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因此一旦犯法亦不能承受成年犯人同等的處分,這是現代人涉及道德的法律考量。但用法律來規管道德,也有不足之處。

鄭漢良:資深新聞工作者


 

巴基斯坦和美國最近各有一宗未成年人涉嫌謀殺的案件,令人矚目,特別是巴基斯坦的一宗,由於嫌犯是個隻有九個月大的黃口小兒,舉世都為之關注。後來在法官訓斥警方辦案疏忽之後,控罪撤銷,否則這個居住在拉合爾貧民窟的稚兒,肯定將創造人類史上最年輕被控謀殺的記錄。 

 

先說紐約市一案。犯案的十六歲男孩說他因覺得生活過於枯燥乏味,有一天把一張床墊拖到住宅大樓樓下一層的走廊,然後引火焚燒,不久火舌捲起漆黑的濃煙瀰漫整個走廊,男孩見狀方知闖下大禍,連忙逐家逐戶拍門大喊走火,他自己則跑回寓所躲起來。兩個警察接報到場,升降門甫開,令人窒息的濃煙迎麵而來,兩人立即倒下,兩天之後其中一個警察不治,該名少年的控罪也從危險魯莽傷人改為企圖謀殺罪。 

 

巴基斯坦的拉合爾有個貧民窟,民居大多都非法接駁電力供應,當局於是經常出動警察剪斷電線,並向居民追索欠款。不用說,警民之間因此而出現爭拗,有時更鬧至全武行。有一次,警察上門討債時遭到戶主一家人從樓上丟擲石塊,有人更因此受傷。警方於是強行破門入屋,控告屋內一眾人等企圖謀殺罪,包括一個隻有九個月大的男童。 

 

假使這個男童看到家人從高處用石塊投擲他人,他也許會鬧好玩地有樣學樣。就算真的丟傷了其他人,他可否被控企圖謀殺罪?他丟出石塊的那一刹那,心中可有置他人於死地的意圖?用年齡來區分刑責輕重、是否予以起訴,到底是不是一種科學或道德的方法? 

 

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因此一旦犯法亦不能承受成年犯人同等的處分,這是現代人涉及道德的法律考量。但下一個例子可資說明,用法律來規管道德之不足之處。 

 

1993年英國兩個當時隻10歲的男孩,被控拐帶以及虐殺一個才兩歲的男童。男童屍體被發現時滿身傷痕,法醫證實死前曾遭遇難以想像的虐待。屍體後來更被拖到鐵軌上,企圖偽造火車碾壓事故以掩飾死因真相。兩個男孩被判罪名成立,成為英國有史最年輕的謀殺犯,但因未夠法定年齡,法庭判處他們入獄直至成年的18歲,其後在2001年出獄。 

 

同樣地,今天我們看到美國和巴西的幫派少年,乳臭未乾就擁槍自重,為爭取地盤利益而動輒跟敵幫駁火,濫殺無辜亦時有所聞,他們能夠用自己的年齡為他們所做的一切而開脫嗎? 

 

1983年轟動全美的西雅圖唐人街賭檔13死兇案,坐了30年牢、去年獲得假釋的犯人伍偉超接受訪問時說:「我一直問自己為什麽?為什麽我不夠堅強說不?為甚麽我要讓一家人都蒙上惡名?」他犯案時26歲,他的頭腦比英國那兩位10歲的謀殺犯會更成熟嗎?上文所述的那個拚死逐門逐戶警告鄰居的縱火少年,幸虧住在紐約市,如果在美國南方,他更可能被判終生監禁。 

 

西方思想家如十七世紀的霍布斯和十八世紀的孟德斯鳩,很早就提出「社會契約」概念,即為了維護一個群體的利益,每個人都需要放棄一小部分個人的自由,不管是成年人或未成年都需要遵守這個契約,否則都要承受同樣的後果。 

 

今天不管是國家還是國際法律,如何在伸張正義的同時而又兼顧到道德的考量,仍是一個有待解決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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