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監督公車私用深受公眾尊敬的廣州區伯從拘留所出來,第一件事即是向媒體述說其“嫖娼”經曆,大呼自己被構陷。其講述的大致經過是:他應網名叫“春桑”的網友之邀去湖南遊玩。3月26日,“春桑”帶他們到長沙市湘府大酒店認識了“陳老板”。之後,“陳老板”帶他們到酒店卡拉OK唱歌,並用自己的身份證為區伯等4人開了4間房,還叫來一群女性陪侍。“陳老板”還盛情安排一名小姐送喝醉了的區伯回房間。區伯覺得是“陳老板”的安排,“不好意思”將小姐趕走,之後小姐主動脫了衣服,挑逗他,兩人親在一起,此時警察破門而入拍照帶人。
事情確實很詭異:區伯輕鬆被抓,並按嫖娼拘留5日,而“陳老板”卻被警方以一句“跑了”了事。警方並未說陳老板開房用的是假身份證,大致可理解為真身份證。若區伯成立“嫖娼”(隻是治安違法行為),陳老板不僅應是其嫖娼的教唆共犯,還涉嫌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應受到刑事追究。現區伯的身份證信息被披露得一幹二淨,而陳老板的姓甚名誰(不一定姓陳),何方人氏,是哪家公司的老板,為何大方地請區伯嫖娼,警方卻守口如瓶;更詭異的是,區伯要向警方提供“陳老板”的手機電話,而警方壓根不要。根據這種種怪異的表現,區伯懷疑被警方構陷,應該是法理上所稱的“合理的懷疑”。
如果“陳老板”是警方對區伯釣魚執法的“鉤子”,那麽劇情大致應是這樣的:
警方為了搞臭區伯,先讓一名鉤子化名“春桑”,在微博上關注區伯(成為區伯的粉絲),並不斷地私信區伯,稱讚其為社會做了很多好事,很正能量,很仰慕他,希望同他成為好朋友;私信幾次後,便同區伯相約見麵聊天——這樣成為的朋友,區伯便難以對其有戒備心。
見時機成熟,“春桑”便邀請區伯到到湖南做客幾天,先遊玩了衡陽和韶山,再帶區伯到長沙。在長沙做客時,“春桑”讓自己很有錢的朋友出來招待區伯,這在當前很時髦也很自然,區伯更不會懷疑,這時警方的另一個鉤子“陳老板”很自然的出場了,並實施了一係列引誘區伯“嫖娼”的行為:請女子陪區伯唱歌跳舞;為區伯單獨開房間;讓區伯喝到有醉意又讓女子送其房間休息;買淫送女到區伯身邊一個勁投懷送抱,終至本為正常男人的區伯抗拒不住美色誘惑,順水推舟接受陳老板購買的“服務”。還未進入實質情況時,警方一舉進入,將區伯“抓獲”,又一起因“群眾舉報”的賣淫嫖娼行為被查獲處理。
若真是這樣,則事件的本質也太讓人恐怖了:區伯沒有經住美色的誘惑,上了人家的鉤子,有自己不檢點的地方,應接受道德的評判,但當地警方為搞臭一名深受人民群眾敬重的公權力監督者,竟然不惜動用納稅人的錢,花那麽大的人力物力財力,采取勝過克格勃的手段,終於實現了把一名“好人”變成“壞人”的既定目標,還是太令人驚悚!
眾多媒體拐著彎地對事件質疑這質疑那,其實就是這個意思,隻是未直接捅破這層紙罷了。那就讓我幼稚地當回指出“皇帝新裝”的那個孩子吧。
希望這個假設隻是“假設”,不過,隻有長沙警方才能對其進行詳細的證偽,才能回應區伯“冤枉”和“構陷”的呼喊,才能回應媒體波濤洶湧的質疑!現在長沙警方隻有“群眾舉報、現場視頻資料、區某某本人及其他涉案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回應,而沒有關於“陳老板”以及“春蠶”是誰,如何介入本案的回應,難釋“鉤子”之嫌。
區伯已決定對長沙警方提起行政訴訟,屆時訴訟中可倒逼長沙警方出示哪位“群眾舉報”和如何舉報的證據,以及視頻資料都有怎樣的內容,是否真有區伯大呼“構陷”、“冤枉”的情節,警方怎樣證明區伯明知有人付了嫖資而接受性服務,以及法院是維持還是撤銷處罰決定。這些都是可以期待的,但哪怕嫖娼難以認定,處罰決定被撤銷,“陳老板”到底是誰,是不是“鉤子”的問題,也有可能永遠成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