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原作:Byron Shen
中文翻譯:Frank Zhou.
2016年2月11日,前紐約市警員梁彼得被判處二級殺人罪成立,最高可獲刑15年監禁。盡管對他的5項指控全部成立,檢方基本上圍繞著以下兩項關鍵指控來立案:(1)梁警員在公租樓巡邏時魯莽地向Gurley先生的方向開槍造成他的死亡;(2)梁警員本人疏於在事故發生後及時提供醫療救助。在被判決後,梁警員被紐約市警局立馬撤職。但是,如果我們可以暫時地放置以往的種族或司法不公,而從更理性客觀的角度來分析此案的事實,我們不禁會問:梁警員真是如檢方指控的那樣罪有應得麽?司法公正是否真地被實現了? 還是隻是被用來掩蓋其他的問題?
以下是一個對此案件背景的簡述。2014年11月,兩位紐約警員新手,梁和他的搭檔,被派往一幢公租樓執勤。樓中的住客,物業管理人員,以及被派去巡邏的警員都知道該公租樓是高危區。未經過警局良好訓練的新手梁警員,在通道燈多月失明的黑暗樓道內,由於過於緊張,在聽到一聲突響後誤發了手中的槍支。當時兩位警員位於8樓,而Gurley先生剛從7樓進入黑暗的樓道。令人不可相信的是,那顆亂彈的子彈先是擊中牆壁,然後反彈到樓下並穿過了Gurley先生的心髒。從統計學上來說,這樣的意外事件發生的概率幾乎為零;並且就算海軍陸戰隊中最精銳的海豹突擊隊員再努力,恐也難使自己的子彈如此這般地擊中目標。不管怎麽說,事故還是發生了。無辜的路人Gurley先生死於這顆子彈,這對於他,他的家人,和我們大家來說都是一起非常悲痛的事情。盡管梁警員是犯有錯誤(對新警員的培訓不周,違紀派遣兩位未經良好訓練的新警員,前去如此危險境地去執法的紐約市警局,在此也同樣犯有嚴重錯誤)。但是,梁警員顯然從未故意向Gurley先生開火,槍支走火時他甚至不知道Gurley先生在下一層樓。
大家知道,我們的司法係統也知道在火線執勤,處於險地的警員是有可能犯下無意的錯誤;大多數時候,在其他類似或甚於這起事故時,一般會對執勤警員免予提起刑事訴訟。那麽為何這次梁警員卻被控很嚴重的二級殺人罪呢?讓我們檢視一下檢方的兩個關鍵指控並提出幾個促人思考的問題。再請您,尊敬的讀者,來當一位“陪審員”作出決定:盡管梁警員在這起意外悲劇中犯下嚴重錯誤,他是否懷有犯罪動機,而應受到刑事指控,並且是否應該是現在的罪名呢?
問題1:盡管檢方可以冠冕黨晃地說梁警員沒有遵守警員條例,他不該把手指放在手槍的扳機上(但是紐約市警局並未在此方麵提供適當的培訓)。但是,當一位高度戒備的警員,在相當危險的環境中執勤時,他或她是否可以合理地采取準備,以便對迫近或突然的威脅迅速開火?而且檢方對陪審團很方便地漏掉了不久之前,兩位執勤警員在相同地區被殺的事實。那麽並非超人,蝙蝠俠或鋼鐵人的廣大警員,又有多少不會把手指放在扳機上準備應變呢?事實上,一個獨立研究顯示,大約20%的警員拔槍時,已經無意識地習慣性地將手指放在扳機上了。並且,既然檢方現在已經將警察條例了然於心,那也請穿上警服(而不是西裝革履地)前去巡視如此危險的區域。請問檢方是否會如梁警員那樣,手指放在扳機上隨時準備射擊呢?你覺得呢?估計他可能會比梁警員做得更糟糕。所以請不要玩什麽“我比你更高尚”的遊戲吧。
檢方又宣稱,需要相當大磅數的力道來扣動扳機(以此來暗示梁不是無意觸發扳機)。盡管在通常情況下的確如此(比如假設你我以旁觀者身份,坐在一個相當安全的法庭上來扣動扳機),但檢方缺少基本的,對人在麵對極端危險狀況下會出現的一個常見生理現象的了解,也就是一種應激反應,生理學或醫學上叫做“搏鬥,快逃,或僵住”(fight, flight,or freeze)的反應。簡單來說,在應激狀態下,腎上腺素大量分泌,使得心率加速以提供充足的血氧給肌體,而且大量的腎上腺素使得人會顯出超出平常的力量和反應速度,借此來搏鬥或快逃以求生存(此外有些人也會因恐慌而完全僵硬無措,下麵我會再提及這種情況)。由此看來,檢方要求每位陪審員在法庭上嚐試扣動扳機的舉動,僅僅是一個故作聰明和作秀的手段而已。在安全無憂的法庭上鎮定自如地試扣扳機和在黑暗危險樓道中應激情況下本意識的反應是根本無法作直接比較。(若檢方一定要陪審員公平比較,他就需要把每一位陪審員置於黑暗危險的樓道中,然後才可使他們真正感受到梁警員在悲劇發生時的處境和狀態。當然,那樣我們不就是有意地,故意地,魯莽地,不負責任地威害到陪審員的人身安全麽?)
問題2:檢方指出梁警員玩忽職守,未能在事件發生後給Gurley先生及時提供醫療救助。但這是真的麽?這裏有兩個事實,首先,在誤射後,梁警員和搭檔直到一段時間之後,才知道Gurley先生被子彈詭異射中;並且當他們發現Gurley先生被流彈擊中後, Gurley先生的女友已經在911接線員的指導下提供醫療救助,而且真正的援助幾分鍾後就到達現場了。其次,在上述提到的廣為人知的應激反應中,梁警員在明白自己的流彈擊中了Gurley先生後,已經處於一種思維僵硬無措的狀態,換句話說,他就像在僵在汽車頭燈照射下的鹿一樣(like a deer caught in theheadlights, 在鹿經常出沒地區晚上駕車的司機對這一危險應該十分了解)。因此,很明顯梁警員處於一種極端慌亂的狀態中,已經很難作為常人來行動和反應,更別說履行警員的職責了(這也被另一位隨後到達現場的資深警員所證實。旁注:梁警員事後痛苦地希望那顆流彈擊中的是他自己,而不是Gurley先生)。並且,檢方很方便地忽略了以下情勢:很遺憾的是,由於被子彈穿破心髒,除非那個公租樓有心髒外科室,很難有任何當場的醫療援助能夠及時挽回Gurley先生的生命。
結論1:盡管我不會也不能就複雜的司法問題提出法律意見,但如果要把這場不幸的悲劇上綱為刑事案件的話,被告需要被確認是有意地,故意地,魯莽地,不負責任地 (knowingly, purposely, recklessly, and negligently) 造成他人的死亡(即:行為中含有犯罪動機, mens rae)。所以即使檢方也不得不承認“有意”和“故意”並不適用於此事故,但他們卻有意地,故意地,魯莽地,不負責任地強行指責梁警員在事故中表現魯莽並隨意地射向Gurley先生(好像在玩遊戲麽?)。盡管梁警員犯下幾個嚴重錯誤,但他從未有意射向Gurley先生。他都不知道Gurley先生當時在樓下,他怎麽會有意射向Gurley先生呢?所以從所有事實以及相應的情況來看,檢方的最終陳詞極具煽動性,並且本來作為正義的維護者,反而做出不實的指控,有意地,故意地,魯莽地指控梁警員犯有刑事罪行。那麽在這裏,究竟誰是魯莽的一方呢?是不是我們在這個國度裏需要如此魯莽的司法正義?我們是否索性跳過所有這些麻煩的司法程序和步驟而直接回到曆史上的私刑(public lynching)與隨心所欲的“私立公堂”(kangaroocourt)呢?
結論2:盡管梁警員在這一悲劇中犯下很多錯誤,絕對不是什麽“英雄人物”(但是紐約市警局也犯下了很多錯誤,而且直接或間接地製造了這一悲劇),如果檢方對“搏鬥,快逃,或僵住”的應激反應有一些常識性的了解(或許他們是選擇性地忽視了這一常識?),他們也許不會如此魯莽地,將此事故定性為刑事案件來起訴。事實上,檢方魯莽亂來地對不幸而無助的梁警員,在一起非刑事性質的悲劇中提起“殺人罪”的刑事指控,是否在申張正義之外又有他意呢?那又會是什麽?這引出了我的第三個,也是最後的一個大問題。
問題3:先不提糟糕的警員訓練和不近情理的巡邏操作,請問為什麽紐約市警局一反常態地保持沉默,而不是大力維護自己隊伍中的一員?他們僅僅是為自己內部培訓和係統控製的糟糕而感到尷尬麽?警局和法庭是否在事件後或庭上,對梁警員的心理狀態進行了任何評估呢(不得不說,我對辯方沒有要求心理評估,或者要求醫學專家出庭作證表示驚訝)?而且在這―事件上,看來梁並沒有得到通常由警察工會為自己隊伍中的一員所提供的強大司法援助(梁家最終隻好另外尋找新的司法援助,而新找來的律師是否沒有充分的時間來準備應訴?)。那麽,是否紐約市警局的上層和警察工會,作了些“政治”上的考量來犧牲梁警員,把一個不幸而無助的梁先生隨便地推到公交車下呢 (throwsomeone under the bus)?為什麽和以往的處理不一樣,檢方強行把這起悲劇作為刑事案件來起訴呢?又為什麽法官會允許檢方以不實的結案陳詞來影響陪審團呢?是法官本人經驗不足,還是別的原因?考慮到最近警方和有色族群的衝突,是否這裏有打種族政治牌的可能?是原應宣誓維護正義的公職人員和為了選票而可信口胡言的政客一起決定,把梁警員作為替以往錯誤贖罪的替罪羊而扔出來的麽?如果真是這樣,這是否是把正義當作政治,把政治當作正義?那這是否是一種更大的社會問題之下或政治環境之中的政治遊戲?這些問題非常令人擔憂,我也必須承認我並沒有準確的答案。
最終的總結陳辭:尊敬的讀者,我們手上的問題也許遠遠大過於這起梁警員事件, 我們麵對的是一個係統性的失靈:公租樓修繕維護失力,訓練糟糕的警員新手,很有問題的巡邏執勤調度,反應過度而魯莽的公訴方,和目前社會中的種族矛盾,以及有人有可能便利地因為種族政治拋出梁警員為替罪羊。是的,這裏發生了一個非常痛心的悲劇,但是否有人功利性地將這起悲劇政治化,將正義和政治混為一起?如是如此的話,我們也許在製造一個政治和司法上的毒癌,這個毒癌將會對我們的立國之本之一, “依法治國”(Ruleof Law),進行不斷擴散侵蝕,最後產生致命的威脅。所以請不要再玩政治,起碼在這起案件上,起碼在我們的司法係統中。請我們都站起來,站在一起,無論我們是白人,黑人,拉美裔,還是亞裔,為了真正的正義,為了更好的美利堅合眾國,為了我們每一個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人。
謝謝您,尊敬的讀者,我將我的陳辭放在您的麵前請您裁斷。
英文原文地址:http://bit.ly/1LBSSzw
Byron Shen, Technologist, Businessperson, and Wri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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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關於此案的定性:二級誤殺罪,也就是過失殺人罪,綜合多方信息及證據來看,梁有明顯的疏忽大意的過失,不是一個菜鳥之說就可以推掉刑事責任的,但檢察官之故意開槍又有誇大之嫌,二審辯護可在此多發點力,此案想定性為意外事件幾乎是不可能的,誤殺罪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李昌玨出手也難改此案的定性。一審辯護是作無罪辯護難度太大了,梁可能前後供詞不一致,加上其他幾個證人的不利證詞,結果是全線崩潰。
(1) 遊行看作是反政府行為;
(2) 怕白/黑人不高興;
(3) 司法是獨立公正的, 不受種族因素影響;
(4) 牽涉到人命的過失就一定要被定罪。
我不反對遊行,我們應該在NYPD包庇警察殺黒人的時候就發聲。
現在遊行也挺好,發泄一下對警察當局的不滿。經過這次練習,
我預感今後華人會常常遊行,這符合愛熱鬧自嗨的民族性。
還應該有最美抗議者,感動美國的抗議牌之類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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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在警察係統包庇警察殺黒人的時候就發聲,我會為我們的同胞感到無比的驕傲。
現在遊行也挺好,發泄一下對警察當局的不滿。經過這次練習,
我預感今後華人會常常遊行,這符合愛熱鬧自嗨的民族性。
還應該有最美抗議者,感動美國的抗議牌之類的出現。
http://statelaws.findlaw.com/new-york-law/new-york-involuntary-manslaughter-laws.html
您好象把 First degree manslaughter 的定義套到 Second degree manslaughter 上了
你英語應該很好,為何把這個詞解釋錯了?這明明是誤殺。
你怎麽解釋成:二級殺人罪是十分嚴重的刑事罪名。因為被告需要是有意地,故意地,魯莽地,不負責任地 (knowingly, purposely, recklessly, and negligently)?
民眾遊行要求梁警官與之前的白人警官一樣受到寬待。
作為百姓,我的訴求更多是要製止警察隨便開槍的行為。死於一個同族警察的槍下並不比死於異族警察的槍下好過。
如果這次驚慌走火的梁警官殺的是另外一個中國女性,應該支持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