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從新聞中得知,北京地鐵將要應用人臉識別技術,來對乘客實施分類安檢,理由是提高乘客的通行效率。
讀到這個新聞,我的第一反應是,瘋了吧。幸好,昨日看到光明網評論員的文章《別把人臉別技術搞成現代“刺黥”》,心有戚戚焉。不然,看輿論如此之悄然,似乎沒多少人關注此事,我要懷疑是不是自己瘋了。
進出大學校園要出示證件,郵寄東西要核查身份證,住個賓館要人臉識別,坐地鐵人物同檢尚嫌不夠,還要進一步運用所謂的新技術,來繼續提升安保級別。我想問一句,還有完沒完?接下去,是不是要在所有的馬路上,所有的公共場所,全麵安裝人臉識別的機器,以便隨時將行人攔截下來盤問與搜身,將那些被認為危及安全的人進行拘押呢?
對安保的無節製投入,究竟是要防誰,要保護誰,我是越來越困惑了。我原本以為,自己應該是被保護的對象,但在這樣的連番舉措之下,我分明感到,自己就是被防控的對象。作為一名合法公民,自己平時遵紀守法,沒有違法犯罪的前科,工作比較敬業,也能與人和睦相處。不知道為什麽要這樣防著我?
生活在這個社會,我經常感覺自己不被信任。無論是科研費的報銷,還是不斷升級的安保,所能感知到的,就是無上限的提防。在前一場合,覺得自己被當作盜賊一樣防著;在後一場合,則是作為社會潛在的黑惡勢力被提防。這應該不是我個人特有的經曆與感受。
現代的刑事訴訟法,普遍推行無罪推定的原則。根據這個原則,任何人被法院判定有罪之前,都在法律上被推定為無辜。然而,當下的各種安保措施,怎麽看都是基於有罪推定的思維。所有人都被推定為對公共安全具有危險,需要無一例外地經受越來越嚴格的安檢。要說這樣的安檢措施,竟是用來保護包括你我在內的一般公眾的,除非人格分裂,不然誰信呢?
或許有些人會不以為然,認為是我對這樣的事件反應過敏了。大致歸納一下,可能存在四種看法。
其一,有人會認為,是我自己想多了,竟不能體味與感恩政府如家父般的保護善意。
我隻能說,這樣的善意恕我不願領受。
試想一下,所有的個人數據,包括平時上什麽網,看什麽新聞與視頻,購什麽物,微信上與哪些人聊天,具體聊什麽內容,有什麽樣的好惡等等,本就已收集得夠多了。現在還要再加上生物識別方麵的個人信息,都交由一個龐大的組織來掌控。要知道在我們這個社會,任何的個人數據,隻要是為企業或其他機構所掌控,也就等於為政府所掌控。
由於這個龐大的組織是由具體的人在運作,這就等於說,所有的個人數據,包括識別性極強的生物學數據,都是由群體中的少數人來掌控。這些人究竟掌控我們多少的個人信息,為什麽要掌控我們的個人信息,掌控這些個人信息是要用來幹什麽,都是細思極恐的事。
掌控數據的人顯然不是上帝,他們有自己的私欲與弱點。所以,他們會如何使用我們的個人數據,會如何操控我們的生活,都不得而知。更不要說,這些數據因保管不善而被泄露或是被黑客侵入,導致為不法分子利用所可能產生的危害結果。
其二,有人會說,隻要不幹壞事,便無需擔心政府掌控你的個人數據。
我隻能說,我不想成為透明人;成為透明人的想法,讓我覺得非常不安。
在一個正常社會中,個人理應擁有正當的權利,反對任何組織隨意獲取自己的個人生物學數據。法律之所以保護個人的隱私權與住宅自由,就是要讓個人有自治的空間,這個空間不允許他人侵入。
這裏的他人,不單指其他的個人或是一般的組織,也包括政府,包括國家。倘若個人的生物學數據也能以安全為名未經同意而隨意獲取,則法律上對隱私權與住宅自由的保護,還有什麽意義?無隱私即無自由。
其三,有人會提出,自己並非什麽重要人物,別人想必也沒有興趣來了解我們的個人信息。
持這種看法的人想來不少。對於大規模收集個人數據的做法,即便自身是作為被收集的對象,很多人也不以為然,並不覺得有什麽問題。主要的理由無非是,我們又不是什麽重要人物,別人應該不會有興趣來關注。所以,自己仍然足夠地安全。
我隻能說,當你把個人安全的問題,寄希望於別人的忽視時,基本上就活得如亡命的賭徒一般了。並且,你賭的不隻是自己的運氣,同時還在賭,掌控數據的人是天使一般的存在。非要一廂情願地認為自己能賭贏的人,我在佩服你鴕鳥性格的同時,竊以為大概還需要上交一些智商稅。
此類樂觀人士,最好能認真去看一下《國家的敵人》這部二十多年前的電影。電影本身的結局還不錯,惡人最終遭到了惡報。不過,倘若你是劇中主人公的話,怕是沒有那份才智與幸運,隻能等著悲劇收場。最慘的是,到最後大概都不知道自己是怎麽死的。
其四,還有人會辯解,這樣的技術推廣是有些問題,但反對也沒什麽用,就懶得花力氣反對了。
我隻能說,攸關自身重大權益的事項,如若我們自己不站出來反對,做出應有努力,自然更不可能指望別人出來幫著呼籲。在沒有做起碼的努力之前,怎麽就知道反對無效呢?即便反對最終無效,也終歸比馴服地給自己套上枷鎖要強。至少我們曾經努力過,做過一些抗爭。
作為被侵害一方的我們,如果隻是一味地默默地忍受,甚至不敢表明反對的立場,就等於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幫助對方來算計與加害自己。在這樣的事情上,退一步並非海闊天空,而很可能從此墜入深淵。因為這根本不是靠一味忍讓就能解決的問題。眼看著一步步地走向深淵,這樣的遭遇,至少部分是我們自己一味地隱忍所釀成的。
對於北京地鐵即將推行人臉識別技術的做法,我表示堅決的反對。以下是具體的理由。
首先,人臉識別涉及對個人重要的生物學數據的收集,相關組織或機構在收集之前,必須證明這種做法的合法性。
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普通的個人信息,包括住址、電話號碼、郵箱、賬戶以及行蹤軌跡等,因為具有可識別性,在收集時必須經過被收集人的事先同意。同時,如果收集方將相應信息不當地予以使用、出賣或是泄露,還可能引發包括刑事責任在內的法律責任。
生物學數據的個人指向性更為明確,而且對個人而言,也顯然比一般的個人信息更為重要,為什麽在收集時反而不需要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並且,對收集的主體、目的、方法、範圍與程序等問題,完全沒有做任何的限定,也沒有對違規收集或使用的行為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政府是作為收集的主體,顯然需要法律明確予以授權;法無授權即不可為,政府無權以安全為名,來搜集普通公民的生物識別數據。倘若是企業或其他機構所為,則其收集個人的生物學數據,起碼需要獲得被收集人的明示同意;不經同意而收集,屬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
其次,地鐵實施人臉識別,涉及公眾重要的人身權益,不經聽證就要推行,也缺乏起碼的合理性。
幾年之前,北京地鐵票價調整,曾廣泛征求公眾的意見,並經過嚴格的聽證程序。如果票價調整都需要廣泛征求意見並經曆聽證程序,則推行人臉識別技術,明明涉及更為重要的人身權益,怎麽就可以在既不征求意見也不進行聽證的情況下,直接決定予以推行?難道個人的生物學數據,在重要性上還不如幾元人民幣的價值?
不經任何論證,就準備輕率上馬大規模的人臉識別,人們有理由懷疑,這其中是否涉及違法的利益交易,或者是否是被相關利益集團遊說之後的結果。
再次,聲稱應用人臉識別技術是要實現分類安檢,但標準本身所牽涉的問題本身就沒有解決。
一個交通管理部門,有什麽權力來對乘客進行分類?依據的又是什麽法律?不止如此,相關部門準備采取怎樣的標準來對乘客進行分類,采取的標準具體包含什麽內容,又是由哪些人以及如何確定的標準,標準是否應當公之於眾等,這些問題難道不應當在推行人臉識別之前先行解決嗎?垃圾的分類標準都要明示,更何況是對人的分類。
如果相關部門意欲采取內部標準,那麽請問,我們如何得知標準是否合法合理?如何得知是否存在為法律所禁止的歧視?如何得知是否存在隨意設定標準內容的問題?若是利害關係人對分類標準不服,或是認為不當的分類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他們又應當怎樣進行申訴,如何確保其權利得到有效的救濟?在這些問題沒有解決之前,怎可如此輕率地決定,要在地鐵這樣的場所,大規模地運用人臉識別進行分類安檢?
若是任意采取內部標準而將乘客分為三六九等,並據此采取不同的安檢舉措,我們有理由懷疑,這樣的做法違反憲法上的平等原則,也涉嫌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基本權利。《憲法》第37條明確規定,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最後,沒有足夠的證據表明,在地鐵運用人臉識別能夠提升通行效率;即便有證據予以證明,效率本身也不足以成為推行的充分依據。
軌道交通指揮的官員聲稱,在地鐵推行人類識別技術是要提高大客流時段的通行效率。問題在於,聲稱不代表客觀事實。在沒有做紮實的實證調研之前,如何讓我們相信,在地鐵運用這項技術有助於提升通行效率?根據在機場與賓館的親身經曆,我很難相信這樣的結論。
即便有來自專家的一些支持,我們也有理由懷疑專家的判斷是否準確。因為這涉及對未知事態的預測與評估,專家的判斷完全有可能陷於錯誤。譬如,在放開二胎之前好多年裏,很多人口專家都言之鑿鑿,宣稱全麵放開二胎會造成我國人口的急劇增長。自放開二胎之後,實際生育率情況如何呢?大家有目共睹。
退一步而言,即便運用人臉識別真地能夠提升通行效率,單是效率本身也不足以成為推行的充分依據。不要以效率為名糊弄公眾,好不好?要說效率的話,不對地鐵進行所謂的安檢,最能提升大客流時段的通行效率。
我不知道相關部門有沒有做過起碼的調研。現行的人物同檢,尤其是其中的人檢,無論在高峰時段還是一般時段,都形同虛設。除了浪費納稅人的稅款,實在是看不出這樣的人物同檢,究竟有什麽現實的作用與意義。
基於前述相應的理由,尤其是考慮到其中潛含的重大危險與負麵作用,我不僅反對在地鐵運用人臉識別技術,也反對在機場與賓館等場合,強製人們接受人臉識別的檢查。
商業機構以微利或是便捷安全之類的因素相引誘,讓人們“自願“地使用人臉識別,由於大多存在信息告知不充分的問題,很難成立有效的用戶同意,故而其運用也難謂合法。
不久之前,我曾參加一次關於人臉識別技術的講座。在那次講座上,得知國內有一些企業,近年來一直在大力發展人臉識別的技術。為了防止公共輿論的關注,這些企業甚至還刻意保持低調,使得相應技術在實現大規模推廣的同時,成功地避免成為公共話題。
這樣的刻意,讓我不寒而栗。在一心謀求自身利益的同時,這些企業與相應的技術人員,難道就沒有想過,這樣的技術推廣會給社會帶來什麽樣的災難嗎?難道不知道自己有一天也可能成為被反噬的對象嗎?
不要與我扯什麽技術中立之類的套話。當人臉識別技術被大肆用來獲取普通公民的個人信息,並源源不斷地匯集於龐大的組織之手。從事相應技術研究與推廣的這些企業與技術人員,敢說自身就沒有任何的責任嗎?假如電幕的世界有一天真地降臨,你們是當之無愧的功臣;但願到彼時,還能有人身自由去暢飲慶功宴上的美酒。
當時參加講座的一位媒體從業人員,在沒有聽完講座之前,就把微信與支付寶中的人臉識別給刪了。在發言中,她說自己倒不怕個人信息被警察使用,就是擔心被商業機構濫用。
在回應時,我坦言,作為法律從業人員,尤其是做公法研究的,我從來不太過擔心,自己的個人信息被商業機構所濫用;因為商業機構的濫用,至多不過是讓我損失一些錢財。
真正讓我擔憂與恐懼的是,自己的信息被公權力部門所濫用;因為當他們濫用時,我完全不知道自己與家人會付出什麽樣的代價,財產、名譽、職業、自由、健康或是生命,一切皆有可能。
以安全為名,對於地鐵這樣日常有大規模人流出入的公共場所,先是施行物檢,之後進行人物同檢,現在又要推行人臉識別,再過幾年,是不是還要進一步實行基因或是指紋識別?按當下的趨勢推測,完全存在這樣的可能。不久的將來,或許乘坐地鐵這樣的公共交通,都將成為一種特權,隻允許一部分社會成員享有。
這個社會,若是還沒有陷入被迫害妄想症的狀態,就該在安保問題上適可而止。歇斯底裏地追求安全,帶給社會的,根本不是安全,而是全麵的壓製,還有恐慌。
最後,我鄭重建議,對於北京地鐵將運用人臉識別進行分類安檢的舉措,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必要做基本的合法性審查;與此同時,應當考慮啟動相應的立法程序,對於隨意運用人臉識別技術的做法進行法律上的規製。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