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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徐漢明團夥利用司法職務之便侵吞 扣押的巨額資產,將權利人羈押近三年的舉報 

(2017-02-19 16:21:26) 下一個

關於徐漢明團夥利用司法職務之便侵吞扣押的巨額資產,將權利人羈押近三年的舉報 

    摘要:湖北省檢察院原常務副檢察長徐漢明指使武漢市蔡甸區檢察院原檢察長楊先平等人結成團夥,欺上瞞下,非法扣押、處置,變相侵吞巨額資產,並陷害加拿大籍華人遊子期,謀財害命,瘋狂製造湖北“聶樹斌”案。

一、事情的起因:借辦案之機,扣押、處置,變相侵吞巨額資產

2003年7月10日,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證券)通過關係找到湖北省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徐漢明,向徐漢明舉報平安證券下屬李亞平及湖北大信會計事務所彭仁甫、遊曉林等人涉嫌經濟犯罪。徐漢明利用職務之便將案件指定給其嫡係武漢市蔡甸區檢察院檢察長楊先平。2014年,他們借機扣押了遊曉林本人和公司的能找到的資產,同時他們還扣押了與遊曉林一案無關的遊曉林姐姐遊子期、遊曉林堂哥遊曉均個人及公司的資產。這些資產很快被他們非法處置掉,至今沒有歸還,成為這件事情的起因。

二、侵吞資產,鐵證如山

徐漢明團夥侵吞了數筆巨額資產。其中一筆資產4517.8萬元,就是季羨林主編的《傳世藏書》9.8萬一套,共計461套。該書是繼《四庫全書》二百年來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參見:http://baike.baidu.com/view/1305447.htm)下麵是楊先平具體非法處置這筆巨額資產的直接證據: 楊先平扣押這批書後,於2004年7月7日,親自與郝家玉簽訂《倉庫保管協議書》,將461套《傳世藏書》交給第三方保管。注意協議書甲方簽字人是楊先平(見下麵證據截圖):

2005年1月19日,楊先平的手下非法將這批書轉走(見下麵證據截圖):

轉走的第二天,即2005年1月20日,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武漢崇仁路營業部李明寫了收到461套《傳世藏書》的收條(見下麵證據截圖) :

遊曉林2007年初才被判有罪,任何機構和個人無權在2005年1月處置這筆資產。而2007年遊曉林的判決書沒有涉及這批《傳世藏書》,依法就應當退還遊曉林家。 2004年還扣押遊曉林一台新車別克君威3.0,被非法過戶到蔡甸檢察院名下,供楊先平個人使用,全院人員都知道。 被徐漢明團夥非法處置變相侵吞的其他資產還包括105萬股時價五百多萬的瓊南洋股票被60多萬“賣掉”。 徐漢明團夥還利用職務之便非法處置了遊曉林及其姐姐遊子期、堂哥遊曉均個人和他們的公司的其他幾筆資產。

三、徐漢明團夥用十幾年的時間欲將無罪的加拿大公民遊子期追究刑事責任

徐漢明團夥為了掩蓋其犯罪行為,從2005年開始陷害加拿大公民遊子期。 2005年,徐漢明團夥操控蔡甸檢察院,在沒有任何人舉報的情況下,在無人報案的情況下,指控遊子期侵占其弟弟遊曉林百分之百控股的公司資產,通緝並邊控遊子期。 2014年初遊子期回國探母,被蔡甸檢察院以職務侵占罪逮捕。

四、用近三年的時間酷刑虐待逼迫遊子期作偽證自認行賄

蔡甸檢察院指控遊子期侵占其弟弟遊曉林的資產,遊曉林不承認被侵占。徐漢明團夥用第二個罪名行賄罪陷害遊子期。 2014年抓到遊子期後,蔡甸檢察院拿出2004年扣留的遊曉林的武漢長城實業總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公司)支付給一個叫謝衛東的法官創辦的公司投資的付款憑證,逼遊子期承認這是給那個法官的行賄款。 在那個法官審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遊子期代理她弟弟的長城公司出庭。遊子期後來和那個法官認識時,這個案子已經判完了,已經沒有為她弟弟的公司謀取利益的機會了,沒有構成行賄罪的必要條件。 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蔡甸檢察院把全部賭注押在了逼迫遊子期自證有罪上,用了近三年的時間刑訊逼供、威脅恐嚇遊子期作行賄的偽證,雖然中間做過偽證,最終被徹底翻供。 以下是遊子期揭露遭酷刑虐待、刑訊逼供被迫作偽證的恐怖經過。遊子期說:我自2014.3.19被蔡甸檢察院羈押審訊開始到2015.9.30偵查審訊階段結束,近18個月的時間都是為讓行賄為審訊中心,用職務侵占罪、詐騙罪不斷延長羈押期限,威脅、恐嚇、折磨我,直到我屈服,被迫做行賄的偽證。他們大呼小叫幾次用死亡威脅我,並許諾說承認行賄就放我出去等等。頭一個多月我已被轉了三個看守所,武漢、黃石、安陸,不斷地受到各種威脅。如:全國有上百家看守所,你這就受不了,多得是關你的地方。我們可以關你10年8年。5月25日省檢鄒誌紅(音)局長提審我說“你若不配合承認是行賄,就將你改名換姓投到內蒙山西看守所關兩年。”我說“大使會有接見。”他說“我們可以說你不願意見。”“我們會一個罪接著一個罪調查你,關你10年8年。” 我五髒俱焚,人已處於恍惚狀態。回到監室沒有水喝。獄友說,上麵說了不許給你打水。當時我膀胱炎已發作了幾天,我半夜還要值班,我已連續值了好幾天的班不準我休息,不準我說話、替班,我已幾天徹夜未眠。第二天,5.26.早上提審,我已準備接受流放到內蒙山西去。但提審官員羅鵬局長一進來就凶狠地說“你不配合我們,我們就將矛頭火力對準你,抓捕你弟弟,控製你母親,她到出亂告,審查你公司員工,調查你朋友、丈夫(離異)、一審的法官、執行法官,你兒子為救母親要終身背負幾千萬債務……天哪,這不是要誅滅我九族嗎!此刻如五雷轟頂,我已聽不見聲音,過了好一會說“我願意配合,請鄒局長回來。”這時我已完全相信他們有能力和手段做到他們想做的和口中所說的一切。下午提審,我開始說以送材料為由到謝衛東的辦公室請他多關照等。所有情節都是他們不斷啟發、提示、脅迫下編造而完成了行賄的整個偽證。5月27日再一次做了筆錄。5月29日又重複做了一次。之後一直采用的都是這份偽證。他們承諾的寬大政策是,1、我是汙點證人。2、不涉及其他人,更不會牽扯我弟弟。 2014.8.15,在(加拿大駐華)領事會見上,我因受良心的強烈譴責及精神身體的痛苦折磨和辦案官員承諾的寬大出路不兌現,當著省檢察官員辦案人員的麵揭露了整個被逼迫做行賄偽證的事。 2015.2.6.把我從黃岡看守所轉到了黃石看守所。辦案人員劉陽在前台與一位女警官在電腦上把我改名換姓叫“王偉”(證據看當時的錄像)。因擔心他們又要對我實施殘酷的打擊,一個罪接著一個罪關我10年8年,我幾乎要瘋掉了。隻得再次承認所做的偽證,並將此偽證持續到2015.10.10。在2016.1.12.加拿大領事會見上,當著省檢官員孟檢等人的麵反映遭逼供被改名換姓叫王偉,被迫又做行賄的偽證。

五、為製造假案公然違反法律,搶奪立案管轄權,搶奪地域管轄權

職務侵占罪、詐騙罪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管轄。2005年,蔡甸檢察院對遊子期涉嫌職務侵占罪立案管轄,是公然違法。2015年3月6日,蔡甸區檢察院指控遊子期詐騙罪,仍然違法強行立案管轄。 蔡甸區既不是遊子期“犯罪”地,也不是居住地,蔡甸檢察院違反刑事案件地域管轄的規定,違法管轄。 六、徐漢明利用省檢察院,違背最高檢禁令,惡意利用其他罪延長羈押期限,惡意利用“異地管轄”模式,變相超期羈押 根據起訴遊子期的起訴書,遊子期職務侵占罪被延長羈押3個月,共羈押5個月。行賄罪被延長羈押3個月,共羈押4個月15天。詐騙罪被延長羈押5個月,共羈押7個月。 麻城檢察院因案情複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三次。共延長了45天。麻城檢察院說,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2次。沒有交代延長時間。起訴到法院,法院又延長三個月,到2016年11月。 根據遊子期的揭發,湖北檢察院的鄒誌紅(音)局長提審遊子期時毫不掩飾地說“我們會一個罪接著一個罪調查你,關你10年8年。” 根據遊子期揭露的情況,截止到2016年4月,遊子期已被羈押24個月,其中有19個月是用來逼迫遊子期自認行賄上。也就是說,蔡甸檢察院用別的罪延長出來的時間都用在了逼迫遊子期承認行賄上。 由於一直沒有達到目的,2015年10月10日,蔡甸檢察院又惡意利用“異地管轄”模式,將遊子期一案移交給麻城檢察院,再次拖延時間逼迫遊子期自證有罪。 “異地管轄”模式是為了追求公正,對被告的有利和不利必須一律考慮,否則就是惡意“異地管轄”。最高檢察院明確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已經采取逮捕措施的案件,要在法定羈押期限內依法辦結。嚴禁違背法律規定的條件,通過濫用退回補充偵查、發現新罪、改變管轄等方式變相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蔡甸檢察院做了最高檢察院嚴禁做的事情。 七、起訴書所列證據無一能證明遊子期有罪 從起訴書自列的指控遊子期行賄的全部證據看,沒有一個是能證明遊子期有罪的證據。 指控證據之一:最高法院1999民終字第4號判決書。 最高法院這個依然合法有效的判決,隻能證明該判決是正確的,充分證明遊子期無罪。 指控證據之二:華夏銀行電匯憑證。 起訴書說是2004年搜查遊曉林公司時發現的長城公司和海南楊浦勝利產業投資有限公司打給法官創辦的公司投資款憑證。從起訴書中認定的憑證內容看,付款時間是法官下海之後。從起訴書寫明的付款主體和收款主體看,可以認定是公司對公司,付款的公司的法人都不是遊子期。檢方這些付款憑證恰恰證明遊子期個人沒有任何給錢行為,證明遊子期無罪。 指控證據之三:證人曆建中的證言 這是一個間接證人,不能證明遊子期有罪。 指控證據之四:湖北中德勤司法會計和評估司法鑒定所司法會計鑒定報告 這個報告是與最高法院1999民終字第4號判決依據的審計報告相違背的,是敗訴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做出的,不具法律效力。 指控證據之五:遊子期的供詞和辯解 刑訊逼供所作的口供沒有證據效力,法律也不容許被告人自證有罪,遊子期的供詞和辯解不能成為證明其有罪的證據,而且遊子期推翻了所有被逼迫所做的偽證。 再無其他證據了,徐漢明團夥就憑上述證據就敢起訴,可見其瘋狂和無奈。 八、五個即成的事實,每一個都是嚴重犯罪 1、2004年徐漢明團夥指使蔡甸檢察院扣押了遊氏家族的巨額資產,該筆資產既沒有隨案件轉給法院,也沒有退還遊家,而是在扣押後被非法處置,變相侵吞。 2、違法立案管轄遊子期職務侵占罪。 3、羅織多個罪名,變相超期羈押遊子期。 4、用近三年時間刑訊逼供,逼迫遊子期自證有罪。 5、明知遊子期沒有罪而要使其被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都是嚴重的犯罪行為。 製造這一假案來掩蓋其侵吞、侵占遊氏家族資產的是十幾年前得勢的一夥人。從90年代中期,徐漢明團夥就開始經營,勢力很大,獨斷專行。現職當中有些是和他一起獲利的死黨,我十幾年來一直舉報,都被轉到湖北檢察院都石沉大海。

九、我的請求

1、依法查處徐漢明團夥的犯罪行為。

2、無罪釋放遊子期。

3、清算、返還被徐漢明團夥侵吞的資產。

 

近九旬老嫗、遊子期母親 鄧青 淚血而書

2017年2月6日

手機:1532737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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