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說謝衛東清白無罪被徐漢明陷害
原中國最高法院法官謝衛東被國際刑警組織紅通,被中紀委追逃,被湖北檢察院2004年列為重特大瀆職案件,由最高檢察院交辦,看著這些,謝衛東有罪無疑。但是,當人們看到涉及本案的全部事實、證據、法律之後,結論恰恰相反。這就告訴願意弄清真相的人一個方法,一切以事實、證據、法律為準,親自直接用事實、證據、法律分析論證,用自己的大腦獨立判斷得結論。
本文的全部分析論證,基於共同認知的分析論證方法,即,法律的結論基於事實、證據、法律。具體分析論證的方法是,第一,依據事實,適用法律,得出結論。第二,被法律認定用來指控他人的事實,必須是有證據證明了的事實。沒有證據證明的事實,說明該事實不存在。事實不存在,指控不成立。第三,證明法律意義上的事實的證據必須合法有效,確鑿充分。不能用偽證,不能想象,不能合理推斷。第四,用沒有證據證明的不存在的事實提出指控,是陷害,是製造假案。
這些都是認定法律問題的基本原則,法律有明確的規定,是法律工作者人人熟知,必須遵守的。
當我們看不清一個案子的真相時,一定要回到事實、證據、法律上來,一定要扒掉裹在這件事上邊的交辦、紅通、追逃……。徐漢明造假案的特點是,弄包裹,找門麵,求背書……。加上一般情況下,我們無法掌握全部事實、證據、法律,想看清真相也做不到,就隻能信包裝了,徐漢明因此屢屢得逞。
本案徐漢明在兩個方麵幫助了謝衛東及關心此事的人弄清真相。一是徐漢明收買個別人蒙騙公安部,搞成了國際刑警組織的紅通,使謝衛東拿到了徐漢明提交給國際刑警組織指控謝衛東的全部依據。另一個是,徐漢明收買個別人蒙騙中紀委,弄成了中紀委追逃,使謝衛東多年向中紀委舉報徐漢明卻得不到理睬的局麵得到了翻轉,使謝衛東的舉報因謝衛東是榮登中國在億萬案件中精挑細選永載史冊2018年全球傾力追逃的50人之一,且要求任何人,包括但不限於中國駐世界各地使領館對謝衛東的任何信息都必須第一時間報告給中紀委,謝衛東寫的東西是一定要報的,而且謝衛東持續不斷、積極主動地告知中紀委、各使領館、各委辦局、給大媒體,充分使用自媒體說明真相,讓中紀委了解,是中紀委必須直麵本案。中紀委真正了解真相之後會這麽做,徐漢明比誰都明白。
接下來我們通過徐漢明提供的全部依據及我們掌握的證據和線索,分析論證為什麽說謝衛東是清白無罪的。
一、謝衛東取得了由徐漢明提供的,直接指控謝衛東的全部依據,證明徐漢明除了一個偽證,沒有任何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指控謝衛東的事實存在,證明謝衛東遭徐漢明陷害
陷害謝衛東的黑惡官員湖北省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徐漢明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對謝衛東發出紅色通告(RED NOTICE)。按照國際刑警組織的要求,加之徐漢明目的就是想讓各國相信謝衛東有罪幫徐漢明弄回謝衛東,徐漢明必然傾其所有向國際刑警組織提供全部指控謝衛東犯罪事實的依據。所以,謝衛東依法取得了徐漢明提交給國際刑警組織的全部指控依據。這裏要證明的就是謝衛東分析論證謝衛東清白無罪的依據完全是徐漢明提供的,徐漢明提供的上述依據窮盡了徐漢明的所有依據。
搞法律的,證據為王,證據主宰一切結論。我們拿到了徐漢明指控謝衛東的全部依據,就可以拋開所有包裹這件事的皮,直接據之公開透徹充分地分析論證,謝衛東,徐漢明到底誰是罪犯。
首先分析論證徐漢明指控的受賄。
國際刑警組織提供給加拿大政府和謝衛東關於謝衛東受賄的全部依據是一張湖北省黃岡市公安局出具的逮捕證。
徐漢明指控謝衛東受賄的全部依據:一張逮捕證。
逮捕證不是證據,是結論。沒有證據支持,結論無效。遊子期的偽證,徐漢明敢蒙騙國內,能蒙騙國內,但徐漢明沒敢提供給國際刑警組織。徐漢明指控謝衛東受賄,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法律結論必然是,謝衛東受賄事實不存在,指控不成立。
徐漢明把假案做到今天,就是手裏有一份刑訊逼供遊子期得到的偽證。徐漢明不敢把遊子期的偽證交給國際刑警組織,在國內, 這份偽證卻暢行無阻,就要把假案做成了。
徐漢明指控謝衛東受賄有一個無法跨越的鐵的事實:在最高法院該判決書生效前,謝衛東與勝訴方任何人都不認識。不認識就無法見麵,無法求不認識的人幫忙,何況是要求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判決上做手腳。判決生效前不認識,判決生效後再認識就沒有用了,判決結論已經無法改變。法理源於常理。所以,判決前勝訴方不認識謝衛東這個事實,決定了雙方沒有見過麵,決定了沒有發生過勝訴方求謝衛東幫忙的事實,決定了徐漢明的指控是假的。
徐漢明胸有成竹,徐漢明有一個偽證就能操作出假案。我們看徐漢明偽造事實的點,首先就是勝訴方與謝衛東認識,繼而就有了請托。說明徐漢明非常清楚問題的要害在哪裏,也非常清楚怎麽改變雙方案結前不認識這樣一個鐵的事實。
遊子期在求救信中寫道:下午提審,我開始說以送材料為由到謝衛東的辦公室請他多關照等(因為這是不可能的,送材料隻會在接待室,他在幾棟幾樓哪間辦公室我全不知道——遊子期注),編造中的,請揚大矛律師帶話給謝,謝來電話約談交流,談好處費等。所有情節都是他們不斷啟發、提示、脅迫下編造而完成了行賄的整個偽證。
徐漢明編造勝訴方代理人“以送材料為由到謝衛東辦公室”,於是就認識了,比在農貿市場買菜認識還簡單,求最高法院的法官在案子上幫忙,比買一顆大白菜還容易。徐漢明用他自己與請托人認識、接受請托人得好處的經曆,逼遊子期照著寫成偽證,就解決了徐漢明跨越謝衛東與勝訴方不認識的客觀真實。
現在偽證以外,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謝衛東受賄。
再看徐漢明指控謝衛東枉法裁判
徐漢明指控謝衛東枉法裁判的全部依據,是沒有任何證據的六句陳述。
陳述不是證據,是待證的事實。沒有證據證明,陳述的事實不存在。徐漢明指控謝衛東枉法裁判,沒有證據證明,法律結論必然是,謝衛東枉法裁判不存在,指控不成立。
根據最高法院該案判決書記載,最高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由審判長郭彥禎與謝衛東、楊興業共同審理該案,關麗作書記員。這一事實表明,謝衛東是合議庭組成人員之一,有三分之一的表決權。謝衛東個人對案件沒有決定權。
根據這一事實,徐漢明所說的“謝衛東忽視敗訴方在庭審中提供的新證據和意見”、“謝衛東接受偽造的審計報告”、“謝衛東濫用法律,偽造最終判決書”,是完全不可能出現的事情,徐漢明的陳述相當於胡說八道,完全違背事實,如同說徐漢明會下蛋一樣,是徐漢明想做也做不了的事情,是客觀無法存在的行為。徐漢明依據這樣的胡說八道的陳述就得出了謝衛東給敗訴方造成了七千多萬的損失,就應當判謝衛東終身監禁甚至死刑。而且把這樣的邏輯提交給了國際刑警組織,騙得中國各級司法機構的信任和支持。
國家要求“疑罪從無”,徐漢明做的是“無罪從有”。國家要求用證據說話,徐漢明用偽證說話,用胡編亂造說話。更神奇的是,徐漢明成功地弄到了今天,還在繼續弄著。
從徐漢明和敗訴方“判謝衛東終生監禁以上”的訴求來看,他們是既謀財,還要害命。
徐漢明犯罪,有滿足敗訴方請托和徐漢明謀財後保命的雙重動機。
謝衛東無罪,為什麽會被紅通,追逃,有了依據事實、證據、法律、合乎情理、前因後果、唯一能說得通的答案。
接下來我們具體分析論證。
徐漢明提供給國際刑警組織的陳述說:謝衛東收受勝訴方賄賂。
徐漢明顯然是用謝衛東受賄,作為謝衛東枉法裁判動機的證據。但是,徐漢明零證據指控謝衛東受賄,指控不成立,反而證明了謝衛東沒有受賄,不存在枉法裁判的動機,也就必然不存在枉法裁判行為。
徐漢明提供給國際刑警組織陳述說:謝衛東忽視敗訴方在庭審中提供的新證據和意見
由於徐漢明沒有證據證明以上陳述的真實性,該陳述沒有任何意義。但是我們還是要做進一步的分析論證,幫助大家看透事情的真相。
最高法院該案的判決書記載,該案由最高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共同審理。謝衛東是三個合議庭成員中的一個,有三分之一的表決權,沒有決定權。在這個前提下,徐漢明陳述說“謝衛東忽視敗訴方在庭審中提供的新證據和意見”在該案審理中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情。
事實是,該案依法由審判長郭彥禎主持庭審,與謝衛東和楊興業共同審理,書記員關麗記錄。任何一方提交的證據、提出的意見,三個審判人員必須當庭討論,交換意見,當庭質證,當庭確認效力,給出結論,書記員記錄在案。庭審結束後當事人須馬上看庭審筆錄。如發現庭審筆錄遺漏了其證據和意見,該當事人有權要求補上,當事人確認庭審筆錄內容後,當場簽字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如發現法庭忽略證據或意見沒有提出補充修改等,由該當事人承擔責任。法庭搜集的證據、記錄的意見,全部都隨卷宗報庭領導審批、院領導審批,不存在忽視敗訴方新證據和意見的可能性。
徐漢明用陳述指控謝衛東忽視敗訴方在庭審中提供的新證據和意見與該案依法組成審判組織依法進行庭審活動及審理、審批的事實不符,且不合事理,違法邏輯,不可能發生。
徐漢明提供給國際刑警組織的陳述說:謝衛東接受偽造的審計報告。
徐漢明這句陳述,沒有證據支持,陳述的事實不存在。
根據最高法院1999第4號判決記載,二審隻有敗訴方提出了一份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單方委托中國審計師事務所對本案進行的審計”,徐漢明關於謝衛東接受偽造的審計報告的陳述與事實不符。
徐漢明提供給國際刑警組織陳述說:謝衛東濫用法律,偽造最終判決書。
徐漢明說謝衛東濫用法律的陳述,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事實不存在,指控不成立。
事實是,審理該案有三個法官依法組成合議庭,審判長郭彥禎與謝衛東和楊興業共同審理,書記員關麗記錄。所有涉及的法律都要大家同意才能適用,我們三人同意使用後,還要報到庭裏由庭領導審核法律適用情況,庭裏再報到院裏由主管副院長唐德華審核法律適用情況。最高法院這個案件的審判組織和審理程序,決定了任何一個審判、審批人員單獨都無法做到濫用法律。
徐漢明的這句陳述與事實不符。
徐漢明還陳述說,謝衛東偽造最終判決書。
徐漢明這句陳述的事實,沒有證據支持,不存在。
該判決是由合議庭三個法官共同審理,上報庭領導、院領導審批,最高法院蓋章生效,之後成為法院執行依據,由最高法院存檔備查,至今合法有效。徐漢明陳述說該判決是謝衛東個人偽造的,與事實不符。
徐漢明提供給國際刑警組織陳述說:謝衛東的枉法裁判導致敗訴方經濟損失高達7000萬元人民幣。
徐漢明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所陳述事實的真實性,陳述的事實不存在。
該判決由全體審理、審批法官共同完成,實施的是職務行為。徐漢明的陳述即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徐漢明提供給國際刑警組織陳述說:謝衛東應當判終生監禁以上。
徐漢明的這個陳述沒有事實、證據、法律依據。
對徐漢明指控謝衛東枉法裁判依據分析論證的結論是,徐漢明編造謝衛東受賄,編造謝衛東忽視敗訴方在庭審中提供的新證據和意見,編造謝衛東接受偽造的審計報告,編造謝衛東濫用法律,偽造最終判決書,據之,進而編造謝衛東枉法裁判造成敗訴方七千多萬元損失,進而判謝衛東終身監禁甚至死刑。總之,依據是編造的,結論是編造的,判刑是真的。
徐漢明隨意編造都不在乎合不合情理、常理、邏輯,說明了徐漢明的狂妄、愚蠢、無奈和絕望。
徐漢明要判謝衛東終身監禁甚至死刑,清楚地表達了徐漢明內心深處欲置謝衛東於死地的強烈願望,也清楚反映了徐漢明行為的謀財害命的犯罪性質。網上舉報徐漢明謀財害命的其他案件的主要被害人多是被判無期徒刑以上,徐漢明絕不會讓他們活著出來,謝衛東也不會幸免於難。
徐漢明提供給國際刑警組織指控謝衛東枉法裁判的陳述,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提供的都是陳述,都是待證事實,都沒有證據支持,沒有任何法律意義。
第二,陳述代替了證據,說明徐漢明沒有證據。沒有證據徐漢明也指控,用偽證也指控,連偽證也沒有,還指控,憑空指控。反映了徐漢明對自己操控假案的極度自信,對任何人拿徐漢明沒辦法的胸有成竹。
第三,徐漢明指控謝衛東枉法裁判的所有陳述內容都與事實不符。由著徐漢明任意編造,實質就是胡說八道。徐漢明用零證據、用偽證,用胡說八道作依據指控謝衛東,就要成功了。
第四、徐漢明全部陳述的立場、角度、口氣、願望、利益訴求都是敗訴方的,都是對敗訴方有利的,都是用來為敗訴方謀取利益的,都是用來陷害謝衛東的。徐漢明毫不掩飾地表露自己的立場和目的。
第五、所提供的陳述盡管荒誕謬誤,徐漢明深信不疑。
謝衛東聘請的加拿大律師和謝衛東說,她辦理多起紅通案件,你的情況非常罕見。隨後她拿出她辦的多宗紅通案件的卷宗讓謝衛東看。她說,紅通案子都多少有些證據,隻有你這個一個證據沒有。
二、對徐漢明指控行賄人的依據的分析論證,更加證明謝衛東清白無罪,是徐漢明為不可告人的目的在做假案
以上是針對徐漢明直接指控謝衛東所謂依據進行的分析論證。接下來,我們用徐漢明指控所謂行賄人遊子期的依據進行分析論證,看看行賄是否存在。如果行賄不存在,受賄也不存在。
徐漢明誰行賄人遊子期的指控的全部依據和陳述記載在徐漢明指使湖北省黃岡市麻城縣檢察院對勝訴方代理人、加拿大公民遊子期的起訴書中,也被謝衛東全部掌握。
第一,對麻城檢察院起訴書(以下簡稱起訴書)指控遊子期行賄的陳述分析論證:
起訴書指控遊子期受賄的陳述的事實全部內容是:
遊子期作為武漢長城實業總公司財務總監和案件訴訟代理人,明知案件真相是己方告訴欠平安證據有限責任公司武漢證券營業部款項,為了打贏這場官司,擅自與案件承辦法官謝衛東聯係,請求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給予關照,並承諾給予一定好處。199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1999)民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作出維持原判、城公司勝訴的終審判決。判決後,遊子期為感謝謝衛東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給予的幫助,多次向謝衛東行賄,共計人民幣190萬元。分述如下:
1、 2000年1月5日,遊子期安排公司財務人員從武漢長城(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賬戶電匯人民幣50萬元進入謝衛東指定的指定的北京思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賬戶;
2、 2000年2月1日,遊子期安排公司財務人員從武漢長城(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賬戶電匯人民幣50萬元進入謝衛東指定的北京思聰商貿有限公司賬戶;
3、 2000年4月5日,遊子期安排公司財務人員從洋浦勝利產業投資公司賬戶電匯人民幣40萬元進入北京至誠卓然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賬戶;
4、 2000年4月份,遊子期在其入住的酒店內送給謝衛東現金人民幣50萬元。
我們逐一分析論證。
1、起訴書陳述:遊子期明知案件真相是己方告訴欠平安證據有限責任公司武漢證券營業部款項。
這句陳述沒有任何證據支持,不成立。
2、起訴書陳述:遊子期為了打贏這場官司,擅自與案件承辦法官謝衛東聯係。
起訴書陳述“遊子期為了打贏這場官司”的內心活動,沒有提供證據支持,不能認定。
起訴書陳述遊子期“擅自”,沒有提供證據支持,不能認定。
起訴書陳述遊子期“與案件承辦法官聯係,沒有提供證據支持,不能認定。
起訴書這句陳述,均沒有提供證據支持,均沒有法律意義。
3、起訴書陳述:請求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給予關照,並承諾給予一定好處。
起訴書陳述的這個事實,沒有提供證據支持,不能認定。
起訴書沒有陳述謝衛東接受請托的事實,證明起訴方明知遊子期與謝衛東不存在請托事實。
請注意,起訴書在這裏沒有陳述謝衛東接受了請托。謝衛東不認識勝訴方任何人,沒有過任何接觸,沒有遇到過誰請托,謝衛東不存在接受請托的行為,是事實。
4、起訴書陳述:199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1999)民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作出維持原判、長城公司勝訴的終審判決。
起訴書陳述的這部分事實,直接認定最高法院的判決是最高法院作出的,不是謝衛東作出的,與客觀真實相符,也最高法院記載的事實相符。但與起訴書指控遊子期行賄的事實相矛盾。
起訴書這裏明確承認,最高法院維持原判和勝訴方勝訴是最高法院作出的,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長城公司勝訴的終審判決”。
5、起訴書陳述:判決後,遊子期為感謝謝衛東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給予的幫助,多次向謝衛東行賄,共計人民幣190萬元。
起訴書陳述遊子期為感謝謝衛東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給予的幫助,多次向謝衛東行賄,沒有提供證據支持,不能認定。且與起訴書陳述的“199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1999)民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作出維持原判、長城公司勝訴的終審判決”的事實不符。判決是最高法院作出的,是最高法院使長城公司勝訴。勝訴方沒有感謝謝衛東原因。
起訴書列出了三個匯款憑證來證明遊子期給了謝衛東感謝費。
對三個憑據所載事項的逐字逐句的分析論證,所有的付款方都不是遊子期,也不是遊子期代理的勝訴方,恰恰證明謝衛東與勝訴方沒有任何資金往來,且憑證記載時間都是最高法院1999第4號判決生效之後,謝衛東辭職離開最高法院之後。謝衛東與遊子期個人之間沒有任何資金往來。
我們來進行細致的比對分析:
最高法院判決勝訴方是:武漢長城實業總公司
兩個匯款憑據匯款人是:武漢長城(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另一個憑據的匯款人是:洋浦勝利產業投資公司
匯款方都不是勝訴方,也不都是遊子期,法人也都不是勝訴方法人遊曉林。三個匯款憑據直接證明的事實是,三筆款的付款方都不是遊子期。
從收款方看,起訴書陳述遊子期行賄的對方是謝衛東。匯款憑證上的收款人,兩個是北京思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一個是北京至誠卓然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直接證明的事實是收款人不是謝衛東。
另外,遊子期本人不是勝訴方,她隻是勝訴方的代理人,遊子期沒有任何理由付給謝衛東錢。
分述如下:
1、 2000年1月5日,遊子期安排公司財務人員從武漢長城(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賬戶電匯人民幣50萬元進入謝衛東指定的指定的北京思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賬戶;
2、 2000年2月1日,遊子期安排公司財務人員從武漢長城(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賬戶電匯人民幣50萬元進入謝衛東指定的北京思聰商貿有限公司賬戶;
3、 2000年4月5日,遊子期安排公司財務人員從洋浦勝利產業投資公司賬戶電匯人民幣40萬元進入北京至誠卓然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賬戶;
4、 2000年4月份,遊子期在其入住的酒店內送給謝衛東現金人民幣50萬元。
首先,我們來分析論證起訴書陳述2000年1月5日的匯款憑據。
起訴書陳述,2000年1月5日,遊子期安排公司財務人員從武漢長城(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賬戶電匯人民幣50萬元進入謝衛東指定的指定的北京市思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賬戶;
起訴書中陳述的最高法院判決書中的勝訴方是武漢長城實業總公司,而1月5日的憑據的匯出方是武漢長城(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不是同一主體。證明付款方既不是勝訴方,也不是勝訴方 代理人遊子期,該憑證與起訴方所要證明的事實沒有關聯性,沒有證明力。
另外,收款方是北京市思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而起訴書指控的受賄方是謝衛東,收款方不是受賄方。
起訴書陳述收款方是謝衛東指定的,起訴書沒有陳述指定的具體時間、地點、被指定方負責人是誰,謝衛東與負責人怎麽商定的、說沒說是什麽款,對方是否同意等細節,更沒有相應的證據,“指定”事實不存在。
這個憑證直接證明以下事實:
第一,匯出方不是勝訴方,也不是遊子期的,是武漢長城(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遊子期在這筆款匯出過程中的行為,與指控遊子期用來感謝謝衛東幫忙的事實沒有關聯性。
第二,可以確定接收方不是謝衛東。不能證明謝衛東收到了勝訴方的款。
第三,該憑證證明,這筆款不是勝訴方給謝衛東的。該憑證證明,也不是遊子期支付給謝衛東的。
第四,該憑證證明該憑證匯、收款雙方之間,與勝訴方和遊子期、與謝衛東沒有關聯性,不能證明起訴書欲證明的遊子期付感謝費、謝衛東收感謝費這一事實,相反,有力地否定了這一事實。
其次,關於起訴書中陳述的 2000年2月1日,遊子期安排公司財務人員從武漢長城(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賬戶電匯人民幣50萬元進入謝衛東指定的北京思聰商貿有限公司賬戶。
除了時間以外,這個憑證與2000年1月5日憑證相同,同理同結論,不再贅述。
再其次,關於起訴書中陳述的第三個匯款憑證,即3、 2000年4月5日,遊子期安排公司財務人員從洋浦勝利產業投資公司賬戶電匯人民幣40萬元進入北京至誠卓然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賬戶。
經查,時任洋浦勝利產業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遊曉均,既不是最高法院1999第4號判決的勝訴方,法人也不是勝訴方的法人,付款方也不是遊子期,從法律上講與指控遊子期行賄支付行賄款沒有關聯性。
從起訴書陳述三個匯款憑證中我們看到一個共同的陳述,就是一字不差的這句話:“遊子期安排公司財務人員”從武漢長城(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兩次)、從洋浦勝利產業投資公司匯出……
遊子期不是上述兩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遊子期是不可能支配其資金的。起訴書的陳述與常理不符。這兩個公司都不是勝訴方,沒有付款感謝的理由。而且接收方也不能證明是謝衛東。該陳述沒有沒有證據支持。
最後,分析論證起訴書陳述的: 2000年4月份,遊子期在其入住的酒店內送給謝衛東現金人民幣50萬元。
這就是一個描述,沒有任何證據,依法應當認定為不存在的事實。
第二,對麻城檢察院起訴書中指控遊子期行賄的幾組證據材料的分析論證
分析論證證據材料一:遊子期的供詞和辯解
起訴書對於指控遊子期有請托行為的證據材料沒有明示,隻說“遊子期的供詞和辯解”。這裏所說遊子期的供詞,是起訴方手裏的唯一一個企圖證明遊子期和謝衛東有請托行為的證明材料。但是起訴方 做賊心虛,不敢拿展示內容。
在遊子期寫個麻城法院法官的信中,遊子期了解到了這個“口供”的來龍去脈。
遊子期寫到:2014.3.18回中國探望老母在北京海關被抓,3月19日到蔡甸檢察院接受審訊,整個都是圍繞是否行賄。我將上述事實反複述說,並強烈要求他們找謝衛東來對證我說的是否真實。他們大呼小叫幾次用死亡威脅我,說有很多人希望我死去閉口,並用很多獲得寬大處理的案例勸說我珍惜這24小時的時間,承認行賄會放我出去等等。從2014.3.20到2014.5.12一個多月我已轉了三個看守所,武漢、黃石、安陸,十幾次的審訊,期間不斷地收到各種威脅。如:全國有上百家看守所,你這就受不了,多得是關你的地方。我們可以關你10年8年,等等。
5月25日省檢鄒誌紅(音——遊子期自注)局長提審我說“你若不配合承認是行賄,就將你改名換姓投到內蒙山西看守所關兩年,沒有一分錢,沒有一個人認識你。”我說“大使會有接見。”他說“我們可以說你不願意見。”我說“既然這樣我願意等兩年請你們找謝衛東調查清楚看我說的是否真實,並承擔一切後果。”他說“我們會一個罪接著一個罪調查你,關你10年8年。”
回到監室沒有水喝。獄友說,上麵說了不許給你打水。當時我膀胱炎已發作了幾天,我半夜還要值班,我已連續值了好幾天的班不準我休息,不準我說話、替班,我已幾天徹夜未眠。
第二天,5.26.早上提審,我已準備接受流放到內蒙山西去。但提審官員羅鵬局長一進來就凶狠地說“你不配合我們,我們就將矛頭火力對準你,抓捕你弟弟,控製你母親,她到處亂告,你兒子……天哪,這不是要誅滅我九族嗎!此刻如五雷轟頂,我已聽不見聲音。這時我已完全相信他們有能力和手段做到他們想做的和口中所說的一切。下午提審,我開始說以送材料為由到謝衛東的辦公室請他多關照等。所有情節都是他們不斷啟發、提示、脅迫下編造而完成了行賄的整個偽證。5月27日再一次做了筆錄。5月29日又重複做了一次。之後一直采用的都是這份偽證。此後他們拿脅迫我編造的行賄偽證對謝衛東發出了紅色通緝令。
2014.8.15領事會見上,我因受良心的強烈譴責及精神身體的痛苦折磨和辦案官員承諾的寬大出路不兌現,當著省檢官員辦案人員的麵揭露了整個被逼迫做行賄偽證的事。2015.2.6.把我從黃岡看守所轉到了黃石看守所。辦案人員劉陽在前台與一位女警官在計算機上把我改名換姓叫“王偉”(證據看當時的錄像——遊子期自注)。因擔心他們又要對我實施殘酷的打擊,一個罪接著一個罪關我10年8年,我幾乎要瘋掉了。隻得再次承認所做的偽證。
遊子期的這個遭遇,讓我堅信徐漢明在犯罪,在製造假案,在向請托人交差,在謀財害命。這個偽口供除了證明徐漢明在犯罪以為,還能證明遊子期遭受了血腥恐怖的酷刑虐待,證明遊子期不存在請托,此案的真相就是不存在行賄受賄。
分析論證證據材料二:最高法院1999民終字第4號判決書。
這個判決不能證明謝衛東和勝訴方在案結之前認識。這個判決至今還是有法律效力的判決。
這個判決隻能證明勝訴方在結案前沒有請托行為。該判決如麻城檢察院起訴書所陳述的:該判決是“最高人民法院以(1999)民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作出維持原判、長城公司勝訴的終審判決。”這是一個證明謝衛東清白無罪的證據,證明該判決合法有效,不是枉法裁判的判決書。
分析論證證據材料三:證人曆建中的證言
這應當是一個用道聽途說作口供的證言,不存在請托事實,這種間接的口頭證明材料,沒有證明力。
分析論證證據材料四:湖北中德勤司法會計和評估司法鑒定所司法會計鑒定報告
在沒有證據證明勝訴方與謝衛東案結前認識並有請托行為的前提下,鑒定報告不能直接證明有行賄受賄的事實,與待證事實沒有關聯性。
綜合上述分析論證,沒有證據證明遊子期與謝衛東案結前認識並請托的事實存在, 證明行賄受賄根本不存在。
加拿大外交部領事官員在四年多定期領事探訪中認為,遊子期是被刑訊逼供下被迫作了行賄的偽證。
這份起訴書,沒有一個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勝訴方與謝衛東在案結前認識,證明不了這一事實,就證明了行賄受賄的事實不存在,對謝衛東受賄的指控不成立,是陷害。
任何人都能意識到,這份起訴書,實質就是請托徐漢明的敗訴方立場、想法、猜測、情感、訴求,子期作如,“明知案件真相是己方告訴欠平安證據有限責任公司武漢證券營業部款項”,徐漢明怎麽猜測出勝訴方明知的?又如,勝訴方“為了打贏這場官司,擅自與案件承辦法官謝衛東聯係”徐漢明又是怎麽猜測出來的?事實上,勝訴方一審就贏了官司,二審敗訴方又沒有提出合法有效的審計報告,如果猜測,應當猜測勝訴方認為二審一定會維持原判才是合乎情理的,還需要“請求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給予關照”,還要“承諾給予一定好處”嗎?徐漢明為什麽要這樣猜測別人的心思?除了荒誕,更突顯出徐漢明的立場、詭詐、心思和利益訴求之所在。
證據為王,用事實、證據、法律看清本案的真相很確定:謝衛東清白無罪被陷害,徐漢明製造係列假案。
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徐漢明為什麽要這樣做,徐漢明是怎樣做到今天這一步的……
經過上述的分析論證,人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徐漢明利用職務之便,為請托人、為徐漢明自己,用偽證和陳述辦假案,用犯罪的手段,披著法律的外衣,令無罪的謝衛東被紅通追逃。徐漢明堅持“無罪從有”,徐漢明堅持“零證據”指控,徐漢明擅長沒有證據偽造證據做假案,用“偽證”橫行天下。同時,我們在對徐漢明指控的依據、手段、目的、成功的程度的分析論證中,看到了許多案內、案外深層的東西,幫助我們深入了解真相,引發我們思考。
前麵的分析論證,讓我們了解了兩個真相。
真相一,徐漢明受人請托,利用職權為請托人立案、辦案,做假案,趁機侵吞錢財,殘暴逼迫無罪者作偽證,用偽證製造一係列假案,披著法律的外衣,用偽證蒙騙、操控各級各種司法機構為其做假案。侵吞他人資產,還得要人性命……
真相二,謝衛東清白無罪,卻被紅通,被追逃,妹妹、兒子做人質,全家被邊控,財產全部被掏空,麵臨死亡威脅……
今天是7月11日,是徐漢明為了孝敬其請托人、為了保其侵吞的資產安全、為了保徐漢明的命,為了徐漢明逼迫謝衛東回國任其宰割把謝衛東的兒子綁票,從北京打斷了腿綁架到徐漢明的黑惡天下湖北後,謝衛東的兒子在黑惡的地方過的第二個生日。
明天是2018年7月12日,在徐漢明的操控下,從2014年3月19日被徐漢明抓捕羈押近五年,受盡酷刑虐待的勝訴方代理人、加拿大公民遊子期在國家的法院認真隆重地要開審了……
一切為了徐漢明一個人謀財害命,為了徐漢明的請托人,在徐漢明的詭異得意的笑中進行著……
國家被徐漢明玩了,法律被徐漢明玩了,國際刑警組織為徐漢明紅通,中紀委為徐漢明追逃,最高檢為徐漢明交辦,我們一個個被徐漢明弄死,徐漢明詭異得意地笑著,摟著他的女兒,分吃著人血饅頭,流著無辜人的血……
謝衛東記錄著……
人們看著……
神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
謝衛東
2018年7月11日
謝衛東郵箱:274158491@qq.com
xieweidd@gmail.com
匯總資源、信息和力量,共除妖孽,替天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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