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這個字曾經被大量廣泛地使用,可是如今卻好像漸漸消失了。它曾經是一個語義強烈,具有貶意,很嚴肅的詞匯。這個‘罪’字描述了每個文明社會的人生活的中心出發點,人的意欲,計劃和生活方式,在在都與罪有關。但是這個字不見了。這個字伴隨著它所代表的意義,幾乎都已經消失了。為什麽?難道沒有人再犯罪得罪神了嗎?難道人們不再相信人都是有罪性的嗎?”
羅馬書7章7-13節:
這樣,我們可說什麽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隻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
出埃及記20章1-17節:
神吩咐這一切的話說: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麽形像彷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神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仆婢、牲畜,並你城裏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做;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不可殺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仆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1990年《生活》雜誌曾發表過一篇文章,評選出了百位20世紀最傑出人物排行榜。其中的很多人我們耳熟能詳,然而卻有一個人對很多人來說十分陌生,他叫卡爾 · 門寧格(Karl Menninger)。除非你的專業是現代精神病學,否則你很可能沒有聽過這個名字。門寧格博士著有多本頗具影響力的書籍。其中一本名為《罪的去向如何?》(Whatever Became of Sin?)的著作,在現代意識領域的影響力更是無可企及。
“‘罪’這個字曾經被大量廣泛地使用,可是如今卻好像漸漸消失了。它曾經是一個語義強烈,具有貶意,很嚴肅的詞匯。這個‘罪’字描述了每個文明社會的人生活的中心出發點,人的意欲,計劃和生活方式,在在都與罪有關。但是這個字不見了。這個字伴隨著它所代表的意義,幾乎都已經消失了。為什麽?難道沒有人再犯罪得罪神了嗎?難道人們不再相信人都是有罪性的嗎?”(節選自第14頁)
這本書意在記錄“罪”這個詞從美國文化中消失的過程。門寧格博士在書中所表達的大意是我們用違法行為和外在症狀來逐步取代曆史意義上神所定義的犯罪的概念。以下是他所做的分析:
當人們把犯罪當成是違法行為或身體症狀時,就錯認了人的行為對錯與否的本源。當人把犯罪的概念轉換成犯法的概念時,人所做的就是把神徹底排除在外,因為犯罪本是人得罪神的行為。而違法則是人與人之間的某種惡行。因此,如果你將其稱為違法行為,你就大大地降低了它的程度。而如果你把罪當作外在的症狀,就更是降低了它的程度,因為講到的隻是表征,不管是遺傳還是環境,或是早期的選擇和因素,這些都不過是講到外在的違規行為。
就門寧格博士所指,當人們摒棄了“罪”的概念,用“症狀”來替換時,就完全把它定義成了一個外在的,或者說自身以外的事物。門寧格博士在書中用大量的篇幅來證實罪的概念已經在美國社會中消失了,而他提出的主要證據或著說至少是最先的證據就是指出了美國曆任總統在國家年度禱告日相關公告中所做出的改變。
總統們都不再會使用的詞匯
你知道美國是由哪一位總統在任時開始有國家年度禱告日嗎?答案是1863年亞伯拉罕林肯總統在任時。如果你去讀當年的禱告日公告,你會看到它的措辭都是基於《聖經》中的語言,它實質上就是一篇由白宮發表的基督徒文獻。在林肯總統所發表的第一篇公告中,他就用到了罪這個詞匯,並且號召全國認罪悔改,回轉向神。
100多年過去了。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美國國會通過了一項法律,規定自此之後的每一位總統都要在每年的五月間選擇一天定為國家禱告日,並且在當天發布一篇公告。艾森豪威爾總統是法律頒布後的第一任總統。他第一年的公告,就是以林肯總統的公告為範本,大量援引其中的語句,並且同樣使用了“罪”這個詞匯。門寧格博士指出,在隨後的幾年任期中,艾森豪威爾總統卻把“罪”這個詞從公告裏去掉了。他講到在19世紀50年代的第一篇公告以後的20多年中,沒有一位總統在發表的禱告公告中再度用到“罪”這個字,艾森豪威爾沒有,肯尼迪沒有,約翰遜沒有,尼克鬆也沒有。如今,距離門寧格博士的書出版也有數十年了,據我所知,仍然沒有一位總統再度於禱告日的公告中使用“罪”這個詞。
仔細想一想。林肯總統在1863年使用了“罪”這個詞。艾森豪威爾總統在20世界50年代初亦然。但是,自那之後再沒有一位總統在國家禱告日的公告中再提及這個詞。門寧格博士還加上了一個有意思的發現,就是共和黨的總統們通常會講到驕傲和自義,而民主黨的總統們通常會講到缺點和錯誤。但就是沒有一位總統真的有勇氣去號召全國的人認罪悔改。
使用檢索係統查詢
正因如此,他才會說“罪的概念已經在美國社會中消失了”。我很想知道這個結論是否依然屬實,於是我就去圖書館搜索在1990年代的某個五年期間,美國是否有任何非基督教類的書籍嚴肅地探討有關罪的問題。我坐在書籍查詢區的電腦前,使用他們的檢索係統。這個檢索係統是非常好用的軟件。隻要你在電腦裏輸入要查詢的詞,它就會在成千上萬本英文書籍雜誌的數據庫中去搜索。我想這個數據庫中應該存有數以百萬計的書目,你能夠搜索到任何你想象得出的書目,還能搜索到任何你連做夢也想不到的書目,還有很多你都沒聽過也理解不了的書目,這些都會作為搜索結果出現在屏幕上。
於是,我就在檢索專用的電腦上輸入了“罪”這個詞。屏幕上馬上就出現很多相似的詞條,寫著 “參看神,罪疚,自然神學,人的墮落”。我就接著點了“自然神學”,搜索結果又寫到“參看罪,試探,自然神學”。結果裏麵有各式各樣的“參看”其他搜索詞。原本的搜索結果應該會接著出現。那裏什麽都沒有。其他的各種關鍵詞都有索引,但是,在那五年間,在這數以百萬計的非基督教文章中,卻找不到任何一篇是嚴肅地探討我們社會中的罪的問題。這就是門寧格博士撰寫《罪的去向如何?》這本書的原因。他的論題是對的。我們現今生活在一個失去了罪這一概念卻持續著罪行的社會中。我們忘了罪這個概念,然而犯罪的行為有增無減。
我問一個問題:如果人們都犯罪卻不認罪,那麽一個社會,或一個文化或一個國家會變成什麽樣?如果一個人犯罪卻不承認自己做錯了又會怎麽樣?那個國家,那個社會,那個文化就會開始逐步敗壞。為什麽?因為毫無誠信的根基可言。這就是我們現今所麵臨的問題。
領先文化指標
前教育部官員威廉 · 班內特(William Bennett)是非常敏銳的社會觀察家。他還提出了“領先文化指標”這個概念。我們應該都聽過“領先經濟指標”,它指的是勞動部每個月所發布的一係列或升或降的衡量標杆,能夠用來預測未來幾個月的經濟形式。威廉 · 班內特對於美國文化的衰退非常憂慮,於是他就選取了19個不同的類別,分析了過去30年的情況,其中包括犯罪,平均的重罪判處,貧困兒童,嬰兒夭折,未成年人懷孕,領養比例,未婚先孕,虐待兒童,少年自殺,婚姻與離婚,離婚家庭的孩子所有的影響,高考成績,高中退學,吸毒,上網和看電視的時間等等項目的數量或比例。他的分析結果呈現在一組圖表中,讓我們看到在之前的30年間,這19個涵蓋了文化,道德和倫理等不同類別的走向。
分析的結果是用非常簡單明了的方式呈現:在美國平均物質生活水平大幅提升的30年間,在每一個可衡量的社會,道德,倫理方麵,社會價值標準卻全部都是下降的。這就是如今社會現實的悖論。我們的經濟發展越來越好,越來越好,越來越好,好到先前根本沒得比,但是我們的道德水平卻越來越差,越來越差,越來越差。
在分析所記錄的30年間,暴力犯罪上漲了560%,非婚生子的比例超過了400%,離婚率翻了兩番,單親家庭的孩子比例多了三成,少年自殺的案例數量上漲超過了200%,高考平均分下降了80分。從現代社會病理學分析的角度,至少是從其中的大多數指標來看,各項趨勢都是下降的。
罪到底演變成什麽東西了呢?我們隻不過是不再談及它而已。可是,我們卻從未停止過犯罪。
問題的根源
我們為什麽棄用罪這個概念?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唯一的。我們棄用罪這個概念就是因為我們棄絕了神的律法這一概念。要談罪的問題,有兩點是必須的。一就是針對所有人類可判定的行為,需要有一個客觀的標準,就是要有一個對或錯的絕對標準。另一個就是要有一個犯罪得罪的對象。
拋開了神的律法,這兩點就都不複存在了。絕對的標準沒有了,犯罪得罪的對象也沒有了。因此,拋開了神的律法,保留罪的概念也沒有什麽意義了。這就是我們的社會走下坡的原因。我們棄絕了罪的概念是因為我們棄絕了神的律法的概念,而它卻是我們看清自己屬靈和道德景況的唯一的依據。
如此說來,我們就必須要直麵《羅馬書》7章7-13節中的經文。這幾節經文就是寫給那些認定自己很善良不需要神的人。這幾節經文就是寫給那些認定自己不需要神的律法來約束自己行為的人。這幾節經文闡明了神的律法和人的罪之間的至關重要的聯係。當我們再度去看神的律法時,我們能夠有什麽發現?經文的內容告訴我們,當我們轉回頭看神的律法時,我們能看到罪的四個現實的狀況。
一、神的律法揭露了罪的本相(第7節)
第7節經文講到: 這樣,我們可說什麽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隻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律法的目的可以這樣來表述。它是為了讓我們能辨明是與非。如果你不喜歡“律法”這個詞,那就把它想成《十誡》。神把《十誡》賜給摩西讓我們能夠分辨對與錯。使徒保羅用《十誡》中一個具體的例子來說明他的論點。他所講的想必就是他年少時的經曆。那時,他就坐在拉比(猶太教師)迦瑪列的腳前,學做一名法利賽人(嚴守《舊約》律法的猶太人)。和我們多數人一樣,保羅最初也認為他自己很不錯。當他看到《十誡》的第一誡,你不可有別的神時,他應該會對自己說:“沒問題,這一點我做到了” 。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我沒有偶像”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我從來沒這麽做過”。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我們猶太人熱衷於守安息日!”。當孝敬父母,“我一直是這麽做的。” 不可殺人,“想都沒想過”。不可奸淫,“絕對不可能”。不可偷盜,“我不會的”。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也過關了。保羅的確是實話實說的。
可是當他看到第十條誡命,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仆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直接命中!而且直擊要害!這一條誡命,保羅沒能過關。因為這一條與其他九條有著本質上區別。其他九條我們還可以製止自己去做,因為它們都是描述外在的行為。我們可以說:“我沒有殺人放火,不搶劫詐騙,也沒有婚外情,不犯奸淫”,我們可以靠理智杜絕這些行為。但是,我們沒辦法靠理智杜絕這第十條誡命。它所說的是我們內心中的所思所想。當保羅讀到“不可貪戀”時,他就突然意識到:“我時常貪戀其他的事物。我想要擁有那些我明知不該有的東西。我會貪婪地想要更多。我看到別人擁有就希望自己也能有。”這就是貪戀掌控我們的方式。貪戀就是指不可控的欲望。想擁有自己不該有的,或是想要多過自己擁有的,還有就是覬覦別人的所有物。保羅所說的是,僅憑這一條律法就能抓獲我們所有人。它迫使我們不能單是查看外在的行為,就斷定自己還不錯,而是要審視自己內心所住的那個窮凶極惡的魔鬼。
那麽其他幾條誡命又如何呢?你還記得主耶穌是怎麽說的嗎?祂在《聖經》中再次提醒眾人,不可奸淫。祂又進一步解釋了祂說這話的意思,“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他犯奸淫了”。犯奸淫不單是界定在不道德的肢體性關係上,它也包括了內心的思想。然後祂之前還曾講到過,無故向弟兄動怒就等同於殺人。不用開槍,隻要你恨惡弟兄,就足以定罪了。你可以用心思意念殺人,可以用嘴唇殺人,口出惡言就是用嘴作為凶器的殺人犯。
(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隻是我告訴你們:凡(有古卷在凡字下加:無緣無故地)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斷;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馬太福音5章21-22節 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奸淫。隻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他犯奸淫了。——馬太福音5章27-28節)
心易放蕩
神的律法把我們每個人都是罪人這一事實顯露出來。如果我們明白神的律法,就明白自己無法高唱“我真偉大”,因為我們並不偉大。律法揭示了人內心中罪的現實狀況。
我們都很喜歡的詩歌《萬福源頭》中就寫到,“我深知道心易放蕩,遠離父家慕虛華”。還有一首詩歌《神聖主愛》中則寫到“求主除掉愛罪心意”。我們的內心傾向於愛慕罪。我們的內心傾向於遠離神而愛慕世上的虛華。如果你不信,隻是說明你還沒有真正地了解律法。對神的律法切實地認識會迫使我們直麵內心的罪性。
二、神的律法揭露了罪的能力
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
請看這兩節重要的經文。第8節講到“罪趁著機會”,而第九節又講到“罪又活了”。這些詞句在原文中都是軍事術語,用來描述伏擊敵人的行動。就像陸軍的特種部隊潛伏著等待時機,趁敵人不備之時發動突然的攻擊,一舉將其擒獲。保羅的意思是,“當我看到這條律法並且明白了它的意思時,突然間,那本就在我心裏的罪,起來向我發動攻擊。突然間,律法越是說“不可貪戀”,我就越是滿心地貪戀!律法說“不可做什麽”,我就反而特別地想去做什麽。律法禁止的,我卻做了。”
我試著解釋一下。人類是如此地悖逆,以至於引誘我們做事情的最簡單的方式就是不讓我們做。它有個學名,叫做逆反心理。家長們很常用這個方法。十有八九會奏效。我想我們都用過。如果你不想讓你的小孩子做什麽,你就要求他去做什麽。如果你想要他們做什麽,反而就不許他去做。律法也是同樣的道理。神說不可,是為著我們的好處而說的,不可,不可,不可,不可。我們一聽到“不可”這個詞,內心中就會有個聲音開始說:“去做,去做,去做”。而當我們聽到別人說:“去做,去做,去做”時,我們內心的聲音又會說:“我不去,我不去,我不去”。我們的內心中有種意念,它要我們和所有告知我們該或不該做什麽的人抗爭。這就是我們的內心愛慕罪的地方。
油漆未幹
我再舉個例子。我們都看過柵欄或長椅上掛著牌子,寫著“油漆未幹,請勿觸摸”。我想正常的反應應該都是這樣吧。不管正常不正常,反正我會這麽做。“油漆未幹,請勿觸摸”。我會四下看看,然後伸手摸一摸新刷的油漆。當然,確實是沒幹。之後,我就要為找不到擦手的東西而煩惱,因為油漆未幹!可是一定要去摸一下才能確信。因為牌子寫著“請勿觸摸”,我們就是要去摸一下。如果公園的草坪裏立個牌子說“請勿踐踏草坪”。我們會怎麽做?緊挨著牌子在那片草坪上野餐。路邊的限速牌上寫著55邁。開什麽玩笑!肯定不會有人隻開到55邁。安全起見,我們還是隨著車流開快點。最慢的車至少也會開到58邁!可是那牌子上寫的是……。
我們都知道不可以把石頭扔到商店的玻璃上。為什麽這些商店都沒有貼上禁止砸玻璃的標識?因為如果店家真地貼上了這樣的標識,恐怕到不了24小時,玻璃就被砸光了。因為我們的內心驅使我們“去做”標識牌上禁止我們做的事情。
不過這也不是什麽新鮮的事。奧古斯丁(Augustine)早在第五世紀的時候就已經寫到了這種傾向。
我們的鄰居家有一棵梨樹,就在我們的後院旁邊,樹上結了好多果子。在一個暴風雨的晚上,我們一群混小子出去偷摘梨子搞破壞。我們摘了好大一堆梨……,不是為了自己吃,而是都丟給了豬吃,而我們自己隻吃了一點,就是為了享受那種偷嚐禁果的快感。那些梨很好吃,但卻不是我汙穢的靈魂所貪戀的,我家裏買來的梨更好吃。我摘梨隻是為了要當個小偷……,偷竊的欲望輕易地被禁止偷竊的要求給喚醒了。(摘自肯特 · 休斯《羅馬書注釋》第140頁)
1500多年過去了,事情並沒有什麽改變,不是嗎?我們偷摘別人的梨不是為了吃,而是都丟掉了。不是因為我們需要那些梨,而是因為我們要證明自己不需要去遵守那些呆板的規矩!這就是罪的力量。規矩越說不可以,我們就越想去做。
三、神的律法揭露了罪的欺騙性
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
罪是有欺騙性的。我們今天的這篇信息中,至少這句話一定會對你有幫助。罪總是迷惑人的。在讀到這節經文的時候,我不禁回想到了伊甸園。我們可以從伊甸園裏最初發生的事情當中看到罪的欺騙性。
罪以三種不同的方式來欺騙我們。首先,罪用那些不可能兌現的承諾來欺騙我們。罪說:“去吧,保證有趣”。罪說:“去吧,你肯定會喜歡的”。罪說:“你會更開心的。你會更滿足。你的生活會越來越好。趕快去做吧。去撒謊吧。去罵句髒話吧。去和別人上床吧。去看那本雜誌吧。去吧,你需要這麽做。做了就會開心了。”那條蛇是怎麽對夏娃說的?
“你們吃的日子……便如神” 罪用那些不可能兌現的承諾來欺騙我們。(蛇對女人說:你們不一定死;因為神知道,你們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們便如神能知道善惡。——創世記3章5節)
其次,罪欺騙我們,讓我們相信發生在別人身上的事不會發生在我們自己身上。我們都知道人犯罪的時候,百分之百會被抓到。明明是百分之百,罪卻仍然讓我們相信,自己會是一個例外。我們都知道兩千多年來犯某個罪的人們一直在為此受苦。但是罪卻說:“等一下。別逗我了。你肯定是不同的。你肯定能逃過去的。”蛇也是這麽跟夏娃說的,“你們不一定死”。
第三,罪欺騙我們,讓我們渴望那些隻會傷害我們的東西。有個聲音對我們說:“去吧。”然後,即便知道會受苦,我們還是愚蠢地去做了。夏娃看到那個果子時,就覺得悅人眼目,好吃,又可喜愛。於是她就摘下吃了,而自此以後我們都在不斷地摘著吃。就算是我們很清楚吃這個果子會傷害到我們,我們還是不斷地做同樣的選擇。這就是罪的欺騙性。
上氣不接下氣的吸
不知道你有沒有聽說過那種上氣不接下氣的“吸”?這是一個在美國的青少年中風靡一時的遊戲,甚至有些成人也這麽做。這個遊戲的最初形式是用鼻子“聞”膠水。後來又逐漸升級到吸點火用的液體。最後竟然是把油漆噴進塑料袋裏吸它的漆味。有些記者采訪了玩這些遊戲的人,並把照片刊登在雜誌上。那些人嘴邊上都是油漆點,看起來很可怕。同時雜誌還刊登了玩這種遊戲人的大腦掃描結果,到最後大腦裏什麽都沒有了。什麽都不剩了!他們親手毀了自己的大腦。我們聞到新漆的家具的味道時,我們就知道那是有害的。因為它會蓋住你的肺,使你呼吸困難,然後肺部因為負擔過重,就不工作了。更不可思議的是,當記者采訪這些人的時候,他們說:“誰不知道這麽做是危險的?誰不知道這能致死啊?”可是就在他們說這話的同時,他們還在繼續找塑料袋再吸一次。這就是罪的欺騙性。它用伎倆誆騙我們去追求那些會毀掉我們的東西。
四、神的律法揭露了罪的罪性
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
神的律法揭露了罪本質的罪性。我們對這一點要有清楚的認識。律法本身並不壞。《十誡》是好的,它為我們的生活提供了可靠的引導。我建議弟兄姐妹們把《十誡》全部背誦下來,然後在每天的生活中謹守它。
所以律法是聖潔,公義和良善的。但是律法就像一麵鏡子。站在鏡子前,我們就能夠看清自己。你聽沒聽過一句諺語,“鏡子是不撒謊的”?好像一個人因為不喜歡從鏡子裏所看到的,就脫下鞋把鏡子打碎了。問題不在鏡子上,而是在人身上。類似地,就像一個病人去看醫生,X光檢查結果表明是癌症,於是這個人就開始咒罵X光掃描儀。機器沒有錯,X光也不是他生病的原因,掃描儀隻是把原本就有的疾病反映出來。神的律法是照出我們靈魂的鏡子,神的律法是靈魂的X光,它讓我們看到罪的欺騙性和罪性。
現在讓我們回到卡爾?門寧格博士所問的問題,“罪到底怎麽了?”“罪”是一個非常有意義的概念,卻在社會文化中消失了。不見了。我們再也不提及“罪”這個詞,卻一直不斷地不斷地不斷地繼續犯罪。於是,領先文化指標逐步地下降,下降,再下降。為什麽?因為我們離棄了神的律法。我們沒有神的律法,就談不到罪。這兩個概念相輔相成,棄掉了其中之一,就等同於兩個都失去了。社會狀況就會不斷惡化。
很多知名的人都曾有過類似的反思:“我們的社會到底怎麽了”?答案很簡單。我們社會問題的根源就是我們自己。我們錯了。所以我們的國家一直朝著錯的方向走。有問題的是我們人本身。我們不願麵對自己屬靈的真實景況。
三個至關重要的結論
1、律法不能救任何人。
沒有人能夠靠遵行《十誡》而得救。律法隻是將罪顯明出來,它卻不能贖罪。律法顯示出問題,卻不能給出解決的辦法。律法下命令卻不能救贖。如果你認為:“我會上天堂因為我基本上算是個好人,而且我《十誡》中至少有七八條做得不錯。如果神取中值,肯定會讓我進天國的。”那麽,你並沒有真正認識神的律法。你根本沒有麵對現實,因為沒人能靠行善和守《十誡》進入神的國。律法救不了任何一個人。
2、我們應該對驕傲的人宣講律法,對謙卑的人宣講恩典。
事實是,我們常常做反了。我們對謙卑的人宣講律法,卻對驕傲的人宣講恩典,難怪好像沒人得救。這是馬丁·路德的公式。他曾說過,當你和驕傲的人打交道的時候,不要跟他們講神的愛或是基督的受死,就跟他們講律法,讓他們用神的律法來審視自己。當人謙卑下來的時候,再跟他們談福音。薛華(Francis Schaeffer)博士在一本書中所寫內容的更是讓我永生難忘。它極大地影響了我後來對於傳福音的認知。他寫到,“假設你乘坐一小時的火車,旁邊坐的是一個現代持後基督主義的非基督徒。他從沒去過教會,也不了解任何有關神的知識。而你隻有一個小時來把基督的信息分享給他。你要怎麽分配這一個小時的時間?如果是我,我會這麽做。我會花45分鍾,讓他看到從神至高的標準來認識他自己的罪。我會跟他講罪,公義,和神的審判。我會讓他知道有一位聖潔的神存在,而他犯罪得罪了這位神,還有他的生命為何達不到神聖潔的標準。隻有當他接受和承認了這些,然後我才能在接下來的15分鍾裏跟他分享我們主耶穌基督的恩典、愛與憐憫”。為什麽?因為神的律法是用來使驕傲的人謙卑的。
3、律法顯明我們有罪的景況,驅使我們尋求主耶穌基督的十字架。隻有在那裏我們才能找到完全的赦免,在那裏我們的靈魂的深處能得到徹底的潔淨。
有一位牧師有一個很有趣的說法:“得救就像是給內心洗了個澡。”那不是很好嗎?歸向基督就像是給自己的內心洗了個澡。我第一次從他那裏聽到這樣的說法。
我們最大的問題不是來自外在的表象。我們最大的問題是內心。我們需要內在的清潔。我們需要洗個澡,是能夠由內而外將我們清潔幹淨的。神藉著祂的愛子,主耶穌基督,為我們預備了一個可行的方法。
這些年來,很多人在我們的主日聚會中決誌信主。我曾經聽過有一位女士禱告讓她能在複活節禮拜日信主。我知道她已經聚會快一年了,所以我就問她:“你為什麽要等到複活節才信?為什麽這麽久才接受基督”?這位女士回答說:“因為沒人告訴我怎麽接受。”
現在我來告訴你怎麽做。我想帶你做一個非常簡短的禱告來認罪以及信靠主耶穌基督。如果你從未接納主耶穌基督,這是個好機會。
還記得前麵提到的卡爾·門寧格博士的著作《罪的去向如何?》嗎?我想問你的問題是,你的罪的去向如何?你采取過什麽樣的措施嗎?對於你的罪,你隻可能有三個選擇。你可以拒絕承認它,你可以嚐試自己去解決它(肯定沒用的),或者你可以承認你的罪,轉向主耶穌基督。
下麵是一個簡單的禱告來幫助你。如果你還不確定自己和主耶穌基督的關係,或者你要確知自己的罪已被赦免,這個禱告可以幫助你表達你的請求。
天父,我今天預備好向禰陳明事實。我是一個罪人,主。長久以來,我過自己的生活把你摒除在外。長久以來,我按自己的方式做事。我本該愛你,卻沒有。我也沒有愛你的兒子,主耶穌基督。我犯的罪都是得罪了你。此時此刻,我為自己的惡意向你認罪。此時此刻,我轉離我的罪,信靠主耶穌基督作我的救主和生命的主。我相信主耶穌和祂的寶血能赦免我的罪。主耶穌,感謝禰為我死在十字架上。感謝你從死裏複活。請禰進駐到我的心裏,主耶穌,拯救我。天父,因著主耶穌的緣故,使我成為合禰心意的人。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