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的這句話被很多人用各種方法解釋過了,有的人為了使孔子的思想與現代價值觀更貼近,在句子中加了標點,變成『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這樣一看果然善良多了,但多少有那麽一點廢話練習的感覺。什麽叫『民可使,由之』?民眾可以趨使的時候就隨便他們幹什麽?那到底是要使還是不要使?有點說不通。
其實這句話的真正意思就是文革中被批鬥的,不可以讓老百姓了解法律的意思。它的出發點是如何管理最有效率。因為你一旦把法律以條文的形式公布天下,你就與所有人處在同一起跑線上,就給自己套了一個緊箍咒,你很可能達不成當初製定法律條文時的良好願望。
這有點像理發師悖論。
比如說明朝有一條法律是子女毆父母、祖父母者淩遲,但同時又有一條法律是子女忤逆必須父母親告衙門才能受理。這就造成了問題,如果有這麽一個逆子,你明知他毆打父母,很可能因為種種現實的阻礙不能讓他得到應有的懲罰。比如你去告發,他會援引父母親告的條文使衙門無法受理。
明朝的《大明律》隻是一本很薄的冊子,它很容易被人找到其中的漏洞,明朝尚且如此,在沒有紙張的春秋時代,法律的簡陋可想而知。鄭國的子產曾經想把法律刻在鼎上讓所有鄭國的人都通曉,被人嚴肅地阻止了,講的就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道理。
具體說就是,你不能讓老百姓知道法律具體是什麽,否則他們就會產生狡詐心去利用條文中的空子來逃脫懲罰。這時要麽你遵從法律的字麵意思允許他的狡詐,要麽你自毀信譽否定自己的法律,這是一個兩難。所以幹脆就不能讓老百姓知道,你隻要按照密而不宣的法律去處理案件就行了。老百姓因為不知道具體的條文,隻能看見處理的結果,他們會心生恐懼,對自己行為的約束會比知道法律條文時更大。
當然這個觀點在今天看確實很反動了,但在生產力無比落後低下的春秋時期,它還是有積極一麵的,它能極大地節省管理成本,所謂『民風淳樸』,大概都是這麽來的。這個嚴格遵照『不可使知之』精神的時期可能並未持續很久,因為現在我們知道秦國就有很詳細的法律。後世的各個朝代也大多將法律頒行天下,從字麵上看,孔子的話並未得到遵守。
但是它所代表的精神是以另一種形式被延續下來的,就是儒家所規定的綱常倫理的效力大於法律條文。像我上麵舉的子女毆父母,崇禎朝庶吉士鄭鄤就因為棒打親媽而真地被淩遲了,沒人敢用『必須父母親告』的條文來救他的命,這一方麵因為是欽案,另一方麵也因為倫理的效力遠高於法律,『不可使知之』與『知之也無用』,其實也不過是五十步與一百步的關係而已。
現代的法律是遠比古代精細複雜了,雖然不再有『不可使知之』的理論出現,但實際上普通人是不可能了解法律的真麵目的,即使你雇了一個律師,他對法律的了解有多深也同樣是未知之數。西方的刑事案由配審員決定當事人是否有罪,他們更加不可能完全了解法律,何況還經常要麵對更加專業複雜的各種醫學、物理學、化學知識。所以雖然我們不再被『不可使知之』這種讓人生氣的反動理論指導,但現實卻是我們『不可能知之』,判斷一件事的善惡,似乎依然要從基本的人類倫理與自己所有的社會經驗出發。或許這個世界看似進步了很多,實際在本質問題上,我們還在孫悟空畫的圈子裏轉著呢。
孔子的意思大概不是不想讓老百姓知道法律。而是認為老百姓愚昧知道不了。這和“唯上智與下愚不移” 是一脈相承的。
列寧也說,共產主義思想不可能從工人階級內產生,是表達了同樣的認識。 但是列寧主張向工人灌輸共產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