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根說:”討論讓人變得敏銳。“
他對同學的要求也非常特別,他說:”從今天起,不管你們的成績如何,每次上課盡量積極思考,試著回答一個問題。不管你們的觀點如何,隻要是認真思考,我都很高興。“
但是如果把學習的過程當成是一個探索真理的過程,就可以完全擺脫競爭的陰影。
桑柔每天都認真聽講,聽到同學們的回答,她心悅誠服,當她自己深思熟慮後,她也積極發言,得到老師的肯定和微笑,她感到了學習的樂趣。
老師的這個要求讓她養成了良好的學習習慣,課前預習,課後複習。每次上課她幾乎每個問題都積極思考,踴躍回答問題。
“在日本,有的人因通過電話詐騙他人錢財而被逮捕,並被判有罪。但是這個人認為檢查機關侵犯了他的憲法保護下的隱私權,你是法官,認為偵查部門是違法的嗎?”老師凝視著大家。
“老師,檢察機關是怎麽得到電話錄音的,難道是竊聽?“沈玉水靈靈的眼睛裏閃爍著光澤。
“非法竊聽是不被允許的,“水門事件”不就是因為竊聽競爭對手的發言而導致尼克鬆總統下台的嗎?“桑柔的眼睛亮晶晶地問。
“在偵查案件的時候,偷聽裝置是必要的手段之一,這樣是為了什麽呢?“老師問。
“偵查部門的工作是為了防止公眾收到虛假信息之後,錢財遭到詐騙。“桑柔說。
“在審判中,控方出示了電話錄音作為證據,這個電話錄音是通過公用電話亭安裝偷聽設置得到的,偷聽設置在公用電話亭的外部頂端,刑事司法人員在使用這些偷聽設置對被告進行偷聽時,並沒有取得任何搜查令。你認為違反了個人的隱私權嗎?”老師英俊的臉上平靜如水。
“沒有。公共電話亭又不是私人住宅,大庭廣眾下的個人隱私是微乎其微的。“劉心靈眉毛揚了揚說,她的思維十分敏捷。
老師神色柔和了一點,眼睛眨了一下。
“電話亭是玻璃做的,被告進入公用電話亭後,從電話亭外麵可以清清楚楚地看到他的一舉一動。”消瘦的方毅顯然對公共兩個字很敏感。
“偵查人員得到舉報,坐在車裏觀察嫌疑人,執法人員使用竊聽器的方式無論從程度上還是從持續時間上都是恰當的。”方俊適當地補充了一點事實根據,這來源於眾多港劇警匪片的影響。
“假如一個人在自己家裏,如果他有意識地把自己的一些行為或文件暴露給公眾,那麽這些被暴露給公眾的東西就不受憲法保護,對嗎?”老師目光像是一道閃電,絲毫沒有受到了同學的思維影響。
“誰能舉個常見的例子?”老師絲毫不放棄挑戰。
“一個人在陽台上掛滿了衣服,所有經過的人都有可能看到。”燕同舟連忙補充說。
“這和本案有什麽關係呢?”老師目光明亮地問。
“被告在一個公共場合的透明玻璃公共電話亭裏,外麵的路人就有可能會看到。”燕同舟立刻使用類比說。
“所以說,被告選擇公共電話亭就意味著他自動放棄了隱私權嗎?”老師仿佛還有疑問。
“不一定。如果當事人不希望別人知道,這就是一種隱私,好比一個人寫給另一個人的書信和電子郵件。”嚴同舟注視著自己的老師,順藤摸瓜。
“被人看到就意味著願意被人聽到嗎?“老師又拋磚引玉說。
“在被告進入電話亭關上電話亭門的時候,他希望享有的權利是他的電話交談不被外麵的人聽到,而不是他本人不被看到。他的交談不應被竊聽的權利並不因為他被看到而消失。“梅敬馨端莊的臉上一雙眼睛炯炯有神。她挺直的鼻子,眉毛好像一輪彎月,說起話來信心十足。
“公用電話亭的交談不希望被竊聽和辦公室關上門通電話不希望被竊聽沒有什麽區別,不能僅僅因為使用公用電話亭進行交談就推定通話人不享有隱私權。所以偵查人員的這種行為屬於非法搜查和查封行為,違反了個人隱私權。“桑柔清秀的臉上露出了滿意表情
“你能再具體闡明一下嗎?”老師對學生的提問興致勃勃。
“一個封閉的電話亭所形成的空間就像一個住所一樣,不是一個開放地帶,使用電話亭的人關上門之後應當享有憲法賦予的隱私權,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使用監聽器監聽電話亭就像具體闖入住所一樣侵犯了被告人的憲法權利。”梅敬馨秀美的臉上充滿了陽光。
“那麽如果他沒有關上電話亭的門呢,路人算不算竊聽呢?”老師問。
“當一個人主觀上希望享有隱私權的期待,同時這種期待又被社會認為是合理的,那麽這種隱私權就屬於憲法保護範疇。他大聲打電話,又沒有關上門,說著無心,聽著有意,就意味著他本人對此個人物品並沒有期望任何隱私,所以不屬於憲法保護範疇。”劉心靈興致盎然地說。
“所以你認為偵查人員放竊聽器的目的就是為了得到他人的隱私?”老師如獲至寶,對同學們閃光的思想就像發現了礦石中的金子一樣。
“應該是這樣。頻率大的聲波是可以穿過牆壁和空氣的,但是壓低聲音就是不讓隔牆有耳。” 桑柔紅潤的嘴唇說出的話擲地有聲,她的眉毛美如新月。
“大家談的觀點應該是水門案件的判案觀點,但是根據法條的嚴格定義,憲法保護的是人身、住所、文件和財產,這些都是有形物,有大小、重量。憲法的規定並沒有把無形物隱含進去,法院也不應當僅僅為了使憲法跟上時代步伐就重寫或修改憲法。”方俊英俊的麵容下有一顆堅定的心。
“這的確模棱兩可,那麽人的聲音和思想算不算是人身體的一部分?”老師感覺上有些咬文嚼字,他好奇地問。
“應該屬於。現代法律中,財產屬於一種權利,例如繼承權,著作權,那麽人身也可以擴展為聲音,形體等等,而不僅僅是身體。例如,一個人雖然在大街上走,但是攝影師把他的相片出賣,還是侵犯了這個人的肖像權,盡管他沒有刻意回避。”桑柔眉清目秀,她的牙齒非常整潔,說起話來伶牙俐齒。
“你這樣解釋實際是擴大了人身保護範圍。但是如果不這樣做,偵查人員怎麽能取得證據呢?”老師聲音中歡快地語調,讓人非常開心。教室裏靜地一根針掉在地上都可以聽到。
“我相信偵查員根據合理的判斷,從法庭取得搜查證就可以竊聽。本案的關鍵不是不能根據合理的證據對犯人進行偵查,就像是偵查人員有理由懷疑人偷毒品,他們可以用搜查證來搜查住所,車輛等等。”桑柔完全不是一副呆頭呆腦的樣子。
“完全正確。這個案子的意義在於,在現代科技發展下,法官重新闡述了憲法保護隱私權的含義,擴大了其保護的範圍。不僅把電話亭之類的公共地方列入憲法保護的範圍,而且它采用合理期望標準來判斷每一個具體情況是否屬於憲法的保護範疇。按此標準,隻要當事人在出於某一空間時,主觀上期望隱私,同時這種期望又被社會認為是合理的,那麽這個空間就屬於憲法保護的地方。方俊是這樣嗎?”老師目光堅定,他濃眉大眼。
“是的。”他承認自己的思維有些限製。
“你能舉個例子嗎?”老師接著問。
很多同學都躍躍欲試,老師還是滿懷期待地聽講。
“房屋住所一般被認為是人們能享有較多隱私的地方,但如果一個人在自己家裏大聲交談,被行人或正好從其房子旁邊經過的警察聽到,也不構成搜查,因為大聲講話的人本身沒有期望隱秘。”思想敏銳的方俊說。
“相反的情況,桑柔同學,你舉手起手來,你可以回答。“老師熱情地鼓勵學生們參與。
“一個人在飯店的包廂裏,關上房門,他的談話就屬於憲法保護的範疇。同理,在火車臥鋪包廂裏的交談,在飛機上關上廁所門所進行的行為等都應是憲法保護的對象。”梅敬馨聽地十分仔細,她的眼睛也非常明亮,她的皮膚白裏透紅。同學們都暗暗欽佩桑柔的反映力。
“這個案例中相互權衡的是哪兩種利益?”老師非常幹脆地問。
“盡管世界上沒有任何規則是完美的,關鍵是如何權衡一個規則對社會的得失、影響。在公眾個人安全感和執法人員方便之間顯然選擇了前者。這是一種大膽、開放、創新和自由主義的解釋。“桑柔筆直的鼻子,秀氣的臉,她的頭腦非常機靈。
全體師生都喜歡這種充滿了智慧的問答,仿佛是感受到了更多的法律的保護,社會和法律的進步讓每一個孜孜以求的學子都滿懷春風,老師也欣慰地笑了。
沈玉明白了,她晚上打電話影響了他人的休息,況且她也不願讓自己的電話被別人聽到。
下了課,沈玉臉色羞紅了,她不好意思地對大家說:“我晚上一定會按時就寢,不會再打擾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