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偽劣商品的危害無須多言了,其危害不論中外,不分古今,輕者浪費錢財,重者要人性命,且擾亂市場,影響國家形象,打擊假冒偽劣是政府部門責無旁貸的義務。
中國古代政府也十分注重保護消費者權益,而且還做得相當的好,不能不佩服咱們老祖宗的智慧。
唐代在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立法上就已經十分嚴格而全麵了,為後世所仿效。《唐律疏議》規定:“諸造器用之物及絹布之屬,有行濫,短狹而賣者,各杖八十。”
行濫指“器用之物不牢不真”,“不牢謂之行,不真謂之濫”。短狹指“絹匹不充四十尺,布端不滿五十尺,幅寬不充一寸八尺而賣”。說直白點,行濫是指商品質量差,短狹是指數量短缺,皆為不符合法定標準的假冒偽劣商品,售賣行濫和短狹的商品,要各打八十大板。
《唐律疏議》還規定:“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餘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並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絞,即人自食致死者,從過失殺人法。盜而食者,不坐。”
這條法律規定:一、明知脯肉有毒時,賣者應當立刻焚毀變質食品,違者打九十大板。二、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毀,致人中毒,須視情節及後果加以處罰,情節 嚴重的如致人死亡,要以過失殺人論罪對賣者施以絞刑。按照這條法律,現在一些人故意生產“地溝油”、“三聚氨胺”、“蘇丹紅”、“瘦肉精”、“皮革奶”, 放在唐代不死也要坐牢。
到了宋代,打擊“行濫”絲毫不遜於唐代。《宋刑統》規定,生產出售“行濫”物品以所得利潤“準盜論”,即把生產出售假冒偽劣商品視同盜竊,以盜竊罪論處,生產出得“行濫”越多,相當於盜竊物品越多,處罰越重。
明代《大明律》清代《大清律例》都有《工律》篇,列出對非法營造、虛費工力、采取木石不堪用、造作低劣等方麵的刑法規定。總之,在立法方麵,曆代對生產出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處罰絕不含糊,也絕不手軟,甚至某些方麵遠比現在嚴格,值得今人好好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