,其戰犯審判實踐推動了我國軍事法和刑法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