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辱母案發生在2016年的4月14日,山東聊城人於歡和母親蘇銀霞被暴力逼債,因後者受辱,於歡遂怒而拔刀刺向四個逼債人,造成一人死亡,兩人重傷,一人輕傷。今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院一審開庭,於歡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一審判決公布,中國媒體進行報道後,迅速引發輿論爭議,稱這是對依法治國的嚴重踐踏。
我們注意到,媒體引用了大量的中外判例來證明聊城法官的判決不公,說明大家認為,判例在司法判決中的重要性,也同時說明英美法係,或者說判例法係的天然影響力。
但實際上,比較引用不同的判例是有很多製約因素的,因為:
1. 地域不同,
有人舉了很多美國中西部的判例,輕判或無罪判罰的較多;但如果在東部各州則情況會稍有不同,判罰會趨嚴一點;
2. 國別不同,
西方國家,私人領地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更別說美國加拿大中西部這些民風彪悍的地區,幾乎家家有槍,打死侵入自家領地的人是無罪的。而在中國,雖然法律上也承認私人財產的不可侵犯,但實際判決中,可能要考慮的是另外一個因素:秩序,尤其是現在的中國,維穩應該是國家,當然也是司法係統的首要任務。
3. 法係不同,
中國主要遵從大陸法係,法官根據法典來判案,判例可用來參考,但地位不是獨尊的;而在英美法係中,判例是具有獨尊的地位的,上級法院的判例,下級法院是必須遵從的,同級之間可互相參考。
4. 環境不同,
本案應考慮的兩個因素:
a). 警察是否瀆職;如果是,則給了正當防衛的認定多了一個辯護理由;
b). 另外一個因素,就是傷人的時間合理性,有人舉了一些事後殺人的例子。回到本案,假定於歡當時並沒有拿刀傷人,而是後來,隔了一段時間後,尋思著警察都不管了,感到無助且恐懼,隻能私下解決,再去刺傷逼債人,這個時候還能不能做正當防衛的辯護,則情形又有不同了。
大家群情激奮,認為於歡受到了不公正的判決,但飄雪還是提醒一下圍觀群眾,希望大家冷靜一點,因為,如果每次的民意都勝利了,則法律就處於危險的境地了。於歡已上訴了,還是耐心等待二審的判決吧。
執法者不能保護當事人,隻能是自救了!
辛普森案多數民意認為是辛普森殺的,可惜被法律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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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壓倒性證據也表明是他殺的.他自己事後出書也如是說. 隻是因為檢方的證據有點小瑕疵,被辯方抓了小辮子. 才被法律"否定". 最後是另一法官造了個其他罪名,把他關了.
群眾往往是盲目的,經過煽動挑唆的更是愚不可及。
現在的灣灣就是這樣,喪失心智後,就不可救藥了。
維護法律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而不是為了法律而法律。如果法律不能解決問題,起碼就應該修正法律,至少下次出現類似情況可以有順從民意的法律。法律不能因為民意而改變一個案子的判決,但必須跟隨民意而改變法律本身。否則就是惡法,無效之法。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民意不應該左右法律。
不過理性的社會是很難的,尤其是政府缺乏公信力,民眾普遍cynical的社會。要改變社會不容易。
如果法律得以正常的執行,根本就不會走到這一步。私自拘禁,限製人身自由,毆打,侮辱,性侵犯,這幾樣要是能正常起訴,公平判決的話,民事懲罰就足以罰得要債的一方完全破產(且不說刑事的懲罰)。
這個事如果看成"法律站在民意的對麵",太有失偏頗了。這件事的根本上是枉法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