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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看老祖宗的智慧。

(2015-04-01 00:39:06) 下一個

假冒偽劣商品的危害無須多言了,其危害不論中外,不分古今,輕者浪費錢財,重者要人性命,且擾亂市場,影響國家形象,打擊假冒偽劣是政府部門責無旁貸的義務。

中國古代政府也十分注重保護消費者權益,而且還做得相當的好,不能不佩服咱們老祖宗的智慧。
唐代在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立法上就已經十分嚴格而全麵了,為後世所仿效。《唐律疏議》規定:“諸造器用之物及絹布之屬,有行濫,短狹而賣者,各杖八十。”

行濫指“器用之物不牢不真”,“不牢謂之行,不真謂之濫”。短狹指“絹匹不充四十尺,布端不滿五十尺,幅寬不充一寸八尺而賣”。說直白點,行濫是指商品質量差,短狹是指數量短缺,皆為不符合法定標準的假冒偽劣商品,售賣行濫和短狹的商品,要各打八十大板。

《唐律疏議》還規定:“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餘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並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絞,即人自食致死者,從過失殺人法。盜而食者,不坐。”

這條法律規定:一、明知脯肉有毒時,賣者應當立刻焚毀變質食品,違者打九十大板。二、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毀,致人中毒,須視情節及後果加以處罰,情節 嚴重的如致人死亡,要以過失殺人論罪對賣者施以絞刑。按照這條法律,現在一些人故意生產“地溝油”、“三聚氨胺”、“蘇丹紅”、“瘦肉精”、“皮革奶”, 放在唐代不死也要坐牢。

到了宋代,打擊“行濫”絲毫不遜於唐代。《宋刑統》規定,生產出售“行濫”物品以所得利潤“準盜論”,即把生產出售假冒偽劣商品視同盜竊,以盜竊罪論處,生產出得“行濫”越多,相當於盜竊物品越多,處罰越重。

明代《大明律》清代《大清律例》都有《工律》篇,列出對非法營造、虛費工力、采取木石不堪用、造作低劣等方麵的刑法規定。總之,在立法方麵,曆代對生產出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處罰絕不含糊,也絕不手軟,甚至某些方麵遠比現在嚴格,值得今人好好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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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沈成涵 回複 悄悄話 現在的造假之所以如星火燎原之勢,究其原因正是法律的問題,一個縱容、甚至保護流氓無產者的法律,必然會把人們逐漸引向犯罪的深淵,然後又以法不責眾為由,為自己的惡法找借口。
瀛客 回複 悄悄話 老祖宗的時代,做假的人不太多,可以采用較為嚴格的刑律來執法。但是一旦相當的多數都作假時,再嚴格的刑律也整治不了,這便是古人所說的法不治眾。所以一個社會打假隻能從出現苗頭時開始,等到星火燎原,便為時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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