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了下麵這篇好文,很有感觸。於是順著題目把文章做下去。
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70723/201603/745044.html
我們生存於其中的世界很大,但是我們能夠擁有的卻很少。我們置身於其中的宇宙也許是永恒的,而我們自己有限的生命卻浮蝣般地短暫。所以,最不經濟的活法,是試圖去取悅每一個有關無關的人。那麽,為了我們無怨無悔的幸福人生,我們應該在乎什麽,我們又可以對誰豎起中指?
我認為,我在乎我父母的認可,因為他們是我的生養父母。我在乎公司同事老板的認可,因為他們是我的衣食父母。我在乎我的孩子的認可,因為我是他們的生養父母。我在乎我的配偶或情侶的認可,因為我是她們的衣食父母(金錢上或情感上)。我之所以在乎上麵四類人的認可,是因為我和他們之間的關係是依附性的。或是我依附於他們而生存,或是他們依附於我而生存。這種依附關係雖然因為時間,空間,或對象的不同而在形式上和程度上有著不同的變化,但是它的依附性的實質是不變的。
因為這種依附的性質,我和上述四類人的關係就不是以平等為原則的。所以我的孩子可以摸著我的頭頂對我說"老爸,my only mission in this life is to torture you and abuse you"。所以我的LD可以不必操心十年後我們靠什麽生存下去,而把"計劃經濟"的計劃重任全權委托給我。所以我的父母可以與我在同一個屋簷下生活十幾年而不需交生活費但是也不會有溫飽的顧慮。也正因為此,那天與老板討論起雇傭關係等同於婚姻關係,老板起初不同意,但是被我的這句話說服了"It's very simple, I can't fire you but you can fire me. So our relationship is not equal at all"。
如果這種依附關係不是以公平為基礎,那它的基礎是什麽?很簡單,兩個字:"喜歡",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千金難買願意",也就是我們現代人掛在嘴邊的"選擇"。因為喜歡,所以可以一天工作十二個小時而不向老板要加班費。因為喜歡,所以可以老夫少妻或少夫老妻而罔顧旁人的目光(羨慕也罷,蔑視也罷,仇視也罷)。因為喜歡,所以可以當牛作馬為孩子付房租付學費隻要孩子開心。因為喜歡,所以可以隨便配偶或讀書或工作或在家釣魚上網打麻將,隻要我能賺錢有飯吃就無需憂慮。而最為重要的是,因為喜歡,所以可以不要求對方回報,可以不需要對方感恩。老板覺得我無用了,可以隨時踢走我,因為我沒早走不是為了你,而是為了我自己。配偶覺得我不夠好,可以隨時離開我,隻要我們在一起時你沒有用槍逼著我。
除去上麵四類,我與其他人的關係都是一種交流和互補的的關係,英雄相惜,四目對視會心一笑。同命相憐,輕拍肩頭權作安慰。話不投機,善言相待直至不能。惡語相向,扭頭轉身自行離去。
基於上麵的說法,我覺得當我們在網絡上在論壇上意氣風發地揮著道德人品的大棒對別人口誅筆伐的時候,我們實際上是象唐吉嗬德那樣與自己幻想中的風車巨人幹架。這個架不是為了"受害者"打的,而是為了我們自己。因為我們所揭發出來的"別人"的所謂醜事,別人的那些"受害者"也許早就已經知道,而且知道得更多。至於我們對別人道德品質的批判,更是越俎代庖之舉,因為這低劣的道德品質可能坑害的人們,也許從來就沒有一個跳出來喊冤叫屈。事實上是,通過打這種架,我們一方麵滿足了自己假想出來的道德優越感,另一方麵也有了個機會敲打與自己活法不同,但是又可能活得更滋潤的人,就你這爛人,我"活"不過你,難道還"罵"不過你?難道還不能罵罵你撒氣?
說到底,我除了介意生養我者,或是我生養者,對其他的一切,都可以隨時隨地豎起中指。
我好象從來都沒說過自己是理工男。
同意,真正懂得了 move on,也就算是看明白了人生的大半。夫妻或情侶之間的很多悲劇,都源於不懂得 move on。
說得好,知道1+1=2是憑知識,看懂1+1=3卻是靠智慧。不過,因為我更看重的是應對"看不懂"的後果之能力,所以我並不一定會在意在1+1=3上看走了眼。move on 永遠是我的一個可以信手拈來的潛在選擇。
謝謝誇獎,但是看到你的評語我是真地笑了出來。我考大學數學隻得了二十分,現在過了四則運算就什麽都不會,連因式分解和一次方程都不知道該怎麽做。讀文學從中國讀到美國,到最後靠 IT 混飯吃。
不過事實上對鄧文迪的"批判"都是出於道德角度,除此而外她又有什麽值得我們"裁判"的呢?更有資格或是話語權難道不應該是默多克,布萊爾,或是那個帶她來美國的老男人?他們說了什麽?
在男權社會裏,女人的幸福取決於她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把握自己的命運,也就是說,她能擁有多少可供自己支配的資源來對男人說"不",不論這個男人是她的父親,他的丈夫,她的老板,她的追求者,還是其他任何人等。
沒有足夠能力把握自己命運的女人,即便現在擁有幸福,也不能保證這種幸福永遠不會褪色變質。而一旦這種變故發生,依賴於別人的"美好",遠不如自身的強大更實在,更可靠,也更有自尊。
婚姻是自己的婚姻,我們不能複製別人的人生,因此也就不能按照別人的模式來製定自己婚姻的幸福模式,北美的離婚率在50%以上,所以說照別人的葫蘆畫瓢,從一開始就輸了一半。
鄧文迪的故事,好萊塢天天在發生,華爾街天天在發生。這種故事既沒有讓北美社會少了些許拜金,但是也沒有讓物欲橫流的洪水猛獸更為強大。金錢是中性的,所以被金錢誘惑不是什麽錯事,正如同被色欲誘惑是人之常情一樣。
婚姻是一種契約,本質上是一種商業/法律行為。婚姻不承認愛情,沒有哪一個婚姻法說你必須相愛才能結婚。也正因如此,發達國家的移民官們才會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調查合法婚姻掩蓋下的不合法的非法移民行為。既然是一種商業/法律行為,那麽利用杠杆(leverage)就無可非議。風凰男可以借上大學跳(板)出農門,草雞女當然也可以借婚姻跳(板)跨過太平洋,成千上萬的人都曾經"合理合法地"嫁"過"太平洋",並且更多的人正在"合理合法地"做,為什麽輪到鄧文迪就該大棒招呼?
再說了,"跳板"該怎麽定義,除了嫁給比自己錢少的人可以想當然地被看作不是利用婚姻做跳板,女人嫁給賺錢多於自己多少的人就可以被貼上以婚姻為跳板的標簽?多十萬?多一百萬?多一千萬?這個標準應當由誰來定?銀行?社會公知?雙方父母?真這樣劃分,是否一半的婚姻都可以算作以婚姻為跳板?
夫妻/婚姻的解體,隻與夫妻有關,責任隻能由夫妻來負,與任何外人無關,這是沒有什麽含糊的。男人最卑鄙,最下賤,最不男人的作法,是享用過小三的肉體和情感後,回家對妻子說自己一身清白,隻是錯在被"狐狸精"拉下了水。而女人最無能,最"陰萎"的反應,就是認可男人的這種卑鄙無恥而遷怒於小三。所以,不論是誰因為鄧文迪離婚,都是那"誰"的責任,沒有理由讓鄧文迪來背黑鍋,不論她得利與否。
鄧文迪的故事,就是一個故事,即便要做教材,也隻能是在交友俱樂部或"怎樣釣到金龜婿"之類的節目上。鼓吹用她作為大三大二女生的教材,是一種無稽之談,因為這是一個個體非常個人化的選擇,沒有任何可教的內容。
說到貪官包二奶,因為女人是資源的一部分,所以有權有勢者侵占額外份額,不是中國才有,不是今天才有,將來也仍然會有。Ted Cruz正被"小三"醜聞搞得狗血淋頭,焦頭爛額,可為一例。肯尼迪和克林頓都不缺"風流總統"的把柄,seekingarrangement.com 之類的網站為甜爹甜女(sugar daddy and sugar baby)牽線搭橋忙得不亦樂乎,生意興隆,都是很好的例子。隻不過是因為中國今天的製度和法律缺陷,使得中國的"貪官"們更加容易利用國家或別人的資源來作為"杠杆"去侵占額外的"女人"資源。
北美似乎不太有"被迫離婚"這種說法。婚姻是一種基於選擇的契約,隻要有一方想離,分居一年就可以算作合法地分開了。之所以這樣,是因為尊重並且強調個體的自由和選擇權利。
默多克離掉的,並不是糟糠之妻,他在此前已經離過一次婚,所以並不是鄧文迪讓他初次開了離婚的"洋葷"。
男人因為"小三"而離婚,錯不在"小三",而在男人自身,讓鄧為默多克離婚負責,有點過於牽強,更何況默多克在訪談中曾說過鄧文迪一開始曾拒絕過他。
鄧文迪的所作所為,純屬個人行為,和中國人,甚至沾點中國邊的人,沒有任何關係。她"小三上位"外嫁後的這十多年,中國經濟騰飛,老百姓滿世界充大爺,可為沒有損害國人形象的佐證。
至於鄧的誠信連累他人,也許是揣測多於事實。自從鄧外嫁以來,從中國出來的"郵購","網購",或是其它形式的涉外婚姻隻多不少,可見沒有人因為鄧文迪的故事而對中國女人噤若寒蟬。
如果道德真有統一的準則,不知道為什麽鄧文迪的華裔批判者要為默多克的新任妻子 Jerry Hall歡呼叫好,而西方媒體卻公開地指稱Jerry Hall 是一貫的 gold digger.未必隻有黃麵孔的 gold digger 活該挨道德大棒,白麵孔的則有道德鮮花相送?
鄧的選擇,可以是我們不屑或不為的,但是這不一定和道德有關,除非她用了欺詐坑害等手段。從現在知道的看來,似乎沒有,因為遊戲的對方,都是自願參與。
欣賞鄧文迪強悍的精神和不認輸不服軟的人生態度,並不意味著就要效仿她,默多克就一個,即便想效仿又怎能讓眾多效仿者爭得過來?看電影"Bugsy",欣賞裏麵黑幫老大的理想主義精神,並不意味著要連帶學會他殺人越貨,或者也到戈壁灘沙漠上去平地壘起一座擎天賭場。
正好要離開辦公室,恰好看到你的評語。我們可以不投讚成票,因為我們不喜歡,但是也不必要把不喜歡的人和事都送上道德法庭。你舉的例子,因為"強暴"和"傻子",說明對方沒有選擇權。在對方沒有選擇權的情況下逼迫對方就範,或是以手段剝奪對方的選擇權,當然是道德問題,甚至還是刑法問題。但是你覺得鄧文迪的行為符合你舉的例子嗎?沒有一個人是"被強迫的",也沒有一個人符合我們通常關於傻子的概念。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說了我們需要有什麽樣的道德高度,才能對兩個心智成熟的成年人自由地做出的選擇進行道德批判?
你說得很對,選擇是人生最重要的事,所以薩特說了存在就是選擇,我們因為選擇而成為我們所是,也因為選擇成為那個特定的"誰"。不久前寫過一篇短文談對"選擇"的感受,附在下麵:
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70516/201602/607583.html
人不是神靈,所以選擇的錯誤是命定。現代社會之所以較過去"文明",就是因為它給了我們更多的承擔錯誤的能力。因為可以離婚,所以不需要為了"一嫁/娶定終生"而花上兩三年去了解一個人再相愛。因為可以在四十歲時再回學校讀自己喜歡的專業,所以不需要在18歲時就對職業做出萬無一失的選擇。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承受錯誤的能力比選擇正確更重要。
鄧文迪損害(損人利己)的是我們的"感覺",她沒有損害"我們"。她與她的獵物們(那些比她強勢的男人)在自由意誌下做了我們不喜歡,也許也不會去做的選擇。但是這不是道德判斷的問題。我們應當在什麽樣的道德高度上去判斷兩個成年人自願的選擇是"不道德"的?我們的道德大棒是否忽略了對個人選擇權力的尊重和承認,如果選擇真的是我們人生中最重要的事?
活在這個世界,人就是在幹一件事,選擇。選擇最重要的因素,當然是如何作正確的選擇,正確的選擇就包括了承擔錯誤的能力。要想做出正確的選擇,就要具備明辨是非,識別美醜的能力。例如你舉股市的例子,如果你承擔不了那麽大的風險,你還要去冒險,那就不是正確的選擇。能力的強弱不是天生的,是鍛煉出來。正確的選擇和選擇的實施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自信基礎之上,能力的強弱是相對的,正確認識自己,不能能力高就自負,能力低就縮手縮腳,那就什麽事都幹不好。
對於鄧文迪,她本人都說了,任何人說什麽她都不會在乎,所以別人也不會蠢到想改變她的地步,大家隻不過發表自己對這種現象憎惡的感覺而已。一個社會不應該提倡損人利己的是非觀,不能因為能力強,就可以為所欲為,能力差就受人欺負,任何人人格都是平等的。人還應該具備辨別美醜的能力,如果一個人把豬八戒說得比七仙女好看,她的女兒把自己化妝成豬八戒招搖過市,惹人恥笑,那怪誰呢?
不是所有的人都在乎別人廉價的吹捧,在網上占了個道德高度值幾個錢呢?重要的是自己對自己是否真正認可。
同意你說的取悅自己。做自己喜歡的事情,前提是愛自己。之所以要做,不是因為對方,而是要取悅自己。也正因為自己才是真正的得利者,所以才能不期望回報和感恩。
我以為選擇最重要的因素,不是如何做正確的選擇,而是有多大能力承擔錯誤的選擇。能力強,則不會錙銖必較,縮頭縮尾,因為能坦然應對反而容易作出正確選擇,如在股市一般。所以我一直認為承擔錯誤的能力遠比識別美醜更為重要。
現代社會的寬容,在於"live and let live",隻要是雙方心智正常下的選擇,就不是一個道德批判的命題。否則對個體權利的尊重就是一句空話。
豎中指,實際上是自衛,而不是進攻。意在強調一種特立獨行的精神。當我們沒有辦法安心走自己的路時(惡言相對),對無端攻擊者豎起中指,不過是告訴他們"可奈我何?"因為理性的對話是惡言相對者蔑視的東西,人格的攻擊是他們唯一的武器。
毛老大人當年說過"世界是你們的,也是我們的,但是歸根結底是你們的。"話很簡單,但是很有道理。隻有把世界當成別人的世界,把自己看作一個匆匆的過客,才能超然。古人也說了"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按照這個順序,身尚未修好,其他三樣隻好免談了。
人的一生最重要的是做好一件事,選擇。選擇的能力是在實踐中,鍛煉出來的,隻有具有識別真假,美醜的能力,才能在人生路上做出正確選擇,記得你有篇文章,是指責對鄧文迪批評的人沒資格。你以為別人都不知道對鄧文迪來說什麽都對她無所謂,但是她提供這個樣板,難道不是一個讓人正確識別美醜的活教材嗎?誰也沒資格對別人的選擇說三道四,包括鄙視一些醜陋現象。
你說:通過打這種架,我們一方麵滿足了自己假想出來的道德優越感,另一方麵也有了個機會敲打與自己活法不同,但是又可能活得更滋潤的人,就你這爛人,我"活"不過你,難道還"罵"不過你?難道還不能罵罵你撒氣?
你說這種話,有點小人之心,難道你認為批判鄧文迪的都是眼氣鄧文迪活得滋潤,在外麵罵罵,回家偷著教育自己女兒做鄧文迪第二?那些罵搶蝦的人都是眼氣自己沒蝦可搶?
覺得你倒數二段與你全文的結論是擰巴的,既然你認為不應該在論壇上揮著道德但對別人口誅筆伐,你為什麽除了你介意的人,對其他的一切,都可以隨時隨地豎起中指?是不是不分是非你可以豎中指,別人不行?
在他的對話錄裏柏拉圖一再以"know thyself"這一格言來引導我們,民間也有流傳甚廣的俚語"live and let live"。這兩句話放到一起就是我們所謂的智慧。因為"自知"所以才能"自明",所以才不會試圖以肉眼凡胎的有限去冒充神靈的洞悉一切,以"高人一等"的"神智"對眾生妄加判斷。因為堅信每人都有按自己願望被"let live" 的權利,於是懂得在我們看不懂的每一件事情後麵,都有一個我們不知曉的故事,於是會去尊重他人的選擇,盡管那種選擇既不為我所明白,亦不為我所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