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吐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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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公民是怎樣煉成的?

(2017-03-05 13:02:29) 下一個

好公民有什麽標準? 時常有人提出這個問題。

一中年人,在大雪紛飛的冬日晚上,走到十字路口,等綠燈過街。街上無人也無車,雖然麵對的是紅燈,若想過,應該是安全的,但他仍堅持等,過了好幾分鍾,終於等來了綠色信號燈,這才匆忙過街。回放這一場景,我在想,他應該算模範公民了把?誠然,如果你辛勤地工作,認真納稅,遵紀守法,不給國家添麻煩,估計這已經達到好公民的標準了。

好公民應該還有其它標準,比如,稍微高一點要求的,積極參與社區活動,幫助鄰裏,助人為樂,關心他人等等。新聞中說,一對情侶,在家門口發現附近有人在四處張望頗為可疑,遂尾隨其後,當賊人正準備下手撬鄰居家門時,打電話給警察,抓住了盜賊。

這應該是鄰裏守望的模範公民了。

幾乎和北京朝陽區群眾的嗬護街坊鄰裏的精神境界不相上下。

還有要求再嚴一點,精神境界更高一點的,比如關心國家大事,踴躍投票,給國家積極建言或者諫言,幫助國家,幫助法律糾正不公,甚至和政府的作惡行為進行抗爭,這應該算不算好公民應有的情懷呢?1846年七月,在去康科德辦事的路上,亨利·大衛·梭羅 (Henry David Thoreau)因未交人頭稅而遭到當地警長的逮捕。梭羅認為不該交稅,因為此人頭稅是為支持美西戰爭和向西部擴張奴隸製專項設置的,是惡稅惡法。盡管,當時就有好心人立刻替他交了稅,但警察並沒有立刻放他,而是把他在牢裏整整關了一夜。這一令人氣憤的事件正好激發了梭羅在監獄裏寫出了那份著名的《公民的不服從》文章,倡導用非暴力的,平和的方式來對抗政府的作惡,法律的不公。當時正住在瓦爾登湖旁邊的梭羅認為,作為一個公民,應該有義務有責任並能勇敢主動地抗爭法律上的不公平。

另一個例子和上麵有異曲同工之妙。。有個叫陳旺的公民,開了一家小超市,經常有小偷關顧。有一天,看見一個人正在偷東西,陳旺逮了個他正著,用繩子把小偷綁上,然後打電話給警察局。警察來了之後,卻將陳旺也抓了起來,理由是拘禁他人,限製他人人身自由。陳旺大呼冤枉,那我怎麽保護我的財產呢?很多民眾也感到困惑,後來在省議員的呼籲下,撤銷了陳旺的罪名獲判無罪,並且在2013年5月1日,加拿大聯邦政府通過了《平民拘捕及自衛條例》。上述條例主要是修改刑事法第494條《平民拘捕條款》,新規規定,受害人見到小偷行竊時,可以自行拘捕。但在舊規則下則不能行使這樣的權力。陳旺,一個普普通通的公民,無意中幫政府修正了法規上的漏洞。

梭羅的主動抗爭和陳旺的無心插柳,都是在法律和政府的更高層麵上一個公民盡了自己的職責。前兩類好公民的標準比較容易達成一致意見,也容易做到。但後一類的事情,則比較複雜。梭羅和陳旺的事件仍是矛盾衝突較小的;如果再激烈一點,範圍再擴大一點,甚至牽涉到政治層麵的話,判斷是不是個好公民則難上加難,判斷標準則有時難以拿捏好。

比如,占領華爾街事件中逮捕的學生,天安門事件中的被逮捕的,甚至死去的學生算不算好公民嗎?香港占中坐牢的學生呢?台灣的太陽花運動呢?他們又算不算呢?

標準好像就不那麽清楚了,特別是這個時候,可能伴隨著要被判刑,坐牢,甚至丟掉性命的風險。此時恐怕需要我們付出多一點思考,拿出多一點智慧,才有可能達成共識。在當時執政的政府眼裏,這些學生可能不是好公民,好市民,好學生,但民間的看法是不是也是這樣呢?不一定。不少人認為這是一個公民應有的良知行動,甚至要以林則徐的“苟利國家生死以,豈因禍害避趨之”來作感召。我不知道是不是應該這樣,但有一點我是知道的,應把其中的風險計算在內,特別是那些呼籲別人去行動而自己隻做鍵盤俠的人,否則是不是有點不太地道?

無論你的觀點如何,無論你相信不相信梭羅的《公民的不服從》,筆者認為,對政府的行為存疑,對政府的公信力存疑,甚至對不公正的法律法規存疑是高素質公民的義務之一,也是本篇文章的題中應有之義。你說呢?你會問自己一句:我是一個好公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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飄雪陽光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思韻如藍' 的評論 : 謝謝思韻的點讚,繼續努力。
思韻如藍 回複 悄悄話 寫得真好! 飄雪的好文章才有思辨的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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