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3 第二部 冤殺韓複榘 第六章 逮捕疑雲 第四節 武昌就戮
第四節 武昌就戮
不管腫麽抓反正是抓起來了,然後連夜坐火車到了武昌,關押在武昌市平閱路33號內院一座二層小樓上。這座小樓過去是軍統的大本營,正在武漢行營的斜對麵。
韓複榘到了武漢不久,武漢的報紙就堂之皇之地報道了大審韓複榘的消息。陰謀者總是要先搞一搞輿論準備的,這是規律。
1月19日,臨時高等軍法庭會審庭組成,何應欽擔任審判長,鹿鍾麟是副審判長。
韓複榘之子韓子華描述,“父親被關押在二樓上,要見蔣總裁不讓見,要見審判長何應欽也不讓見。”韓子華當時在河南漯河,是和媽媽在一起的,這個描述肯定不是親見,來自何處,不詳。不過被關押的人要求見上級鳴冤那是一定的,而陰謀者正是萬萬不能讓雙方見麵的。
韓複榘被殺也有很多說法,如何打的槍,不讓打頭啦,鞋緊了啦,要換鞋啊啥的,都比較詳細生動,活靈活現,如同親見。
俺個人比較傾向這個說法:1月24日晨,有人上樓對韓複榘說:“何部長請韓主席。”韓複榘便由樓上走下來,剛走到樓梯底,身後忽然槍響,韓複榘一驚,大呼:“有,有刺客!”接著又是一槍響,韓複榘立定不動,隨即槍聲再響,他倒了下去。
俺傾向這個說法的原因是韓複榘喊了一句“有刺客”。這句話說明,韓複榘一直不認為自己有罪。“沒有罪”是符合韓複榘的所作所為的,也是符合他自己對自己的判斷的,這樣在他心裏就不可能有被槍決的可能的,而且也未經審判,何來執行?可笑的是,很多人竟然相信韓複榘已經看出情況不妙,竟然想用“鞋緊”來逃避,這真是沒有常識。如果韓複榘當時看出來有人要殺他,那他隻能是認為這是非法的,必然要抗爭,而不是光說“鞋緊”。至於如何抗爭,口頭抗議是一定的,韓複榘會武,抵擋幾下會不會?俺不知道。韓複榘反正是不會看出來而不抗爭的,或者口頭,或者動手。
韓複榘沒有想到,陰謀者竟然用暗殺這一卑鄙的手段來對付自己,所以才喊出“有,有刺客!”的。
韓複榘被關押的地方是軍統所在地,此事當和軍統有直接關係,應該就是他們動的手。
這次暗殺是否經過蔣總裁的同意,俺覺得很有疑問。
作為統治者,就是要維護他的統治秩序的,而不是要自己打破自己製定的秩序。例如山西的閻錫山殺李服膺,也是要走一個過場的,自己製定的秩序是要讓大家遵守的,而不是要自己帶頭鼓勵大家打破來玩兒的。沒有緊急、厲害關係的時候,最高統治者是不會主動打破這個自己製定的秩序的。
韓複榘已經在押,到現在也有好幾天了,這其間無論是日本人還是第3集團軍都沒有啥大不了的動作啊?並沒有緊急、非常的大事發生或者要發生。審判委員會已經成立,恐怕這才是唯一的大事兒。審判委員會肯定是蔣總裁下令組建的而不是李宗仁,這說明蔣總裁是希望這個審判委員會起作用的。成立一個組織又把他踢到一邊去,這種統治手法不是太拙劣就是太霸道了。
為了顯示審判委員會的公平,蔣總裁特意把鹿仲麟、這個西北軍二當家的安排在了付審判長的位置上,這說明蔣總裁是想要顯示公平的。那為啥不把西北軍的大當家馮玉祥安排進來豈不是更好?馮玉祥地位要比何應欽高,不能給何應欽當副手。所以講,這個安排,蔣總裁還是動了腦筋的,也是很合適的。這也說明即便是蔣總裁要殺韓複榘,那他也不想給別人留下話把兒。
這樣問題就出來了。假設蔣總裁要殺韓複榘,而且還不想留下任何借口,那為啥要采取這樣暗殺的方式呢?為啥不走完程序、審完再殺?邏輯上說不通啊。
押了韓複榘已經12、3天,審判委員會總該開庭了吧,這對陰謀者來說也就是陰謀敗露的時刻。無論如何都是必須要動手了。至於怎樣具體做的工作,怎麽讓人在軍統總部殺了人,俺還真推斷不出來。
“韓複榘是二級上將,蔣總裁特意下令不得打他的頭。”這個說法隻不過是把“蔣總裁是要殺韓複榘”這個謊話具象話了、生動化了,在這裏,細節的描述再次發揮了迷惑作用。有一個同樣的例子,說的是張靈甫殺妻。張靈甫讓妻子割韭菜,趁著妻子彎腰低頭的功夫,張靈甫槍擊其妻後腦。張靈甫的兒子後來曾說,“這是在臘月裏,你倒是在這個時候的西安找出一塊長韭菜的地出來?”編謊話者是會故意編出來一些細節來的迷惑聽眾的,繪聲繪色就是在講故事!
未經審判,這個李宗仁在回憶錄裏也承認了,不過為了減輕這個司法程序的錯誤,李宗仁又加了一句,“雖未經軍法審判,然此事確使抗戰陣營中精神為之一振。”意思是審與不審問題不大,主要是“精神為之一振”,這就算殺對啦!
付審判長鹿鍾麟也說未經審判。
未經審判,自然就未經執行,真的是“有刺客”,可以算成實實在在的暗殺。
很卑鄙!
可是白付總參謀長不想讓人罵“卑鄙”,不同意未審就殺人,“這不是破壞司法嗎?”白崇禧在《白崇禧先生訪談錄》裏說“韓被捕後送往武漢,經軍事審判明正典刑。”
到今天也找不到審判韓複榘的記錄,也沒有宣判書、也沒有行刑記錄。在這點上就可以看出白崇禧的業務能力就沒有李宗仁強了,這個假話太容易讓人揭穿了。
雖然白付參謀總長主張審而李長官主張不審,在司法實踐上出現了一些分歧,但這也沒關係,反正殺韓複榘是殺對了,在這點上白付參謀總長同意李長官的結論,同時補充說,“韓既正法,綱紀樹立,各戰區官兵為之振奮,全國輿論一致支持,韓之原部第3集團軍在孫桐萱指揮下亦奮勇與敵作戰。在此之前,黃河以北作戰部隊輕於進退,軍委會之命令,各部隊陽奉陰違,經此整肅,無不遵行。”
要是“在此之前,黃河以北作戰部隊輕於進退,軍委會之命令,各部隊陽奉陰違。”如此為啥不早殺這些“輕於進退”、“陽奉陰違”的人?
唉!真是沒地方講理啊!
韓複榘一死,《中央日報》刊登韓複榘十大罪名:一、違抗命令,擅自撤退;二、按兵不動,擁兵自保;三、勾結日寇,陰謀獨立;四、收繳民槍;五、縱兵殃民;六、派銷鴉片;七、破壞司法獨立;八、擅征和截留國家稅款,破壞稅製;九、侵吞國防經費;十、擾亂金融。
第1、2兩條在文字上說不通,按兵不動怎能擅自撤退?不過現實當中的這種情況是可以存在的,隻不過放在一起比較滑稽。這軍事上的事情咱們前麵都說清楚了,韓複榘不存在這兩個罪名;
第3條,“勾結日寇,陰謀獨立”,韓複榘和日本人對抗7、8年,日本人從來就沒撈著好處,這個不成立;
第4條,“收繳民槍”,不知何指?現在山東的聯莊會就是民團,也是預備役,是有槍的,以後在徐州會戰時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這一條不知怎樣解釋,難道是沒有實行實名製?
第5條,“縱兵殃民”,唉!
孫桐萱平時對部屬管束較嚴,無事不許擅自走出營房,有事請假出營房也必須按時而歸。因此,街上無遊兵,更無尋釁鬧事者。由於軍餉發放及時、充足,官兵在市場上買賣公平,無有欺壓百姓之事。軍官家屬租賃的民房,也無拖欠房租之事。
孫 桐 萱
孫的部隊在操練的閑暇時間,除從事各項公益勞動外,還在農忙季節,派他們到離城不遠的農村,幫助農民進行夏秋收割、播種的勞功。部隊在農村勞動時,以連隊為單位,自帶幹糧,隻飲用農戶的茶水。幹活時,不分大戶、小戶,都可以得到幫助。並且,他還通知師部直屬的炮兵團、騎兵營、輜重營,無代價地把騾馬借給農民使用。
想起俺的爹哋告訴俺,當年俺的爹哋當解放軍時曾經在山西拉練,自然要給駐地百姓掃院子、打水等等,臨走問問百姓感受如何。老百姓答道,好好,和閻長官的部隊一樣好。這可是俺的爹哋跟俺親自“憶述”的,當是真事兒。
穀良民第55軍一部
第6條,“派銷鴉片”,這一條最滑稽。全國要是有一個省、一個軍閥不賣鴉片,那就是韓複榘;要是有兩個省、兩個軍閥不賣鴉片,那就再加上閻錫山。
當時全國鴉片橫行,尤以四川最甚。挑夫走累了,停下歇歇,就到路邊小鋪花1角錢買一個煙泡,抽完了有勁兒了再接著走。各地都把鴉片當做來錢的好路子,如同現在的房地產開發一樣是GDP的支柱,任弼時也當過所謂的“鴉片專員”。桂係廣西政權收入的50%都是種植、販賣鴉片得來的,以至於無論如何也回避不了這個問題,統計局做報表的時候,隻好用“山貨”、“特貨”來代替。另外,像張學良之流還是“以販養吸”呢是不是?
第7條,“破壞司法獨立”,用“破壞司法獨立”的名義,使用“破壞司法”的暗殺手段來殺“破壞司法”韓複榘,不知怎樣解釋?
第8條,“擅征和截留國家稅款,破壞稅製”,有過這事兒,早已解決,現在不存在。再說,這事兒多了去了。“6.1兒童節活動”其實就是對抗中央政府取消兩廣地方政府的半自治的造反,這裏邊兒當然有錢上的分歧不是?
第9條,“侵吞國防經費”,這個殺不著韓複榘,先殺閻錫山、宋哲元、劉汝明、張自忠再說。
第10條,“擾亂金融”,這個是指山東民生銀行自己發鈔票的事兒。俺不懂這些金融,也不知道有沒有死罪。另外,直到“7.7事變”之際,河北還是使用自己的鈔票,1937年6月21日,南京政府向冀察政務委員會發出停止使用河北省貨幣的強硬命令。在這個事情上,宋哲元要比韓複榘幹的過火的多。
看了這十條,俺的總體感覺幕後策劃的這個人比較糊塗。要殺人,一條“棄土避戰”的罪名就足夠了,何必十條?十條中有一條不實,豈不令人生疑?這還是“做賊心虛”的表現,唯恐死得不踏實,把能找出來的罪名都給他安上,看他死不死?
過了,就“畫蛇添足”了,就不像真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