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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工資改革後幹部的減薪情況

(2025-05-29 08:38:16) 下一個

1956年工資改革後幹部的減薪情況
        1956年國家進行了全麵工資改革,開始根據地區消費水平,分了11類工資區,並在1956年6月發了新的工資標準。從行政到技術人員的工資在新的標準中都有較大幅度的增加,如行政1級從55年的560元增加到644元(北京地區),教授從最高一級270.6元的標準增加到363元(上海)。

    由於新的工資標準中高低級之間的工資差距過大,國務院在1956年12月對行政10級以上的工資進行了降薪調整:
一至五級降10%:(6類地區)1級從644元降到579.5元;2級581元到522.5元;3級從517.5元到465.5元;......;六至八級為6%;九至十級為3%。11級以下不變。

    之後,1959年2月又作了降薪調整:從3月份起,將國家機關原行政一、二、三級的黨員幹部工資標準合並為同一個級別,即都合並為“三級”。合並後的三級工資標準,六類地區為460元(即行政1級從原來579.5元減到460元等);非黨員的一、二、三級幹部,企業、事業單位和教育、科學、文藝工作者的工資標準一律不予降低。

 

    60年10月再次降薪調整:17級以上黨員幹部降低工資標準,1-3級再降12%,4級降10%,5級降8%,6級降6%,7級降4%,8級降2%,9-17級降1%。企業、事業單位和軍隊中的黨員負責幹部,其工資相當於國家行政十七級以上的,都相應降低。非黨員幹部的工資標準,不予降低。

(國家計劃委員會黨組、勞動部黨組的報告對降低國家機關十七級以上黨員負責幹部的現行工資標準提出如下建議: “三級(包括原來的一、二級)降低12%; 四級降低10%: 五級降低8%; 六級降低6%; 七級降低 4%; 八級降低 2%, 九至十七級各降低1%。企業、事業單位中相當於國家機關十七級以上的黨員幹部的工資,應該同樣降低。軍隊中的黨員負責幹部的工資,也應相應降低,建議由總政治部另作具體規定。非黨於部的工資標準,一律不予降低。”“降低十七級以上黨員幹部的工資的措施,從今年十月份起執行。”)

        降低後的1-3級工資標準為404.8元(北京)。1960年10月後,行政級別工資標準沒再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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