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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ving Officer Liang — 營救梁警官

(2016-02-24 01:03:39) 下一個

Saving Officer Liang — 營救梁警官
作者:曹青樺,加州律師

2016年2月12號,恥辱的一天(a day of infamy),紐約市警察局華裔警官Peter Liang被判二級殺人罪(manslaughter in the second degree),判決宣布後,紐約警察局將他立即開除。案發時他隻有二十七歲,警齡不足兩年。當時晚上十一點左右,他和另一名和他一樣是新手的警員Shaun Landau在布魯克林(Brooklyn)的一座公寓樓的樓梯道作例行安全巡邏(New York City Housing Authority (NYCHA)'s Louis H. Pink Houses,紐約政府為中低收入的居民提供的公寓房,是紐約最危險的房屋項目之一,其樓梯道又是最危險的位置。參考:Wikepdia “Shooting of Akai Gurley”)。當時沒有燈光,梁警官右手拿著手電筒,左手拿著Glock 19手槍,用右肩膀頂開樓梯道的門,此後他的槍意外地響了,子彈打在牆上,反彈到在一層樓下麵當時正和女友從下往上爬樓梯的黑人Akai Gurley的胸膛,Gurley不幸死亡。當時梁警官並不知道樓梯間裏麵有人。

紐約Kings County檢察官提請大陪審團以二級殺人罪(manslaughter in the second degree,簡單地講,是嚴重過失導致他人死亡的罪行)等五項罪名起訴梁警官。開庭後梁警官於2月12日被判二級殺人罪,麵臨最高15年的刑期。

梁警官案震驚了美國社會,尤其是華人社會。這是紐約警察第一次被判殺人罪。此前紐約警員執法過程中導致黑人死亡從未承擔過刑事責任。很多人認為梁警官是在美國黑人抗議警察歧視黑人、屢次對黑人施暴導致黑人死亡的大背景下被推出來做了替罪羊。梁警官被判有罪更讓華人鬱悶和憤怒。

很多人都有“窩火”的感覺。為什麽“窩火”?我的一個徐姓學弟說得好“公平和正義有時不能兼得。”在不少人看來,梁警官是被選擇性地執法(selective prosecution)了。要注意的是,此前警察導致黑人死亡都是麵對黑人開槍,或者在肢體接觸“製伏”嫌犯時發生的,他們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對一個黑人采取行動,而梁警官斷然不知道自己在威脅一個黑人的生命,他甚至根本不知道前麵有人!可是被選擇性追究刑事責任讓你覺得有苦說不出。這就是檢方雖然對你不公平(fair),但追究你的責任至少表麵上看卻是公正(just)的。就好像一個班裏小學生A、B、C課堂大聲說話長達十幾秒擾亂課堂秩序老師都不管,而你家孩子隻大聲對同桌說了句“討厭”便被老師懲罰一樣。老師明明欺負你家孩子,可是老師懲罰一個上課大聲說話的孩子本身又沒什麽錯誤。你說什麽呢?

梁警官就好像被這個被老師欺負的孩子。大多數華人一時找不到說理和行動的突破點,亂說一通。有人強調梁警官開槍不是故意的,有人喊為什麽白人警察殺死黑人不判有罪,一個年輕沒經驗的華人警官卻被判有罪雲雲。甚至有人懷疑陪審團有種族歧視的傾向。這些都站不住腳。檢察官壓根也沒說梁警官是故意開槍的,而是說他reckless(嚴重疏忽,或魯莽)。抱怨起訴梁警官也站不住腳,誰說檢察官必須先起訴白人(或者其他族裔的)警官?至於懷疑陪審團有種族歧視傾向,更是純屬無知,是對陪審員的不公和侮辱。我們沒有任何人像陪審團那樣麵對那麽多的人證物證、沒有任何人像他們那樣肩負著既要伸張正義又對一個人的自由、前途、名聲負責的艱難選擇。還有人罵那三個被選中卻退出陪審團的華人(我不知道三個華人被選入陪審團又退出是否屬實),說如果他們不退出結果可能不一樣。這種說法本身就是種族傾向作怪。難道華人陪審員就應當不顧法律、不顧證據一味要開脫一個同族裔的被告?

華人應當怎麽做?如果我們認為梁警官是因為他的華裔麵孔被選擇性執法,那我們就從這裏入手吧。第一,如果說梁警官如果是因為其華裔麵孔受到不公,那他是代表所有華人受到的不公,我們作為華人就義務幫助他。怎麽幫?華人的優勢是財力巨大,華人的弱點是融入美國社會不夠,不懂遊戲規則,不會“出牌”。那就要揚長避短喏。在美國,人們做事都依靠專業人員,動不動就是找professional,本案也一樣。梁警官在接下來的法律程序裏需要最好的legal assistance(法律團隊的幫助)。華人要慷慨解囊資助他獲得最好法律服務。我相信他現在的律師團隊在辯護中是合格的、專業的、也是盡力的。但在我看來(我強調,這隻是我的personal opinion,個人的看法),他的辯護談不上精彩。

我不能說換個其他律師一定能在開庭前駁回起訴,我也不能說換個律師一定能獲無罪判決,但我的確有疑問。比如,陪審員怎麽居然親自拿著梁警官用的Glock 19手槍,扣動扳機,體會一下所謂當時的情況?他們得出結論,那扳機很緊,不用力是摟不動的(往下推理應該就是梁警官有意識地扣動扳機開槍)。看到這裏,我頭發都豎起來了!這隻手槍是怎麽進入證據的?從案發後不久(梁警官的上司案發後趕到現場收走了他的手槍)到開庭,梁警官的手槍一直在檢方控製下(in prosecution’s custody),檢測方有沒有證明這隻手槍呈遞給陪審團的時候和梁警官扣動扳機時的狀況一摸一樣?即,如果陪審團測試這隻手槍時扳機的扣重是5磅,那梁警官扣動扳機時的扣重是不是5磅?再有,扳機扣動的重量感覺因人而異,女人扣不動的扳機男人扣得動;孩子、老人扣不動的,禁不住棒小夥子一撥拉!陪審員每個人的身體素質和梁警官一樣嗎?他們每個人說扳機“輕”也好“重”也好,都是因人而異呀。再有,梁警官是在高度危險、高度緊張(此時人的腎上腺素高漲)情況下導致擊發槍械的。而陪審團試扣該槍的扳機時是在非常冷靜、平和、絕對安全的法庭環境裏,怎麽能讓他們在這種情況下去體會梁警官當時的情形?辯方有沒有提出該槍不應當進入證據?有沒有頭破血流地“死磕”把它排除在證據之外?不說其他方麵,但是這隻手槍如果被排除出證據,判決就可能不一樣。陪審員們親自扣動扳機對他們最終的判決很關鍵的(我在網上看到說兩個陪審員一直認為梁無罪,直到親自試槍才肯投有罪票。可惜我一時找不到這篇報道了,網上有關信息炮炸性地多,看不過來。哪位朋友找到了請把出處和鏈接給我。謝謝)。

刑事案的判決是十分嚴格的,像做幾何題一樣,必須一個要素一個要素地嚴緊證明。就好比兩個三角形即使嚴絲合縫地重合在一起在幾何上也不是全等,而是必須證明它們滿足幾何學上的定理它們才全等。刑事案的審判,檢方必須把被告有罪證明到beyond reasonable doubt(令人沒有任何合理疑慮)的程度。這是個很高的“門檻”,隻要有一點點“合理疑慮”案子就不成立。美國對於判一個人有罪是十分慎重的,判一個人有罪很不容易(很多嫌犯由於檢方過不了這個“門檻”而逍遙法外)。

說到優秀律師團隊的精彩辯護,不能不提當年的OJ辛普森的律師團。那是全世界矚目的案子,幾乎所有人都被媒體“汙染”了,幾乎所有人都認為辛普森是殺害其前妻和男友的凶手,證據也對他十分不利。他的辯護團隊居然把洛杉磯檢方的案子一片一片撕個粉碎,陪審團毫不費力地懷疑檢方的證據,辛普森無罪走出法庭。他的辯護律師團裏都是美國第一流的律師和專家,包括洛杉磯著名的刑法辯護律師羅伯特·夏皮羅(Robert Shapiro)、哈佛大學刑法教授艾倫·德什維茨(Alan Dershowitz)和華裔刑事鑒證學家李昌鈺(Henry Chang-Yu Lee)。我想問問,梁警官的辯護團隊有這級別嗎?如果沒有,趕緊雇!哪怕這些頂級律師開出天價兒,憑我們四百萬華人的財力絕對雇得起!

梁警官麵臨如下的法律挑戰:1.量刑:梁警官被判的二級殺人罪(manslaughter in the second degree)按紐約州法律屬於C級重(felony),其量刑幅度非常大,一年到十五年。按照我對量刑原則的理解,十五年是不可能的,但是也不是說一定就是一年。量刑一般自動(automatically,或by default)取中,即7.5年,如果有加重情節(aggravating circumstances)則酌情在此之上加刑,但不超過15年;如果有減輕情節(mitigating circumstances)則酌情在此之上減刑,但不低於1年。另外,不管幾年,都有可能獲監外執行(probation)。這時候就看律師的功夫了。不同水平的律師會有不同的量刑結果。因此一定要有頂級律師才行!

2. 上訴(appeal)。很多人都在喊上訴,但不是任何案子都能上訴的,如果找不到審判過程中的法律或事實性的錯誤是沒有上訴資格的。這需要把整個過程細細地捋過來,找到致命的突破點,完成這些非最頂尖最有經驗的律師不可。美國的律師作業分得很細、很專,一般來說在陪審團麵前打官司的律師不打上訴官司;上訴律師也不在初級法庭努力說服陪審團。所以梁警官的上訴是要另請律師的。在我看來(再次聲明這是我的personal opinion,個人意見)本案在法律和事實問題上都大有文章可做,甚至應該挑戰適用法律。槍械具有固有的危險性(inherently dangerous),警察在危險的情況下誤用槍支是很容易傷人性命的,可是警察的職業本身又不能不涉及危險情況。那麽,是否應當給執法者某種程度上的赦免?在危險情況下如果警察都麵臨丟失性命或失誤便要坐牢,誰還當警察?哪個警察還願意勇鬥歹徒?從公共政策角度判梁警官有罪對全社會是好還是壞?!上訴如果想有勝算一定請高手。這還是需要錢。

華人不缺錢,缺的是慷慨大方!大家出點錢吧!

上文談到不少人都懷疑對梁警官的起訴是把華裔挑出來(singled out)作替罪羊,對梁警官的不公平是對華裔的不公平。那好吧,作為一個族群,咱們對付這個局麵吧。怎麽辦?仍是按美國遊戲規則出牌,仍是揚長避短!美國政府是相當透明的,老百姓可以檢查政府的行為,很多專業律師更是精於此道。那我們就出錢雇頂級律師查他們吧,看看到底在起訴梁警官的過程中有沒有種族歧視的因素?梁警官因失誤導致擊發槍械誤殺Gurley,紐約警察局是不是應付一定的責任?查不出所以然則已,一旦查出在起訴過程中有不當行為,特別是有種族傾向,那絕對要追究責任者個人的責任。記住,空洞地反對一個群體(比如社會、比如作為一個職業群體的警察、政府等等)除了過多樹敵以外,起不到抑製個人行為的作用。(請問,上街遊行反對警察暴力能阻止誰?)但是,追究個人責任是會抑製群體的(比如,梁警官被判刑後很可能對所有紐約警察產生“冷卻效應”(chilling effect),警察們不願認真執法了)。如果查出有人在起訴梁警官過程中摻有種族因素,那我們決不輕饒,絕對要“見血”。記住,如果對華人施加種族歧視的後果都是開除、辭職、被公眾輿論大張撻伐,那就沒人欺負華人了。(說個題外但相關的事。華人是犯罪受害者在美國屢見不鮮,罪犯們專門愛搶華人,因為華人喜歡攜帶和儲藏現金,而且不抵抗、不報警。所以華人總是受罪犯之害。但近來,我們休斯頓的華人卻給全世界華人作了榜樣:先是一位徐老先生開槍擊斃來店裏搶劫的歹徒,後是另一個華人被四名歹徒埋伏搶劫時拔槍自衛,四個歹徒一死、一傷、一被擒、一逃竄,作案汽車的擋風玻璃被華人的手槍打得粉碎。試問,如果搶劫華人的後果都是這樣,誰還搶華人?)

大家不要去亂喊那些不著邊際的口號了,不要在上街遊行去反對看不見的敵人了(我記得休斯頓大學的一位華人老教授,也是政治活動家,曾對我語重心長地說過,“猶太人在美國也曾經是被歧視、欺負的少數民族,而他們在美國幾十年內徹底翻身,可你看人家猶太人什麽時候遊上街行過?”),更不要去白宮網站搞什麽請願(petition)了,美國聯邦政府除了憲法第十修正案裏規定的內容外,是不能幹預各州事務的;各州處理刑事案件,是典型的州內事務,除非違憲或與聯邦法律衝突,聯邦政府管不著。很多華人還以華盛頓和北京一樣,聯邦政府能像中國的中央政府管各省一樣管各個州,這是無知。順便說一句,在美國向白宮請願往往是國內的上訪陋習(封建時代攔道喊冤的現代版)出口美國。

我再次強調,入鄉隨俗(When in Rome, do as the Romans do),在美國就要按美國的規矩辦事。美國是法治國家,解決問題要走法律途徑。讓我們看看Ed Blum先生(因為他所從事的事業,我與他有過接觸)的所做所為。亞裔多年來在大學錄取中受到歧視,華人皆知。孩子的分數和表現比其他族裔高出許多,但是卻受到看不見的不公平待遇,不少名校幾乎都在所謂“多元化”(diversity)的幌子下規定了亞裔的入學比例,屏許多合格的優秀亞裔子弟於校門之外。華人除了飯後茶餘嘟嘟囔囔抱怨外,隻知道讓自己的孩子好上加好,以更優異的成績擠進名校,結果造成水漲船高,亞裔之間惡性競爭。倒是人家Ed Blum先生,一個猶太人,單人匹馬,找資金、找原告、找律師,愣是以非法歧視亞裔作為出師之名,把哈佛大學告上了聯邦法庭!不管此案是否勝訴,我想至少哈佛會收斂,至少不敢那麽明火執仗了。除了對Ed Blum先生肅然起敬外,我為華人汗顏!人家替華人打官司可沒拿華人什麽錢啊,籌資是人家自己的渠道!

華人朋友們,我們要幫助梁警官,也是幫助作為華裔的自己,其實很簡單:關注此案、冷靜思考、慷慨解囊,這基本就夠了,不難做到。別再去微信群裏吵蛤蟆坑了!

另外、我無意給遊行示威潑冷水,在一定程度上這可以喚起大家的關注和捐款熱情,但是鑒於美國司法的獨立性,梁案最終還是需要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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