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稅法規定,移民前增值未賣的財產,在移民後出售,以原來的成本(cost basis)而不是以拿到綠卡那天的市價當成本。
增值稅是以賣價減成本來計算增值,成本低,增值多,稅就多。美國綠卡采用“登陸”製,親身到美國報到才算,所以在申請綠卡或報到前,要先做“洗稅”的規畫。
第一是把增值的財產在落地簽證前先賣掉或贈與。虧錢的財產則留下來,等拿到綠卡以後再賣。做前要諮詢懂國際稅法的會計師或律師,因為牽涉到母國和移民國的稅法和所得稅條約的所得認定和扣減、稅率、稅級的不同。在少數情況下,留下增值反而有利。移民前三年內把財產贈與給信託,也當成移民後第二天的贈與。
第二是針對退休來美者。很多人拿到綠卡後急匆匆地辦退休來美國,結果幾十年辛苦賺來的退休金要在美國一次繳稅。這些退休金在原居地往往是免稅的,也沒有外國稅可以扣抵。因此,想辦全退的人,在報到前要辦好退休手續,如此可以不繳美國稅。如果來不及,那麽領月俸,稅率低。千萬不要一麵領退休金不報稅,一麵在美國當窮人領社會救濟金 ( SSI),抓到是“雙重犯罪”。
第三是在移民搬到美國後三年內賣自住宅,如此可以享受個人25萬(夫婦50萬)的自住宅增值免稅的優惠。如果拿到綠卡後沒搬來美國,還繼續居住在原住宅,就沒有三年的限製。如果準備把自住宅留待去世後傳給子孫,也不必匆匆賣房。
第四是“隻要綠卡不要稅”。投資移民時,以不賺錢、財產少的配偶當主申請人,另一有錢的配偶當眷屬。當空中飛人的中國籍配偶每年不要在美國居留超過120 天,就可以選擇當“合約國非居民”,在美國境外的資產和收入都可以不必在美國報稅和繳稅。
香港和澳門不適用中美所得稅條約,台灣沒有和美國簽訂所得稅條約,所以港澳台居民沒這個優惠。做這選擇時,要注意共同(聯合)財產,夫婦各有一半權利的問題。而且,用這方法要有隨時失去綠卡的打算,因為用非居民身分報稅可能被解釋為沒有久居的意願,採用前需和移民律師商量。
第五是“合法避稅”,即利用免稅、所得稅條約、和外國稅扣抵 (foreign tax credit)等租稅優惠來減稅。如果已到美國報到而來不及“洗稅”,那麽隻能用這個方法。一般而言,從稅率比美國高的國家來,原居地繳的稅比美國高,外國稅扣抵可以免掉全部或大部分美國稅。所得稅條約也可使稅率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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