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難的抉擇》
——如果你是這位飛行員,你該怎樣做?
不久前德國國家電視台播放了一部引起廣泛爭論的影視劇 - 《恐怖襲擊-你怎樣抉擇?》。劇情很簡單,一架載有164名乘客的被劫持客機正向一個坐滿7萬球迷的體育場衝去,聯邦戰鬥機少校飛行員在迫降無果的情況下違抗命令擊落了這架飛機,拯救了成千上萬人的生命,事後卻被送上法庭以謀殺罪接受審判。劇情大部份是法庭正反方律師激烈辯論和遇難者家屬以及球場觀眾的陳述的場景,有趣的是劇末在法庭宣判前,導演出來向觀眾提出了兩個問題,1. 如果你是戰鬥機飛行員,你會如何處置?2. 這名飛行員是否該判有罪?要求觀眾通過電話或短信作出回答。
我當時稍加思索後作出了我的回答,1. 是我也要擊落客機,2. 飛行員無罪。
五分鍾廣告後影片大結局,最終法庭宣判了飛行員犯有一級謀殺罪,判處終身監禁。這個結局出乎我的意料,一個拯救了成千上萬生命的飛行員不但沒有得到英雄的待遇,還要在監獄裏渡過餘生,這xxx還有天理嗎?我真想罵人了·····
後來我問了一些華人朋友,大都作出和我一樣的回答。一段時間裏,德國的電視,報刊,雜誌都進行了有關的討論,各方麵的專家也發表了看法,從法律的角度解釋了為何電影裏法庭作出這樣的判決。(導演在參與討論時說,這不是完全虛構的情節,而是根據2006年聯邦法院對一起相似案件的判決改編的。可惜我還沒有查到這起案件的細節)。最後的民意調查出乎我的意料,竟然有70%以上的人認同法庭的判決 - 飛行員有罪。這讓我陷入了沉思,我們這些在中國成長的人,從小受到的教育就是個人利益要服從集體和國家的利益,為了多數人的利益可以犧牲少數人的利益,難道這有什麽問題嗎? 或者這體現的是西方社會虛偽的人權觀和所謂的政治正確?我有些迷茫。。。。
我找來了比較有代表性的專家寫的文章,翻譯摘錄如下,請各位自行作出自己的判斷。
正方專家的觀點
《人類尊嚴的拷問》
尤裏 42歲 律師,著名作家
在我國的基本法中有一個奠定一切法律基礎的原則 - 人的尊嚴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也就是說,每一個人的生命價值都是與其他人同等的,因此是不容許被忽視,被犧牲或者以任何方式被權衡的。
具體到這個電影中的兩難選擇,如果犧牲掉客機上164名乘客的生命,就可以挽救七萬人 ,這是一個必須要作出的抉擇嗎?但是這將置法律於何處?一個人的犧牲來拯救其他人的臨界值在哪裏?1: 500或許值得,那1 :10呢?或者換個說法,為拯救一個兒童的生命而犧牲多少暮年老人是合理的?我們允許用垂死病人的生命來挽救一個孕婦嗎?
很多人憑直覺說,這位非常可親而善良的少校飛行員不是謀殺者,而是一個保衛國家, 拯救生命的英雄。而飛機上被劫持的乘客總歸是要喪命的。大眾很容易被誤導。
世界上沒人有這樣的權利,在更有價值和不那麽有價值的生命之間做出抉擇。因此我們的法律完全禁止這樣的權衡,這不僅僅是基於對殘暴的納粹時代的反思,那時他們把人的生命當成一個符號輕易抹去。
當我們反思飛行員自以為是英雄壯舉的決定時,應該按照法律而不是憑直覺做出判斷。他之所以沒有接到擊落飛機的命令,是因為聯邦最高法院曾判決某些有關飛行安全的法律條款是違憲的。在這個判決中,聯邦最高法院明確反對這樣的觀點,在這樣一架被劫持的飛機上的乘客僅僅被當作恐怖襲擊武器的一部分,因此國家有義務采取措施保護足球場裏的人們。但被劫持飛機上的乘客和足球場裏的觀眾同樣都是無辜的,沒有人有義務為他人或公眾的利益犧牲自己。
當這位飛行員出於令人尊重的動機而作出違反法律的行動時,他就隻能是一個悲劇式的人物了。我們個人可以理解他所作出的決定並認為是人道的,但在我們民主體製的層麵上他卻是錯誤的,對這種行為進行懲罰是有重大意義的。
反方專家的觀點
《兩害相權取其輕》
舒爾茨 79歲 聯邦憲法起草委員會專家
1988-1989 擔任西德國防部長
自9,11的雙子塔恐怖襲擊後,一種恐怖場景就一直存在於公眾的腦海裏,恐怖分子劫持一架飛機作為飛行炸彈去襲擊大樓,人群密集區,軍火庫或體育場。怎樣幫助那些處於危險中的人們?唯一可靠的方法隻有戰鬥機或導彈。在這種情況下,戰鬥機首先要盡力迫降被劫持飛機,以拯救飛機上的乘客。但當迫降不成而被劫持飛機向目標衝去,此時不但客機上的乘客生命不保,地麵目標裏更多的生命也受到威脅時,唯有將客機擊落,以飛機乘客的生命為代價來挽救更多人的生命。但聯邦法院認定這是違憲的。
在有關飛行安全的法律條款中,遇到這種不可避免必須作出抉擇的情況時,隻有兩種情況可以做出擊落飛機的決定: 飛機上隻有恐怖分子或是無人機。
9,11的災難表明,恐怖分子就是要犧牲掉飛機乘客的生命來達到目的。換句話說,飛機上乘客的生命在這種情況下是無法挽救的了,盡管他們的生命和尊嚴有受到保護的權利,但地麵目標裏那些受到威脅的人們也擁有同樣的權利。這就需要一個符合憲法的,基於權利平等的權衡(注- 這裏句型很複雜,我半瓶醋的德語實在翻不好,隻好猜大概意思了,抱歉)。在現有法律的前提下,要作出對那些生命還有可能被拯救的人們 - 體育場裏的7萬觀眾 - 有利的權衡。(也即,兩害相權取其輕。)基本法的法規要求采取主動可行的有效措施保護人民的生命,而不能容忍借口現行的法規而采取的不作為。
此外,如果恐怖分子知道礙於該國的法律被劫持的飛機不會被擊落,那他們將會更加有恃無恐。因此出於威懾的考慮,必須把擊落被劫持飛機作為最後的手段。
少校飛行員的扮演者,德國影星埃定格談自己在拍攝過程的心路曆程:
我從讀完劇本就非常明確地表明了我的態度: 我必須擊落這架飛機。但隨著劇情的深入,認真聽取了控方律師的陳述以及遇難者家屬的控訴,特別是大法官的一句話,”法律要遠比我們更聰明,它能比我們自己還要好地保護我們。”讓我夢醒,使我認識到這部影片的核心價值觀,人的尊嚴是不可侵犯的。如果突破了這個底線,必然會給許多侵犯人權的罪行找到借口,讓罪犯以冠冕堂皇的理由逃脫法律的製裁。我在影片中帥氣的外表和既勇敢又富有同情心的表演讓觀眾視我為英雄,更不忍心判我有罪,但冷靜客觀地思考後,相信觀眾會做出正確的回答。
後記
有意思的是,盡管民意調查顯示,有70%以上的人認同法庭的判決 - 飛行員有罪,但仍然有近50%的被調查者選擇擊落客機以保護更多的人,除去其中30%認為飛行員無罪的人,也就是說還有百分之十幾的人明知擊落飛機是要判刑的,但為拯救萬千生命,寧願自己身陷囹圄,也要擊落客機 -- 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犧牲我一個,幸福萬千人” 的境界吧?同時也解釋了為什麽這位飛行員在電視,報刊中一致地被民眾譽為”悲劇式的英雄”。
非常感謝你提供的信息。我文中所提的民調是我的一個病人告訴我的,看到你的留言後我又問了這個人,他說確實是電影播出後一個星期報紙上報道的,他得知電視台的調查結果後說,也許是調查的範圍不一樣,也許是剛看過後受影片所宣傳的影響,都認同了法庭對飛行員的判決。但冷靜下來細細思考,還是覺得飛行員是無辜的。不管怎麽說,看到電視台的調查,我是很高興的,說明大多數人的頭腦是清醒的,沒有被這部影片誤導。甚至可以說,這是媒體對大眾的一次失敗的洗腦。
但在具體的事件後是不是一定要懲處飛行員得看具體的清況。要是飛行員不作為眼睜睜地任由恐襲飛機得逞那他也要呈當失職的責任。這種清況實在是讓人不好掌握。飛行員要有裏外不是人的準備。
所以,請問樓主你這篇文章想要說明什麽?
各位的回答都有道理,但該采取哪種行為才是正確的呢?
其實這個想法和很多現代國家傾向於取消死刑是同樣的思路。這確實是一個不容易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