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修已經被我國司法判例確認為邪教行為——“依法治國、懲治邪教”係列
核心內容:珠海中院的這些認定是我國司法曆史上第一次以法院判決的形式明確將男女雙修認定為迷信邪說,是我國司法機關對泛濫成災、危害巨大的男女雙修邪教理論的有力打擊和遏製,必將成為我國反邪教曆史上最值得記錄的司法成就之一。
2015年10月30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邪教組織“華藏宗門”案做出一審宣判,該教教首吳澤衡等5人分別獲刑,其中教主吳澤衡被判處無期徒刑。這一舉世矚目的司法判例一舉開創了我國依法懲治邪教的曆史篇章,即首次以法院判決形式確認男女雙修為邪教行為之一。
法院認定吳澤衡犯以下四項罪行:
1、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
2、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6個月,並處罰金680萬人民幣;
4、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35萬人民幣;
以上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715萬人民幣。
其中吳澤衡因強奸罪受到的刑罰比其他罪行受到的刑罰嚴重得多,判其強奸罪的法律依據是我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的規定定罪處罰。”
依據這一條規定,利用邪教組織迷信奸淫婦女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處罰。刑法二百三十六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吳澤衡之所以因為強奸罪被處以無期徒刑,是因為法院認定其“組織、利用邪教組織,以迷信邪說引誘、脅迫、欺騙等手段,長期、多次對多名婦女實施奸淫,致多人懷孕後人工流產,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且屬情節惡劣”,因此適用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從重量刑,判了第二重的刑罰,即無期徒刑。需要明確的是,根據這一條的規定,強奸婦女的最高刑是死刑,這說明邪教組織利用男女雙修邪法侵害婦女權益,情節嚴重的,將有可能被判處死刑。這體現了我國立法機關對邪教組織侵害婦女權益的嚴厲打擊決心。
那麽吳澤衡到底是利用什麽邪教理論、迷信邪說實施了情節嚴重的強奸行為呢?法院查明的事實如下:
(一)1997年底,被告人吳澤衡在安徽蚌埠舉辦氣功講座時認識了被害人尹某某,並要求尹某某前往其開辦的北京華藏谘詢中心工作。1998年,尹某某進入北京華藏中心擔任吳澤衡的秘書,吳澤衡利用發生性關係是對尹某某“好”的迷信邪說,多次奸淫尹某某。2010年,吳澤衡刑滿釋放後,繼續與尹某某發生性關係,致尹某某於2012年生下一女。
(二)2010年底,被害人任某某隨母親到珠海拜被告人吳澤衡為師。自2011年開始,吳澤衡以發生性關係能夠幫助任某某“修行直達圓滿”的迷信邪說,多次奸淫任某某並致其人工流產。
(三)2012年3月,被告人吳澤衡在其住處內,以“通過男女雙修可以達到佛法最高境界”的迷信邪說,奸淫被害人王某某。此後,吳澤衡又采用上述手段多次奸淫王某某並致其兩次人工流產。
(四)2013年春節以後,被告人吳澤衡在其住處,以“男女雙修有助於修行”的迷信邪說誘騙奸淫被害人孟某。此後,吳澤衡再次奸淫孟某。
(五)2013年5月,被告人吳澤衡在其住處,以發生性關係“有助於修行圓滿、違背師命得絕症”的迷信邪說誘騙、恫嚇、奸淫女弟子被害人餘某某。此後,吳澤衡多次奸淫餘某某並致其人工流產。”
法院在認定吳澤衡的犯罪事實時確認了以下理論為迷信邪說:
1、發生性關係是對女弟子“好”;
2、發生性關係能夠幫助女弟子“修行直達圓滿”;
3、“通過男女雙修可以達到佛法最高境界”;
4、“男女雙修有助於修行”;
5、發生性關係“有助於修行圓滿、違背師命得絕症”。
珠海中院的這些認定是我國司法曆史上第一次以法院判決的形式明確將男女雙修認定為迷信邪說,是我國司法機關對泛濫成災、危害巨大的男女雙修邪教理論的有力打擊和遏製,必將成為我國反邪教曆史上最值得記錄的司法成就之一。
發心修行、苦尋善法的修行人及其親屬都有必要了解我國法律對男女雙修的否定態度和從重處罰的決心,堅決抵製以男女雙修理論引誘、欺騙、傷害修行人的邪教組織,利用法律武器展開鬥爭,淨化宗教界空氣,造福廣大信眾。
對於所有以男女雙修為修行理論的邪教一定要保持三不原則:
1、不與宣揚男女雙修理論的人單獨相處;
2、不相信男女性交可以成佛;
3、如果宣揚這些理論的人強行或者引誘、欺騙發生性關係,請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以《刑法》等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作者:笑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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