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按:一年前就打算寫這篇文章,但考慮到在國內難以發表,遲遲未有動筆。今年夏天七、八月份開始寫,但寫得很慢,主要也是考慮何處發表一事。八月中旬文章就寫好了,又等了兩個月於十月中寄往國內某家較為開放的雜誌,雖然並不抱多少希望。國內的學者和媒體界朋友閱後,坦言此文在國內發表的機會微乎其微,“除非哪家刊物不想辦下去了”。幾年前在國內發表文章的環境還略為寬鬆,現在限製嚴了。麵對故國,隻能一聲歎息。這篇文章較長,全文約1萬3千多字,為讀者閱讀方便特意將文章分作上、下兩部分發出。如果讀者對這樣的題材感興趣,希望您能夠耐心地讀下去,或許對您思考中國問題,以及認識美國都有所幫助。謝謝。】
中國,一聲歎息:維權和維穩 (下)
(五)
據說中國國家領導人之一王岐山十分重視十八世紀法國大革命的起因,以吸取國家政權和整體社會奔潰的教訓。其實,要防止類似法國大革命的悲劇在中國發生,最關鍵的不在於研究其起因,而是理解為什麽法國大革命遭到失敗,而在同一時代,稍早發生的美國革命獲得了成功。美國前最高法院法官,美國第一位女性最高法院法官桑德拉.戴.奧康納曾經對這兩場發生在十八世紀,對人類社會產生深遠影響的革命之成功與失敗做過一番深刻的比較。
法國大革命爆發於1789年,革命者的宗旨是推翻並打碎舊的社會秩序和製度,建立一個全新的理想社會。革命者視國家機器例如法律製度為暴力機器,革命就是以暴製暴。在這種思維支配下,於是國王可以被砍頭,舊的貴族家庭可以被任意關押殺戮,甚至革命者之間互相殘殺。以崇尚理性起家的革命者,高舉自由、平等的旗幟,竟然把充滿理想主義色彩的革命演變成極端血腥的“革命恐怖”。殺來殺去,冤冤相報何時了?共和不成反而殺出一個拿破侖皇帝出來,充滿希望的法國革命徹底失敗。
美國革命又稱美國獨立戰爭,始於1776年。獨立戰爭的起因不是要推翻已有的社會秩序,而是為了捍衛殖民地人民所擁有的來自英國本土傳統的自由、個人權利,以及殖民地自治的權利。獨立戰爭前有一個廣泛流行的口號,“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即沒有殖民地代表參與,英國議會便沒有對殖民地征稅的權利。或者說殖民地人民沒有在英國議會中的代表權,就沒有對英國政府納稅的義務。後來這個口號進一步發展為“No legisl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即沒有北美殖民地代表參與的英國議會沒有對殖民地的立法權,等於否定了英國政府對殖民地的管理權。這種權利意識和訴求並非殖民地自產的,而是自十三世紀“自由大憲章”以來,尤其是十七世紀後期英國君主立憲以來的政治傳統,即統治者的權利和國家立法必須來自民眾授權和同意(Consent of the people)。所以有學者稱美國革命或獨立戰爭實際上是殖民地和英國宗主國之間的憲法之爭。
獨立戰爭之後,美國於1787年製定了現在人們耳熟能詳的《美國憲法》。兩年後,第一屆國會又通過了著名的“權利法案”,以及“1789年司法法案”(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後一法案設立了美國最高法院,聯邦政府地區法院等司法機構,奠定了一個獨立的司法係統的運作和製度基礎,奧康納法官稱其開啟了美國共和國初期的“司法革命”。這樣,在法國大革命爆發的同時,美國經曆了一場完全不同的建國和建設社會的革命:即建立完整的司法製度以確定和鞏固獨立戰爭中爭取,浴血奮鬥而來的自由和個人權利;明確表明國家政權包括法律不是以暴製暴的工具,而是捍衛和保護全體公民,每一個個體的權利和自由;同時提供一個和平、依靠法製解決各類爭端包括個人或政治爭端的社會發展進化的製度環境。《舊製度與大革命》,《民主在美國》等書的作者,法國人托克維爾曾經觀察道,“在美國,很少有政治上的疑難問題不在或長或短的時間內演化成法律上的爭端”。以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的司法製度為社會基石,不僅避免了類似法國大革命似的“革命恐怖”悲劇,而且奠定了美國社會相對持續穩定的社會基礎。
前文提到的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不僅重申第五修正案中“正當法律程序”,保護個人生命、自由和財產條款,並將其推廣應用到各個州政府,同時製定了 “法律平等保護”條款。第十四修正案製定於內戰之後的“重建時期”,在當時條件下,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剛獲解放的黑人的權利。是否讚同該法案,是國會強行加於南方叛亂諸州重新加入美國聯邦的一個前提條件。南方諸州曾經一度激烈抵製該法案通過,但最終逐一投票通過該修正案,其原因除政治經濟等因素外,另一個重要原因,依本文作者看法,就是該修正案所體現的普遍性和公平性。該法案所提出的“正當法律程序”、“平等保護”條款,並不僅僅保護一部分人,或某一個階級,更非無情對待失敗一方。該修正案使用的詞匯包括“citizens”,“any person”,即保護全體公民,包括任何一個個體的利益。對所有人一視同仁,平等保護。在當時,連南方的戰敗者也不例外。這就是第十四修正案,以及美國憲法,早期“權利法案”製定者的明智和偉大之處。保護所有人的權利,自由,生命與財產,國乃安之。
記得小時候讀書,國家和司法的定義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或者階級專政的暴力機器。政府這樣宣傳,課堂上也這麽講,我們都跟著背書。現在重新審視這樣的國家觀司法觀,不僅覺得何其荒謬,而且怵然心驚。提倡一部分人壓迫、專政另一部分人,不僅有違國家權力機器的公平,公正性,而且使社會長期處於公開或潛在對立狀態,甚至統治者本身也時刻處於成為潛在的暴力打擊對象的火山口上。這樣的國家觀司法觀,用以描述舊時代或許有一定道理,用來指導現代社會、現代國家則危害極大。雖然現在不再提階級鬥爭,階級專政,但暴力維穩,以及層出不窮,你死我活的政治鬥爭,短期內表麵平和,長期下去隱患無窮。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保障公民自由和權利,才是一個現代社會的長治久安之道。
(六)
保護所有人的權利和自由。不僅要保護普通民眾的權利,而且要保護政府官員的公民權利,甚至所謂“貪官”的公民權利,尤其是司法權利。我一直不太明白中國的“中紀委”究竟是什麽機構,是黨的紀律檢查機構,還是國家司法機構?如果不是後者,怎麽可以越過司法機構抓人、審人,又把“私自”審查的文件交給法院作為證據?記得去年審判薄熙來,薄在法庭上公開否定在中紀委審查時交代的問題,有人說他出爾反爾,當庭“翻供”。另有人指出中紀委審查材料並不符合法律程序,不能成為法庭上的證據,我倒是傾向於這一看法。
在美國司法製度特別是刑事法中有一個“米蘭達權利”(Miranda Rights),即嫌犯在關押過程中保持沉默的權利,或者在審訊室必須有律師陪同。通常在嫌犯被抓捕後,警方或者法官必須向嫌犯宣讀其“米蘭達權利”。違反“米蘭達權利”過程獲取的審訊材料,不能在法庭上作為指控嫌犯的證據。去年三月份美國波士頓馬拉鬆爆炸慘案,嫌犯被抓捕後因傷重躺在醫院。幾天後嫌犯稍稍清醒,一名法官就前往醫院在病床前對其宣讀了他的“米蘭達權利”。法院這麽做並不是要保護一個罪大惡極的恐怖分子,而是維護法律的公正原則。
前些年因為個人原因,我參與並觀察了美國有史以來一件最大的銀行破產案曆時三年半的全部過程。雖然是民事案件,但也從中了解到法院在收集、認可證據,質證等方麵都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我對中紀委既不了解,也無成見,隻是覺得該機構和司法機構權限重疊模糊。也許因為中國目前法院權威不夠,依靠中紀委懲治貪腐官吏是不得已和無奈之舉。但長期如此,一方麵可能進一步削弱司法權威,有損司法獨立形象;另一方麵因為中紀委運作毫無透明度,很難確證其運作中的公正性,從而進一步影響到中國整個執法、司法係統公正性聲譽。一旦對司法製度失去信心,人人都不會有內心最後的平安。
薄熙來的“出爾反爾”讓人不禁想起數十年前其父薄一波的“出爾反爾”。1936年,薄一波等人被國民黨當局關押在北平監獄。為了保護、營救薄一波等共產黨幹部,中共中央同意並批準他們在自首書上簽字,聲明退出共產黨,並在出獄後不再參加共產黨反政府活動。當然,這批人出獄後馬上“出爾反爾”,繼續從事推翻國民黨政府的活動。薄熙來的情形和他父親的情形當然沒有什麽可比性,但有一點意味深長:父子二人相隔七十餘年的所謂“翻供”,出爾反爾都是在專製政體下,缺乏正常法律程序下出現的。據說薄熙來本人在重慶“唱紅打黑”,運用的手法是罔顧司法的“黑打”。落得今日下場,也是自食其果。中國曆史就是這樣一個大循環,在司法、政治製度方麵原地踏步。
在英美司法體係中,還有一個“人身保護令狀”(Writ of Habeas Corpus)傳統。美國司法製度和英國普通法,大憲章等傳統緣源最深,“人身保護令狀”也源於英國。早在英國諾曼征服時期,英王征服者威廉派遣王室法官到各地審理案件。法官每到一地,便發出“帶嫌犯”的令狀(Writ of Habeas Corpus)。Habeas Corpus是拉丁詞匯,本意是“把人、嫌犯帶過來”。因為是書麵命令,所以稱為“Writ”。後來,一些被非法關押的人犯主動要求法官頒發“Writ of Habeas Corpus”受審令,從而得到在法庭上或法官麵前辯白的機會。久而久之,“Habeas Corpus”成為英美法律體製中保護人身自由,防止政府非法關押的一項特殊權利和傳統。中文將“Writ of Habeas Corpus”翻譯成“人身保護令狀”,還是頗為到位的。獨立戰爭之後,美國人將其寫進了憲法。在美國兩百多年曆史上,隻有在1861至1865年美國內戰的特殊時期,政府曾經暫時中止過“人身保護令狀”。反觀中國政府,似乎可以任意抓人,審人,關押人,不論是政府官員或民間人士。而且關押期限,是否以及何時出庭受審往往是個謎。罔顧嫌犯的公民權利和司法程序,一切以政治上的考量做決定。
保護政府官員甚至貪腐官員的權利,不是保護官員的特權,而是其公民權和司法權。把違法官員神神秘秘關押起來,從另一個角度更加突出了政府官員與眾不同的特殊身份和特權地位。中國自古以來就有朝廷、政府官員即是“人上人”的傳統意識。既然是人上人,不撈白不撈。無怪乎中國曆史上貪腐不絕,殺頭剝皮都止不住。要打掉“人上人”的氣焰,就要把社會上,傳統中的“官員意識”轉化為“公民意識”,尤其是在法律麵前,遵守人人平等原則。以正常的法律程序對待政府官員,不是替違法官員辯護,而是掃除“人上人”特權意識,建立公民社會、法製社會的關鍵步驟之一。
在法製社會,法律具有穩定性和可預見性。法律不屈從於掌權者的專斷行為,這就是“法治”。在專製社會,情形剛好相反。法律缺乏穩定性,獨立性。作為政府官員,“政治正確”,和執政者的關係比法律更重要。在這樣的權力大染缸裏,希望政府官員遵守法律,不貪不腐是不可能的。中國現在號稱“盛世”,但是一副末世心態。能撈就撈,不擇手段。今朝有酒今朝醉。其實官員也是人,在有法可依的社會,踏實過日子的人總是多過以身試法之人。
保護所有人的權利和自由,更重要的是保護普通民眾的權利和自由。中國曆史上曾經有民貴君輕一說,但不過說說而已。這一觀念出自孟子,但上自君王,下至黎民百姓少有人把它當真。所謂“王子犯法與民同罪”也隻是一個遙遠的傳說。唐太宗、魏源等人雖然深明“載舟覆舟”的道理,但其視角不過是“禦人”和一種統治術。傳統社會的整體政治機構、倫理觀念植根於“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級製度, 曆代統治者中的賢明者最多能夠做到“愛民如子”,“與民休息”,這與現代社會“主權在民”,民眾自治的觀念風馬牛不相及,完全不同。在傳統社會,人是分為三六九等的。正因為如此,曆史上統治者、官員欺壓百姓是常態,貪腐又算得了什麽呢?要打破中國社會根深蒂固的等級觀念,不再走“治亂”循環的老路,惟一的出路是建立公民社會、法治社會。如果說保護官員的公民權利,是為了打破傳統的“人上人”觀念,把高高在上的官員拉下來當做普通公民的一員依法對待;而保護民眾的憲法賦予的權利,則是依靠法律提高民眾地位,使民眾與官員平起平坐。公民社會,平等的標準隻有一個 – 公民權利。法製社會,人人有權捍衛自身的公民權利和自由。
對於中國當前種種社會問題,我一直較為悲觀。原因之一是社會的公民意識薄弱。不僅如此,民眾自發的維權行動又往往受到政府打壓,民間政治性、社會改革性質的社團在政府虎視眈眈的高壓環境中幾乎沒有生存的空間和可能。在十九世紀晚期、二十世紀初期,蓬勃興起的工業革命同樣對美國社會造成巨大衝擊。貧富分化,勞資衝突,婦女地位,童工權益,食品安全,環境汙染,官僚主義以及一定程度上的貪汙腐敗,同樣極大地困擾著美國社會。美國素有民間自治,自我管理,自我改良的傳統。在殖民地時代人們就自發開辦學校,建立醫院、慈善機構、圖書館、組建消防隊等公益機構。在十九世紀晚期所謂“鍍金時代”,人們更是無法坐視工業化帶來的種種負麵影響,從而自發呼籲社會、經濟、政治、法律等各個方麵的改革,並直接開展和從事各項改革活動。這些改革者包括個人和各式各樣的民間團體,涉及社會各個階層。在他們的推動下,形成了二十世紀初聲勢浩大的“進步主義運動”。
民間發起和推動的社會改革不僅沒有受到政府打壓,政府本身作為改革的對象之一,也是改革的直接參與者。共和黨人西奧多.羅斯福總統,民主黨人伍德羅.威爾遜總統曾經都是“進步主義運動”的領軍人物。我曾經寫過美國之崛起有三大支柱:經濟創新、社會良心、和政府的改革意識。社會良心就是民眾的公民意識,社會責任感,和公平正義之心。“進步主義運動”在美國是一件有爭議的運動,但如果沒有當年的社會改革意識和行動,美國社會,以及美國式資本主義都很難維持。改革使美國成為一個更加人性化,文明和公正的社會。
反之,限製人民的自由,壓製人民的權利,實際上是給中國任何形式的社會改革自斷其臂。社會的良心,改革的能量在民間。畏民如虎,僅僅依靠政府自上而下的改革(包括反腐)是很難持久的。
(七)
中國政府最近大張旗鼓的反腐,說實話,反貪腐固然是必要的,但反貪腐到了政治局委員和常委,軍委副主席一級,和老百姓的實際生活已經沒有多大關係了。更為根本,更加重要的改革是用實際行動在法律上,在政府政策上實實在在保護普通民眾的切身利益和權利。據傳中央的“打虎將”王岐山說,反腐是治標,是為了給治本爭取時間。但願如此。民不畏官,才能起到監督政府官員的作用。官不敢擾民,前提是法律對公民的保護。不然的話,所謂反腐看來看去就是高層內部鬥來鬥去。
在十九世紀中美國內戰時期,鄰國墨西哥有一位總統叫貝尼托.華雷斯(Benito Juarez)。當年華雷斯正在為抗擊法國入侵,推翻拿破侖三世建立的所謂“墨西哥第二帝國”,恢複墨西哥共和國而奮鬥。華雷斯和林肯是同時代人,兩位都是共和、獨立和自由的捍衛者,又都被稱為“解放者”。一百年後,墨西哥人民把本國的解放者,國家英雄華雷斯總統全身塑像贈送給鄰邦美國,美國則將同樣有著“解放者”之稱的林肯總統塑像回贈給墨西哥。華雷斯總統塑像豎立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特區弗吉利亞大道和新罕布什爾大道交界處,塑像座基上刻著華雷斯的名言:尊重他人權利即是和平(Respect For the Rights of Others Is Peace)。古往今來,政治上的格言警句數不勝數。華雷斯的名言,是我所見過的最深刻、最富於智慧的政治格言。這句話不僅適用於政治,而且適用於人與人之間,家庭,種族,宗教,以及國與國之間的關係。
尊重他人權利即是和平。
維權就是維穩。
陳一諮說過,中共建政後消滅了所有民間自主的組織,這使得中國難以組織性的自下而上凝聚共識,成為中國走向民主的重大障礙。若是中共垮台,權力真空隻能由軍人、秘密或極端組織掌握,理性溫和的力量難以主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