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 博客訪問:
正文

被湖北檢察院徐漢明謀財害命的遊子期、遊曉林母親鄧青2016年舉報信

(2018-07-04 07:12:26) 下一個

 

用更多的證據和理由再一次揭發舉報湖北省檢察院原常務副檢察長徐漢明

 

指使、勾結省反瀆局餘雪飛、武漢市蔡甸區檢察院原檢察長楊先平、公訴

 

科羅鵬、麻城檢察院公訴科孟南、黃岡市檢察院等人結成團夥,冒中央交

 

辦、最高檢交辦之名,非法處置,變相侵吞被非法扣押的巨額資產(附直

 

接證據),陷害加拿大籍華人遊子期,謀財害命,瘋狂製造湖北“聶樹

 

斌”案,加拿大外交官在近三年的20多次探訪被陷害人遊子期的過程中,

 

認定這是一起酷刑虐待遊子期,逼迫其作偽證的假案,據此向中國政府提

 

出嚴正交涉,加拿大具有我國《人民日報》地位的英文主流媒體《環球郵

 

報》追蹤報道這一事件(附截圖)。徐漢明團夥製造假案,背叛法律,利

 

用湖北檢察係統,對抗習近平、對抗中紀委、對抗最高檢,侵犯人權,

 

引發加中外交爭端的犯罪行為

 

一、借辦案之機,瘋狂扣押並非法處置變相侵吞有關的無關的人的巨額資產 

  2003年7月10日,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證券)通過關係找到湖北省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徐漢明,向徐漢明舉報平安證券下屬李亞平及湖北大信會計事務所彭仁甫、遊曉林等人涉嫌經濟犯罪。徐漢明利用職務之便將案件指定給其嫡係楊先平任檢察長的武漢市蔡甸區檢察院。他們立即借機扣押了遊曉林本人和公司的能找到的一切資產,包括手表等個人生活用品。同時他們還扣押了與遊曉林一案無關的遊曉林姐姐遊子期(2002年已經移民加拿大)、遊曉林堂哥遊曉均個人及公司的資產。

  所有這些被扣押的資產,蔡甸檢察院既沒有隨遊曉林案移送法院,也沒有等到2007年遊曉林的判決生效之後退還給遊曉林及其家人,而是扣押後不久就非法處置,變相侵吞。 

  二、侵吞資產,鐵證如山 

其中一筆資產4517.8萬元,是季羨林主編的《傳世藏書》9.8萬一套,共計461套。該書是繼《四庫全書》二百年來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參見:http://baike.baidu.com/view/1305447.htm)這批書的所有權人是遊曉林的堂哥遊曉均作法人的楊浦勝利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不是遊曉林的資產。該資產被楊先平利用職務之便非法處置,變相侵吞。下麵是楊先平非法處置這筆巨額資產的直接證據:

  楊先平扣押這批書後,於2004年7月7日,親自與郝家玉簽訂《倉庫保管協議書》,將461套《傳世藏書》交給第三方保管。注意協議書甲方簽字人是楊先平(見下麵證據截圖):  

  2005年1月19日,楊先平派人非法將這批書轉走(見下麵證據截圖) 

 

  轉走的第二天,即2005年1月20日,自稱是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武漢崇仁路營業部李明寫了收到461套《傳世藏書》的收條(見下圖) 

 

這個收條證明徐漢明、楊先平把這批書交給了李明。如此巨額的一筆資產,收條上沒有寫收到誰的書,沒有寫因為什麽收了這批書,更沒有寫接收這筆巨額資產的性質,是保管呢,還是還債,也沒有加蓋單位公章,僅僅是一個個人簽名,簽名人的職務也沒有寫,詭異地簡單、草率。上述證據證明的徐漢明、楊先平處置這批書的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完全違法,是他們非法處置遊曉林家族被扣押資產的直接證據。 現在這批書在哪裏,徐漢明團夥必須交代。

資產被扣押人遊曉林2007年初才被判有罪,任何機構和個人無權在2005年就處置遊曉林被扣押的資產。而2007年遊曉林的判決書沒有認定這批《傳世藏書》違法。那麽依法就應當退還遊曉林家。可是在2005年1月20日,楊先平就已經非法處置了這批書。

2004年還扣押遊曉林一台新車別克君威3.0,被非法過戶到蔡甸檢察院名下,供楊先平個人使用,全院人員都知道。

被徐漢明、楊先平非法處置變相侵吞的其他資產還包括105萬股時價五百多萬的瓊南洋股票被60多萬“賣給”徐漢明、楊先平的關係人。

徐漢明、楊先平還利用職務之便非法處置了遊曉林及其姐姐遊子期、堂哥遊曉均個人和他們的公司的其他幾筆資產。

  從省檢到下麵,人人都知道被非法扣押的資產不在檢察院,沒有退給所有人,沒有移交法院,被徐漢明團夥侵吞了。這是徐漢明團夥的死穴和肆無忌憚地製造假案、無限陷害他人的根本原因,性質就是謀財害命。

三、徐漢明、楊先平為掩蓋犯罪,製造假案,置遊家姐弟等人於死地 

更加可怕的是,徐漢明、楊先平為了掩蓋其犯罪行為,從2005年開始設計陷害資產被扣押侵吞的加拿大公民遊子期,製造湖北的“吳英”案。

2005年,為防範有人追討被非法處置的資產,徐漢明、楊先平操控蔡甸檢察院,在沒有任何人舉報的情況下,設計陷害2002年已經移民加拿大的遊子期侵占了其弟弟遊曉林占百分之百股份的公司資產,違法立案管轄了應當由遊曉林公司所在地或遊子期出國前居住地的武漢市漢江區公安機關立案管轄的職務侵占罪。通緝並邊控遊子期,不讓遊子期回國。當時弟弟遊曉林在看守所,姐姐遊子期在國外被通緝,徐漢明、楊先平利用蔡甸檢察院,控製了遊家姐弟倆,既達到了侵吞的目的,也堵住了姐倆追討的路。

2014年初遊子期回國,打亂了徐漢明、楊先平的計劃。遊子期回國前,有人勸她不要回國,檢察院會找麻煩。遊子期說,他們不找我我還要找他們呢!結果遊子期一下飛機,就被蔡甸檢察院以職務侵占罪逮捕。 

四、殺人滅口,用酷刑虐待逼迫遊子期作偽證自認行賄 

  蔡甸檢察院指控遊子期侵占其弟弟遊曉林的資產,遊曉林不承認被侵占,這個罪不成立。徐漢明、楊先平用早已準備好了的第二個罪來陷害遊子期。

  2014年抓到遊子期後,蔡甸檢察院拿出2004年扣留的遊曉林的武漢長城實業總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公司)支付給一個叫謝衛東的法官創辦的公司投資的付款憑證,逼遊子期承認這是給那個法官的行賄款。

  在那個法官審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遊子期代理她弟弟的長城公司出庭。遊子期後來和那個法官認識時,這個案子已經判完了,已經沒有為她弟弟的公司謀取利益的機會了,沒有構成行賄罪的必要條件。

  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蔡甸檢察院把全部賭注押在了逼迫遊子期自證有罪上,竟然用了近三年的時間刑訊逼供、威脅恐嚇遊子期作偽證,最終也沒有得逞。 

  以下是遊子期揭露遭酷刑虐待、刑訊逼供被迫作偽證的恐怖經過。 

  遊子期說:我自2014.3.19被蔡甸檢察院羈押審訊開始到2015.9.30偵查審訊階段結束,近18個月的時間都是為讓行賄為審訊中心,用職務侵占罪、詐騙罪不斷延長羈押期限,威脅、恐嚇、折磨我,直到我屈服,被迫做行賄的偽證。他們大呼小叫幾次用死亡威脅我,並許諾說承認行賄就放我出去等等。頭一個多月我已被轉了三個看守所,武漢、黃石、安陸,不斷地受到各種威脅。如:全國有上百家看守所,你這就受不了,多得是關你的地方。我們可以關你10年8年。5月25日省檢鄒誌紅(音)局長提審我說“你若不配合承認是行賄,就將你改名換姓投到內蒙山西看守所關兩年。”我說“大使會有接見。”他說“我們可以說你不願意見。”“我們會一個罪接著一個罪調查你,關你10年8年。”

  我五髒俱焚,人已處於恍惚狀態。回到監室沒有水喝。獄友說,上麵說了不許給你打水。當時我膀胱炎已發作了幾天,我半夜還要值班,我已連續值了好幾天的班不準我休息,不準我說話、替班,我已幾天徹夜未眠。第二天,5.26.早上提審,我已準備接受流放到內蒙山西去。但提審官員羅鵬局長一進來就凶狠地說“你不配合我們,我們就將矛頭火力對準你,抓捕你弟弟,控製你母親,她到出亂告,審查你公司員工,調查你朋友、丈夫(離異)、一審的法官、執行法官,你兒子為救母親要終身背負幾千萬債務……天哪,這不是要誅滅我九族嗎!此刻如五雷轟頂,我已聽不見聲音,過了好一會說“我願意配合,請鄒局長回來。”這時我已完全相信他們有能力和手段做到他們想做的和口中所說的一切。下午提審,我開始說以送材料為由到謝衛東的辦公室請他多關照等。所有情節都是他們不斷啟發、提示、脅迫下編造而完成了行賄的整個偽證。5月27日再一次做了筆錄。5月29日又重複做了一次。之後一直采用的都是這份偽證。他們承諾的寬大政策是,1、我是汙點證人。2、不涉及其他人,更不會牽扯我弟弟。

  2014.8.15,在(加拿大駐華)領事會見上,我因受良心的強烈譴責及精神身體的痛苦折磨和辦案官員承諾的寬大出路不兌現,當著省檢察官員辦案人員的麵揭露了整個被逼迫做行賄偽證的事。

  2015.2.6.把我從黃岡看守所轉到了黃石看守所。辦案人員劉陽在前台與一位女警官在電腦上把我改名換姓叫“王偉”(證據看當時的錄像)。因擔心他們又要對我實施殘酷的打擊,一個罪接著一個罪關我10年8年,我幾乎要瘋掉了。隻得再次承認所做的偽證,並將此偽證持續到2015.10.10。在2016.1.12.加拿大領事會見上,當著省檢官員孟檢等人的麵反映遭逼供被改名換姓叫王偉,被迫又做行賄的偽證。

  這是遊子期遭刑訊逼供、酷刑虐待被迫作偽證的重要線索,有錄音錄像為證,應當立即核實查處。 

五、為製造假案公然違反法律,搶奪立案管轄權,搶奪地域管轄權 

  職務侵占罪、詐騙罪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管轄。2005年,蔡甸檢察院對遊子期涉嫌職務侵占罪立案管轄,是公然違法。2015年3月6日,蔡甸區檢察院指控遊子期詐騙罪,仍然違法強行立案管轄。

  蔡甸區既不是遊子期“犯罪”地,也不是居住地,蔡甸檢察院違反刑事案件地域管轄的規定,違法管轄。 

六、徐漢明利用省檢察院,違背最高檢禁令,惡意利用其他罪延長羈押期限,惡意利用“異地管轄”模式,逼迫遊子期作偽證自證有罪長達近三年之久 

  根據起訴遊子期的起訴書,遊子期職務侵占罪被延長羈押3個月,共羈押5個月。行賄罪被延長羈押3個月,共羈押4個月15天。詐騙罪被延長羈押5個月,共羈押7個月。

麻城檢察院因案情複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三次。共延長了45天。麻城檢察院說,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2次。沒有交代延長時間。起訴到法院,法院又延長三個月,到2016年11月。

  根據遊子期的揭發,湖北檢察院的鄒誌紅(音)局長提審遊子期時毫不掩飾地說“我們會一個罪接著一個罪調查你,關你10年8年。”

  根據遊子期揭露的情況,截止到2016年4月,遊子期已被羈押24個月,其中有19個月是用來逼迫遊子期自認行賄上。也就是說,蔡甸檢察院用別的罪延長出來的時間都用在了逼迫遊子期承認行賄上。

由於一直沒有達到目的,2015年10月10日,蔡甸檢察院又惡意利用“異地管轄”模式,將遊子期一案移交給麻城檢察院,再次拖延時間逼迫遊子期自證有罪。

  “異地管轄”模式是為了追求公正,對被告的有利和不利必須一律考慮,否則就是惡意“異地管轄”。

最高檢察院明確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已經采取逮捕措施的案件,要在法定羈押期限內依法辦結。嚴禁違背法律規定的條件,通過濫用退回補充偵查、發現新罪、改變管轄等方式變相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蔡甸檢察院做了最高檢察院嚴禁做的事情。 

七、起訴書所列證據無一能證明遊子期有罪 

  從起訴書自列的指控遊子期行賄的全部證據看,沒有一個是能證明遊子期有罪的證據。

  指控證據之一:最高法院1999民終字第4號判決書。

  最高法院這個依然合法有效的判決,隻能證明該判決是正確的,充分證明遊子期無罪。

  指控證據之二:華夏銀行電匯憑證。

  起訴書說是2004年搜查遊曉林公司時發現的長城公司和海南楊浦勝利產業投資有限公司打給法官創辦的公司投資款憑證。從起訴書中認定的憑證內容看,付款時間是法官下海之後。從起訴書寫明的付款主體和收款主體看,可以認定是公司對公司,付款的公司的法人都不是遊子期。檢方這些付款憑證恰恰證明遊子期個人沒有任何給錢行為,證明遊子期無罪。

  指控證據之三:證人曆建中的證言

  這是一個間接證人,不能證明遊子期有罪。

  指控證據之四:湖北中德勤司法會計和評估司法鑒定所司法會計鑒定報告

  這個報告是與最高法院1999民終字第4號判決依據的審計報告相違背的,是敗訴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做出的,不具法律效力。

  指控證據之五:遊子期的供詞和辯解

  刑訊逼供所作的口供沒有證據效力,法律也不容許被告人自證有罪,遊子期的供詞和辯解不能成為證明其有罪的證據,而且遊子期推翻了所有被逼迫所做的偽證。

  再無其他證據了,徐漢明團夥就憑上述證據就敢起訴,可見其瘋狂和無奈。 

八、五個即成的事實,每一個都是嚴重犯罪 

  1、2004年徐漢明、楊先平指使蔡甸檢察院扣押了遊氏家族的巨額資產,該筆資產既沒有隨案件轉給法院,也沒有退還遊家,而是在扣押後馬上就被非法處置,變相侵吞。

  2、違法立案管轄遊子期職務侵占罪。

  3、羅織多個罪名,變相超期羈押遊子期。

  4、用近三年時間刑訊逼供,逼迫遊子期自證有罪。

  5、明知遊子期沒有罪而要使其被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都是嚴重的犯罪行為。 

  九、分析

 

  製造這一假案來掩蓋其侵吞、侵占遊氏家族資產的是十幾年前得勢的一夥人。從90年代中期,徐漢明、楊先平就開始經營,勢力很大,獨斷專行。但是有正義感和良知的檢察人員一直用各種方法抵製徐漢明、楊先平的惡行。徐漢明、楊先平退休後,對公權力的利用和控製不如其在位之時。蔡甸檢察院反瀆局在2015年9月30日將起訴意見書報給了公訴科,沒有起訴遊子期的行賄罪,對於徐漢明團夥置遊子期於死地的製造假案予以堅決抵製。

 

十天後,徐漢明團夥、楊先平被迫通過關係,在10月10日將案件移送給黃岡、麻城,妄圖讓黃岡、麻城的檢法機關承擔製造假案的最終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法院經審查, 發現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 存在檢察院直接受理了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應當將案件退回公訴機關。檢察院對於法院退回處理的案件, 經審查認為案件職能管轄的確不當時, 退回偵查機關交由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院依法偵查取證。

  對於違反立案管轄規定,檢察院已經提起公訴的,法院在審判階段才發現的案件,法院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法院不應當對違反管轄規定的案件開庭審判。

  這個案件是徐漢明團夥在十幾年前最得勢的時候忘乎所以,非法處置、變相侵吞、侵占遊家巨額資產埋下的雷,從根本上就是假案。在中央問責終身製的利劍下,隻有嚴格依法辦案才能自保。各級紀檢監察檢察機構也應當履行職責,保護各級幹部,防止出現龍福清(原黃岡人大主任)、王靜平(原黃岡政協主席)、鄧新生(原麻城市委書記)、鮑德善(原麻城法院院長)。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的行為。 

  參與製造假案的各級司法工作人員接到這封信前,可能不全麵了解事情經過而被利用。看到此信後,繼續參與製造這一假案的,就是故意犯罪。你們的選擇決定你和你的家庭的命運。

   從中央到黃岡、麻城的各級紀檢監察檢察機關應當以對黨和國家,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以專業敏銳性和特定的職能,依法作為重大要案線索對待這一以謀財害命為動機,曆時十幾年、涉案幾千萬、肆意無限株連、手段極其惡劣、嚴重損害黨和國家的根本利益、侵害公民人身和財產、涉及外國公民、嚴重破壞國家司法的尊嚴和公正、破壞正常的司法秩序的犯罪行為,立即立案,立即查處,立即製止,決不能在湖北再出現一個“聶樹斌”案。

  遊子期作為加拿大公民,在近三年的非法羈押期間,加拿大駐華使館官員定期探望遊子期,此事已經引起加拿大外交部關注。這種地方黑惡勢力侵吞資產,個人得利,讓黨和國家背黑鍋,甚至在國際上丟臉的惡劣行為,黨和國家絕不允許。

徐漢明謀財害命並不止此案。徐漢明製造假案,用的骨幹是一批人,如餘雪飛等。手法相同,用各種手段延長羈押期,用各種罪名不斷地重新計算羈押期,瘋狂扣押財產並立即非法處置、侵吞,刑訊逼供、威脅恐嚇被陷害人,連續轉換看守所,用假名羈押被陷害人,牽連一批被陷害人的親人、朋友,迫使被迫害人自證有罪,等等。我們有理由相信,徐漢明的團隊製造了不止這兩個謀財害命的假案。我們堅信徐漢明的謀財害命團隊必將被繩之以法!

徐漢明團夥在湖北省檢察院勢力極大,現職當中有些是和他一起獲利的死黨。前任敬大力檢察長對他們都無能為力。提醒各級紀檢監察檢察機關一定要充分注意到這一點!我十幾年來一直舉報反映都被轉到湖北檢察院,都石沉大海! 

十、結論 

徐漢明團夥的喪鍾已經敲響。

加拿大外交部向中國政府提出正式外交照會,引發兩個外事爭端。加拿大外交官已經在2016年11月13日探訪加拿大公民遊子期時告訴了遊子期,在場司法官員已經清楚。加拿大外交官在向遊子期的兒子、加拿大公民ANG通報情況時表示,要與中方交涉到底!

 加拿大全球事務部發言人Jocelyn Sweet在接受加拿大最有影響力的媒體《環球郵報》記者采訪時回應:加拿大重視對於其公民在海外遭虐待或酷刑的指控,也有相應的機製應對,保護加拿大人的利益

  2016年11月17日,加拿大環球郵報頭版頭條正版披露:中國酷刑虐待加拿大公民,逼其作行賄的偽證。此報道直指加拿大政府與中國談判引渡條約無異於幫凶。這就是徐漢明團夥起到的破壞作用。(附部分截圖)

 中加兩國關係來之不易,能夠和一個西方國家談引渡條約,更加來之不易。徐漢明團夥謀財害命,害到加拿大公民頭上了,後果影不影響兩國關係,影不影響引渡條約談判?徐漢明團夥,你們要掂量好。

加拿大外交部的正式照會是非常嚴肅和嚴厲的,能騙過去嗎?徐漢明團夥,你們要掂量好。拿著國家尊嚴當兒戲,沒有好下場。

加拿大媒體關注、追蹤對加拿大公民遊子期謀財害命案,加拿大議員在國會上當麵質詢加拿大總理,如此對待加拿大公民的人權,肆意酷刑虐待,怎麽能談引渡條約?徐漢明團夥,你們要掂量好。

我們遊家以死相拚,絕不懼怕你們這群周永康的爪牙。徐漢明團夥,你們要掂量好。

徐漢明團夥既已謀了財,又已害了命,必與上述力量對抗到底。

上述力量,你們對抗得了嗎?

湖北前任檢察長敬大力求平穩回京做官,對徐漢明等黑惡勢力視而不管。新來的京官王晉檢察長及其團隊是作為還是不作為,你及你們不在乎我們,但你必須給北京,給加拿大一個交代。

救我女兒的過程還會艱難危險,徐漢明團夥還會垂死掙紮,但結果已不可改變。有聶樹斌的案子為例,希望多一些維護黨和國家利益、維護法律和正義者,少一點徐漢明團夥的陪葬者。

此信致

習近平辦公室、中紀委、最高檢、公安部、外交部等國家各相關委辦局廳司室下至湖北省、武漢市、黃岡市、麻城市各級領導幹部及相關單位、人員 

   

               近九旬老嫗、遊子期母親 鄧青 淚血而書

 

2016年12月21日

 

手機:15327371543

家庭地址:武漢江岸區車站路金源世界中心25層樓B座3號房

郵編:430014

身份證:420102193401101022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