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暴內幕湖北省檢察院徐漢明謀財害命,製造驚天冤案我們是嚴漢青、嚴躍建、蔡雲芳、廖慧芬、廖德明的親屬,2007年8月16日至今,湖北省檢察院徐漢明副檢察長“挪用”領導批示,用於自己的檢商勾結集團,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超越管轄範圍,以“偷稅罪”的名義搶掠股權,非法關押嚴、廖家屬十餘人,肆意凍結、扣押無關財產,甚至借辦案名義威逼當事人說出存款密碼、將300萬存款搶掠一空。這一切均是有黑社會背景的不法商人楊昕耀(曾在省檢反貪局工作,後下海經營房地產,與徐漢明親如兄弟)為了獲取國賓酒店的地塊,與省民政廳廳長謝鬆保和省檢察院徐漢明串通共謀後,動用國家司法機關為他們謀取私利而實施的大規模以權謀私行動。一、案件的真實背景2000年7月,嚴漢青、嚴躍建等人(以下簡稱嚴方股東),與湖北民政廳的下屬單位供應站)達成合作協議:嚴方股東出資3000萬元;民政廳的下屬單位以土地折價2000萬元,雙方共同組建湖北武漢國賓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賓股份公司),並一直共同經營。在大氣候影響下國賓地塊急速升值,不法商人楊昕耀相中此地塊,便與民政廳合謀將嚴方股東逐出國賓,將無償收回的土地交由其開發,遂以嚴方股東出資不到位為由向武漢中級法院起訴。2006年11月,武漢市中院駁回了供應站的起訴;2007年3月,湖北高院以同樣理由駁回供應站的上訴。4月,嚴方股東向湖北高院提起確權之訴,請求法院通過審理來確認自己對國賓的出資已經到位。由於楊昕耀的關係在省檢,無法左右法院判決,便與民政廳廳長謝鬆保及湖北省檢察院個別人商量,動用省檢察院出麵抓人,逼嚴方股東放棄股權。據嚴漢青透露:民政廳供應站(即國賓酒店的另一方股東)站長袁忠火對嚴說:“新來的謝廳長(民政廳廳長謝鬆保)要收回國賓的土地,要你把股權交出來,我把你當兄弟才告訴你,謝廳長和省檢徐漢明關係非常好,你拿出500萬給他們倆這事就算了,這個錢也不是我要的,謝和徐都商量好了,要麽給錢,要麽給股,不然省檢就以偷稅罪就把你關了,再說徐漢明正好要搞原站長周學軍,直接把你並案就行了,到時你將一無所有。”嚴肯定自己在經商中沒有做過違法的事情,500萬現金他也拿不出來,並沒有理會袁的威脅。現在果然省檢以“並案”的操作方法、以“偷稅”的罪名將嚴家的親人悉數羈押。嚴在06年9月關押在河南南陽陳江波提審時對嚴說:你如果不交出國賓股權給民政廳,我們馬上把你兒子嚴文龍送到孤兒院,你將永遠找不回來,並把你美國的兒女引渡回國,還要把你全家都抓逋,一但你交出股份,馬上釋放你。幾個月後,省檢餘雪飛也對嚴直言,你隻要交出股權,我們保你全家平安,你的案件也全部撤銷。二、嚴重違反程序,超範圍管轄,濫用職權。2007年,省檢宣布俞書記在周學軍的材料上簽了字(隻是畫了個圈)、為了辦理周案需要將嚴漢青並案處理。省檢辦案人員持漢川檢察院的手續,以涉嫌“偷稅”為借口,先後將嚴漢青,嚴的妻子廖慧芬、嚴的嶽父廖德明、嚴的弟弟嚴躍建、嚴的弟媳蔡雲芳逐一抓起來,輾轉河南的南陽、泌陽、唐河,江西的永修、德安,湖北的天門、黃岡、孝感、漢川、應城等地匿名羈押,以阻止律師會見。嚴漢青、嚴躍建早已處於超期羈押(至今18月餘)。由於明顯是插手股權糾紛、又屬於超範圍管轄(檢察院無權辦理涉稅案件)、還違反了並案程序,在最高檢原檢察長賈春旺同誌的親自過問下,省檢遂將案件“掛名”在湖北漢川公安局名下、實質上任由省檢辦理(有電話錄音及提審材料為證)。三、非法羈押哺乳期內的婦女,用“綁架”的手段“搶劫”當事人的巨款。07年8月16日,廖慧芬與嚴同時被抓,此時尚在哺乳期,哺乳期應在當年9月7日屆滿(證明材料見附件出生證明),盡管《看守所條例》第10條明確規定不得羈押哺乳期內的婦女,但他們仍將她先後輾轉羈押在湖北漢川、江西永修、湖北黃岡、湖北孝感等地的看守所。更為嚴重的是,辦案人員在查封股票賬戶時,發現有300多萬現金,省檢便利用辦案便利,多次向廖要錢,並最終用非法手段從賬戶“搶走”300萬元。具體過程如下:省檢察院辦案人員多次向廖索要的存款賬號、股票密碼(招商銀行卡號:4100622700200605,招商證券卡號:28013648)的密碼,她開始時堅決不予同意。但檢察人員便利用將她從江西轉往黃岡看守所的間歇,在招待所和檢察院裏進行了刑訊逼供,8人4班輪番詢問,不僅對她體罰和辱罵,而且四天三夜不準睡覺,她心跳120/每分鍾都不善罷甘休,還說死不了就行了,不吃點苦頭不知道厲害。06年11月9日前後,省檢餘雪飛(專案組組長)更是多次威脅,說廖的母親病危在醫院救、父親不見蹤影,並將剛滿周歲的兒子獨自放在省檢辦公樓的一個角落裏找了一張相片,謊稱已將兒子送到孤兒院了,交了密碼才能接回兒子,再晚會被人收養,永遠找不回來等,迫於一個做母親的無奈,隻好將密碼告訴了他們。14日(星期三)下午在孝感第一看守所辦公二樓,通過她被扣押的筆記本電腦,逼她演示操作轉帳流程給他們看。辦案人員在索得了股票和存款賬戶的密碼後,分別於15、16、19、20、21、26日六次分別轉走50萬元人民幣(取款記錄見附件),共計300萬元。該筆款項至今下落不明,檢察人員也未對她出具任何查封或者扣押的法律文書,對此辦案人員居然辯解說已經分給漢川公安局了,取款不用當事人辦手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六部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9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不能扣劃存款、匯款)的規定,辦案機關僅有權在偵查階段“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因此檢察人員的上述取款行為,不僅違反程序法的規定,而且觸犯了刑律。我們認為,既然法律禁止在偵查階段扣劃嫌疑人的存款,且辦案人員也未出具扣劃文書,並親口承認“不是扣劃而是取款”,故他們取走這300萬元不屬於刑訴法的強製措施範疇。辦案人員利用羈押手段、刑訊逼供獲取密碼,符合《刑法》263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特征,應該定為“搶劫罪”,而且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四、濫用指定權、偵查權,非法管轄案件1、濫用指定權本案最早是省檢管轄,我們依據刑訴法有關管轄的規定,向有關部門反映省檢越權辦案,在最高檢過問下,省檢為了對付上級的查處,又以“指定”的名義,掛名在漢川公安局管轄,實際上還是省檢在辦案。從檢察院的角度來說,根據刑訴法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5、18條,上級檢察院隻能“指定”原本屬於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且隻能對下級檢察院。也就是說不屬於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不能“指定管轄”,即便屬於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也不能指定到公安局管轄。本案是涉稅案件,省檢原本就無權管轄,哪來的指定權呢。從漢川公安局的角度來說,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條,隻能在兩個以上的公安機關有爭議的情況下,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根本無權接受檢察院的“管轄指定”。因此,在職能管轄上,省檢對本案無權管轄,更無權指定管轄;在地域管轄上,漢川公安局對本案無權管轄,也無權接受“管轄指定”。2.濫用偵查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及六部委規定第1條(“對於涉稅等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文件一律無效”),98年以後凡是涉稅案件一律由公安機關管轄。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5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本案涉嫌罪名是所謂的“偷稅罪”(是他們編造的,實際上並不構成),嚴漢青、嚴躍建從小就一直居住並生活在武漢市,其經營的國賓酒店也在武漢市。漢川屬於孝感地區的縣級市,當事人既不居住在漢川,經營活動也不在漢川。即便涉嫌偷稅,根據法律規定,從職能上檢察院無權管轄,從地域上漢川公安局無權管轄,隻能由武漢市的公安局管轄。五、濫用偵查手段、羈押無辜嚴漢青的嶽父廖德明並非嚴公司職員,和嚴從未有過經濟和生意上的往來,是一名年近六旬忠厚老實的退休工人,曾經憑為省級勞動模範,省檢為了逼迫嚴放棄股權和威脅家屬不許上訪,以“涉嫌幫助毀滅證據”為名將廖抓為人質關進看守所(至今已9個月)。辦理廖德明案子的辦案人員十分同情廖的遭遇,多次主動幫助廖辦理取保候審申請,可多次被省檢強製駁回,辦案人員告訴家屬說:“我們也知道廖沒罪,因為嚴的罪都沒有定下來,他如何構成幫助罪呢?如果嚴無罪而把他定位幫助罪,就太荒唐了。他真的是一個很優秀的人。我們也多次為他去省檢申請取保,但省檢陳江波點名非要羈押他,我們也是混口飯吃,實在是能力有限,我們真是從來沒遇到過要求這樣辦案的呀!而且省檢要強行起訴他,你們趕快去法院想辦法吧!”(有電話錄音及短信為證)然而廖地案子到了法院更不可思議的事發生了,由於廖的證據跟本構不上犯罪,漢川法院要求退回檢察院,2008年12月11日省檢陳江波親自帶人去給法院協商強行判決,並要求漢川法院以給廖取保為借口,逼迫廖德明和廖慧芬強行認罪(有電話錄音為證)。六、超期羈押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高檢多次宣布:超期羈押就是非法拘禁罪,而本案中嚴漢青、嚴躍建等人均已超期羈押。二嚴都是07年8月被刑拘,至今已經18月了。最初以“偷稅罪”的名義羈押二嚴,由於查無實據,便以各種理由延期,至今還是超過法定羈押期限。漢川公安局解釋說,因為不斷的“發現另有重要罪行”,根據刑訴法128條之規定,要不斷的“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故沒有超期。如嚴躍建在被羈押13月後,省檢說:罪名已改為挪用資金了,期限要重新計算。前不久以“重婚罪”對嚴漢青延期則更為荒唐。我們查閱資料才得知,刑訴法128條規定“另有重要罪行”是指新發現罪名重於原罪名,否則不構成“重要”,不能重新計算。難道“另有重要罪行”可以用“重婚罪”來替代?難道沒有被害人的“重婚罪”公安局也可以立案?難道“重婚罪”由外地公安機關管轄?顯然“重婚罪”隻是一個站不住腳的借口,超期羈押才是問題實質。在偷稅罪無法定罪、重婚罪違法程序的情形下,最近,他們說“這次是以信用證詐騙罪延期”(實際上都辦理了抵押,早在多年前就做出民事判決並已執行完畢)。家屬多次與漢川公安局和漢川檢察院交涉,答複全部是:“省檢徐檢定的案子,我們沒辦法,你們去找徐檢吧。”而省檢主管此案陳江波直接對家屬說:“哪個要你們到處告的,關了活該,二嚴是別想活著出來了,我們搞死個把人想捏死一隻螞蟻,嚴漢青如果不交出股權,省檢給他判死刑”。七、抓人是手段,要土地、逼股權是實質。廖針對濫抓無辜、肆意扣押財產、搶掠300萬元巨款的行為質問他們,你們到底要幹什麽?他們明確回答:“隻要嚴交出股權,全案都可以撤銷,人都可以放出去。”知情人透露,楊昕耀和謝鬆保這次為了搶股權,給了省檢一百多萬(謝鬆保直接以民政廳名義撥款給省檢辦案),徐漢明是本案的直接指揮。他們在嚴漢青身上用了各種手段,但嚴還是拒絕交出股權,徐漢明為首的利益集團便全力活動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指定孝感中院),用他們的話說,隻要案子在孝感,想怎麽辦就怎麽辦,並命令孝感檢察院此案捂著辦,沒罪也要把二嚴變出罪來,由餘、陳全麵督辦。另一方麵安排謝鬆保、楊昕耀去法院活動,要求法院認定民政廳有權收回土地,楊則以民政廳授權委托為名,與國賓的債權人洽談債權處理問題。其意圖是由省檢徐漢明配合拖延時間繼續關押二嚴,而謝鬆保承諾由楊昕耀直接開發國賓地塊,不再顧忌法律手續,營造“土地已經實際上由第三方開發“的事實。我們不禁要問:既然國賓酒店在武漢,為什麽武漢的公安機關、稅務機關沒有發現國賓偷稅,而漢川的公安局居然發現武漢的國賓在偷稅呢?信用證的當事人都不在漢川,漢川公安局怎麽發現在武漢的嚴漢青利用信用證詐騙呢?嚴漢青和妻子都在武漢,漢川公安局怎麽發現他們是重婚的呢?既然檢察院對涉稅案沒有管轄權,為什麽對嚴漢青的立案、抓捕、搜查、凍結、扣押都是由檢察院實施呢?既然檢察院在上級追問下不得已將案件移交給公安局,為什麽不移交武漢公安局而要移交到漢川公安局呢?既然案件已經公安局,為什麽公安局的所有動作必須聽省檢指揮、向省檢匯報呢?既然是偵查階段扣押財產,為什麽不憑合法的法律文書去查封呢?即便是扣劃為什麽不憑法律手續去扣劃,而是逼問當事人存款密碼去取現金呢?本案的特殊在於行為主體是國家檢察機關工作人員,而且犯罪行為是假借偵查的名義發生的。麵對如此的暴行,我們曾質問辦案人員立案的依據,既然省檢無權管轄,為什麽掛名在漢川公安局下繼續由省檢辦案?為什麽凍結的款項用密碼取走而不是依法扣劃?檢察院說錢分給公安局了,公安局說他們一分錢也沒有分到。至今300萬巨款仍不知所終。我們所說的一切保證真實,同時願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陳江波、餘雪飛不止一次的對我們說,你們不服可以去北京上訪,你看我們怕不怕。2008年11月11日家屬去北京上訪,湖北的接待人員說先回湖北向有關領導反映,要我們相信問題在省裏就會得到解決的。12日楊昕耀就得到消息,立即打電話威脅、恐嚇廖慧芬,11月26日楊看自己陰謀被曝光,更是打電話來辱罵受害家人,揚言對其家人要采取報複。徐漢明則要求嚴的美國家屬不允許網上公開,告訴家屬這一切均違法辦案都是省檢反瀆局王永金局長主使,並警告家屬,如果繼續對立,省檢將給嚴判重刑。(有電話錄音為證)。省檢徐漢明、謝鬆保為首,餘雪飛、陳江波為主,漢川檢察院和漢川公安局為輔的利益集團,為了搶奪他人合法股份,手段惡劣之極令人發指,他們的違法行為,我們曾多次反映和舉報,一直無人問津。因此,在這裏呼籲:有監督管轄權的各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重視案件事實背景,還我們一個公道、還法律一個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