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劍聖喵大師
01
就在昨天,一條兒子刺殺辱母者闖進了熱搜,該案由南方周末報道,隨後各新聞媒體爭相傳播。
看了新聞後,我第一次覺得,有時候殺人這個事也可以是對的。
血案發生於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債引起。
女企業家蘇銀霞曾向地產公司老板吳學占借款135萬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萬和一套價值70萬的房產後,仍無法還清欠款。
近4個月後,吳學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製。杜誌浩是吳學占涉黑組織成員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駕車撞死一名14歲女學生並逃逸。
在整個暴力催債過程中,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等行為持續不斷,在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淩辱之後,杜誌浩脫下褲子,用極端手段汙辱蘇銀霞,當著蘇銀霞兒子於歡的麵。
匆匆趕來的民警未能阻止這場羞辱,多名現場人員證實,民警進入接待室後說“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
情急之中,22歲的於歡摸出一把水果刀亂刺,致4人受傷。被刺中的杜誌浩自行駕車就醫,卻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
也許,生殖器這麽隱私的器官,你自己藏起來就好了,真的沒必要拿出來招搖。醜陋了自己也惡心了別人。
但網民關注的是這件事,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02
為母報仇這件事,在古代會被判無期嗎?答案是不會,反而還能當官。
三國東吳虞翻的《孝子董公讚》記載了這樣一件事。
董黯家的東鄰王寄,雖家道殷富但秉性頑劣,事親不孝。有一天,董母與王母拉家常,各自談及兒子孝與不孝之言,恰好被王寄聽到。王寄嫉恨董母,待董黯離家外出時,王寄去董家辱罵毆打董母。
董母由此臥病不起,不久而逝。董黯憤極,思及王母年老,便枕戈不言。幾年之後,王母亦因病而卒,畢葬事,董黯乃斬王寄之首,以報母仇,祭奠母親亡靈,然後自縛向官府自首。
漢和帝聞其孝心,寬宥其擅殺之罪,並詔他為郎中,被董黯所拒絕。後受皇恩俸祿,隱居終老於大隱。
大隱溪因此改名慈溪,遂建縣,即今慈溪市。
漢和帝這樣的做法並不荒唐,董黯是董仲舒的六世孫,董仲舒就是漢武帝期間著名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提出者。
這一做法雖然導致後世一係列弊端,但在當時來看是非常有利的。
當時國家流行“無為”的黃老之術,統治者放任土匪豪族掠奪民財,結果人民“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
儒家思想強調孝悌為本,以克己修身為原則,從某種程度上約束了豪強的行為,讓人民有了安全感。
那我們來看看孔子對辱母者的態度是什麽?
《禮記.檀弓上》記載:
子夏問於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寢苫枕幹、不仕,弗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鬥。
簡單翻譯下就是:侮辱父母的人,不共戴天,我每天拿盾牌當枕頭、睡在草席上,就為了哪天遇見你,手無寸鐵也要和你搏鬥。
孔子那麽謙和那麽隱忍的聖人,提到辱母這件事,言語如此之極端,平常真的很少見。我真的很想問下法官,一個22歲的少年,要求他修為賽過孔夫子,這現實嗎?
有些時候,你隻能怪自己生不逢時,有些事古代可以當官,到了現代就是無期。但奇怪的是,在法律如此健全的今天,為什麽古代的做法更加讓人太快人心?
說明有些東西,哪怕相隔千年都是不會變的。
法學教授蔡斐說:麵對22歲的於歡,以及本案中自然正義與法律正義可能存在的落差。司法,不僅關乎紙麵規則的落地,還關乎規則背後的價值訴求,更關乎人心所向,倫理人情。
順便一提,如果有人母親被這樣侮辱,如果他當時忍了,那代表什麽?
那代表不止這11個人要為這件事陪葬。
03
那麽我們接下來談談法。
培根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源。”
法院認為,於歡麵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衝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於被害人存在過錯,且於歡能如實供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
為何不認定正當防衛,法院的解釋是,雖然當時於歡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那麽我就想問:如何正確處理衝突?
從小到大我們都這麽被教育,第一時間要避開危險然後報警,在過程中充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
可當我報警後,警察來了說了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之後揚長而去。你說這個衝突如何處理?用愛感化高利貸黑社會?
網上群情激昂的背後,並不完全是大眾對於歡遭遇的同情。
在“發微博比報警管用”的今天。太多的人對公權力表現出一致的不信任,因為沒有公權力的保護,我們千千萬萬的人都可能變成於歡。
不管將來事實如何的反轉。我認為,一旦警方已經到達現場,他未能解除非法拘禁,未能震懾高利貸黑社會,更沒能阻止歹徒對受害者的羞辱,以及於洋的刺殺行為。這樣的話,警方的行為,是站不住腳的。
那麽法院對不認定正當防衛的解釋就有問題,在派出所已經出警,侮辱都可以繼續,被告都可以殺人,那麽於歡和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哪裏小了?
此外按《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那麽,為什麽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反擊的時候,在防衛限度上可以放寬呢?
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導黎宏解釋道:
這些嚴重的暴力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嚴重,且強度大,情況危急,而防衛人通常是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遭受不法侵害的。他們心理上處於高度緊張狀態,要求行為人即時采用適宜的手段進行防衛,明顯是過於苛刻。
顯然,法院對於歡的判決不匹配正當防衛的立法精神,正當防衛的規定本來具有源於人的自我防衛、自我保護本能的一麵,這符合人類的心理特征。
在麵臨不法侵害的緊急狀態下,行為人可能由於強烈的外界刺激而陷入無意識狀態,本能地對加害行為進行反擊,這種行為不一定是冷靜而理性的。
但客觀上隻要是麵對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實施的反擊行為,就是其自我保護本能的體現。
因此犯罪者沒有持有工具,並不能否定於歡正當防衛的性質。
當然,網友們對法官義憤填膺的主要原因,並不是因為法官對正當防衛的理解與他們有出入。而是一個有殺人前科的罪犯為何會逍遙法外,一個路人皆知的違法高利貸組織為何能橫行鄉裏,於歡的重判到底有沒有什麽不可告人的原因?
有網友說:對於於歡而言,無期徒刑是一種福分,因為在他做了這樣的事後,也許隻有監獄才是最安全的地方了。
這句話讓我徹夜難眠,更讓我決定拋下一切撰寫此文,因為法律本身容不得玷汙。
我明白,人心要是倒了,是很難再扶起來的。但有一件事我相信,網友們對這件事的關注,將會從此讓於歡一樣悲劇的人少點。
如果有一天我麵對侵略者,因為我深愛著我的中華母親,我上陣殺敵也會因“故意殺人”被判無期嗎?
原諒我對被殺者毫無同情,因為聊城黑社會的生殖器,就擺在所有人的臉上,它羞辱的不是蘇銀霞和她的兒子,而是這個國家的法律,和這國人民的血性和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