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野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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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為本的教會用人製度

(2016-09-27 20:33:13) 下一個

《提摩太前書》第3章,保羅講到以信為本在教會用人方麵的原則。這裏保羅提到做監督和執事的資格。這兩個職分有所不同,當然對用人的要求也不盡相同。然而,當我們在看這兩種職分的不同要求時,不應該把他們截然對立起來,好像做監督的要求如果沒有出現在執事的清單上,就說明執事不需要考慮這些;反之亦然。例如做監督的要求是要樂意接待遠人,而做執事的而沒有這一條,我們就不能認為做執事的不需要樂意接待遠人。實際上,在教會的服事都是要以信心為前提,隻是在此基礎之上各自有不同的側重點而已。

從這兩種職分的要求來看,我們會發現一個很有意思的地方,就是這些要求幾乎都與他們在教會的表現沒有太大關係。例如對做監督的要求,基本上可以分為三大類,一個是個人的品格,要有節製、自守、端正...;第二類是家庭生活的見證,隻做一個婦人的丈夫、好好管理自己的家;第三類是社會生活的見證,樂意接待遠人、在教外有好名聲。在這些中間,涉及到與教會有關的表現隻有一點,就是善於教導。另外我們也可以看到,在對執事的要求上,會少一些,基本分為兩大類,一個也是個人的品格,端莊、不一口兩舌...;第二類也還是家庭生活的見證,隻做一個婦人的丈夫,管理好自己的家。在其中涉及到與教會生活有關的,也隻有一條,就是要固守真理的奧秘。

所以我們看到,保羅所定下的教會用人原則,並不是以弟兄姐妹在教會的表現為衡量的標準(除了在真理上的教導當然不能含糊以外),而是將弟兄姐妹在教會以外的表現視為關鍵的指標。在保羅眼裏,信徒自身的品格,家庭生活的見證,以及社會生活的見證,是衡量一個信徒是否適合擔當教會屬靈職分的標準。教會的用人標準,與這個人在教會的表現無關;教會的用人標準,要以這個人在教會以外的表現來決定。這看起來好像很不可思議,然而這正是反映出以信為本的教會治理原則,因為注重的是一個人的生命,而不僅僅是他做事情的能力。而最能反映出一個人生命真實光景的,就是他花時間最長的家庭見證,以及工作、社會見證。這一點與追求律法的舊約時代不同,那個時候看重的是一個人的家族背景,例如是否是純正的猶太人,是否是純正的利未人,是否是純正的大衛的血統才能擔當某種職分,等等;同時,這一點也與追求成功的世俗不同,因為這個世界看重的是一個人的能力、經驗和關係網,以為隻要有能力,有過成功的經驗,可以調動很多的資源,就可以在教會擔當屬靈的服事崗位。

以信為本的服事,也表現出敬虔的實質,不是以在人眼前的表現多麽的耀眼來衡量,而是要看其內在生命的本質。最後,保羅以一首敬虔之歌作為總結,指出他對以信為本的教會用人製度的教導,乃是出自於耶穌基督的榜樣:有屬神的生命在生活中的彰顯、有聖靈同為印證、被天使無時不在的關注、在社會上是美好的見證、被外麵的人所稱道、在神裏麵得著榮耀!(3:16)其實,這些不單是教會的用人標準,也都要成為我們每一位在教會參與服事的弟兄姐妹要常常自省的地方:我有耶穌基督的生命嗎?我有聖靈的同在嗎?我是否始終如一、裏外一致?我是否在教會一個樣,在教會以外一個樣?我在社會和家庭中有好見證嗎?我是以神為榮耀,為自己的喜樂和滿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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