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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代法律,潘金蓮與西門慶會受什麽處罰?

(2015-09-25 09:09:45) 下一個

按宋代法律,潘金蓮與西門慶會受什麽處罰?

通奸,是一種非常古老的性冒險了,它產生感官愉悅、精神刺激,但又挑戰禁忌,傷風敗俗。所以,幾乎所有的文明體都曾經立法將通奸入罪,即使在今天,仍然有不少文明國家或地區在法律上保留通奸罪,比如法國、韓國、美國的一部分州、中國台灣。

從先秦至民國時期,中華法係也是一直設立通奸罪。如果對中國曆史上通奸罪罰的演變趨勢做一種鳥瞰式的觀察,我們會發現它恰好呈現出一個“U”形軌跡:前期重罪化,中期輕罪化,後期又重罪化。

秦 漢魏晉時期,法律對於通奸罪的處罰很嚴厲,比如據北魏的刑法,“男女不以禮交,皆死”,通奸是死罪;國家又允許親屬對通奸之人以私刑處死,《史記•秦始皇 本紀》記載:“夫為寄豭,殺之無罪。”所謂“寄豭”,指跑到別人家傳種的公豬。意思是說,如果丈夫像公豬一樣鑽進別人的被窩,那麽被人殺死了也是活該,殺 人者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到了唐宋時期,通奸已經出現輕罪化的傾向,如《唐律》規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即通奸的男女雙方,各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如果當事女性有丈夫,則加半年刑期。與韓國現行法律對通奸罪的處罰(判二年以下監禁)差不多。

但 從元代起,通奸又開始變得非常危險,除了要受到國法的懲罰(婦女“去衣受杖”,即剝光衣服行杖刑。元明清三朝相沿)之外,法律還允許私刑,奸夫淫婦被捉奸 在床,殺死無罪,如《清律》規定,“凡妻妾與人奸通而於奸所親獲奸夫奸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隻殺死奸夫者,奸婦依律斷罪,當官價賣,身價入官。”

總 的來說,處於秦漢與元明清之中間的宋王朝,對通奸罪的處置是最合乎現代文明的。宋朝的立法繼承自《唐律》,規定“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為 革五代刑罰嚴苛之弊,宋朝創設“折杖法”,即在執行刑罰的時候,將死刑之外的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或脊杖:笞杖刑一律折換成臀杖,杖後釋放;徒刑 折換成脊杖,杖後釋放;流刑折換成脊杖,杖後就地配役。如此,“流罪得免遠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減決數”。通奸罪的“徒一年半”,折杖後的刑罰是脊杖 十五,脊背打十五板子後釋放。

根據這一立法,我們來看《水滸傳》中“西門慶與潘金蓮”的故事:如果武大郞將潘金蓮與西門慶捉奸在床,告到衙 門,潘金蓮與西門慶會因為犯通奸罪而受到什麽處罰呢?騎木驢?沉塘?那是文人的扯蛋。西門慶與潘金蓮隻會被判“徒二年”之刑,徒二年折脊杖十七,即打脊背 各十七下就可釋放。

對通奸罪,宋政府又創造性地立法規定“奸從夫捕”。什麽意思?即妻子與別人通奸,要不要告官,以丈夫的意見為準。這一立 法表麵看起來似乎是在強調夫權,實際上則是對婚姻家庭與妻子權利的保護,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誣告。我們換成現代的說法就比較容易弄明白了:宋朝法律認為 通奸罪是屬於“親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如果丈夫可以容忍自己戴綠帽子,法庭就不必多管閑事了。按照“奸從夫捕”的立法,潘金蓮與西門慶通奸,被賣梨的 小鄆哥發現,那麽小鄆哥可不可以到衙門檢控?不能。小鄆哥去檢控了,衙門也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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