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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了老二的代價

(2014-10-21 06:25:44) 下一個





拆舊建新的環境真相:4億噸垃圾,4600億浪費

    “十二五”期間,我國每年因過早拆除房屋將浪費 4600 億元。若考慮拆除、再建材料的碳排放,建築過早拆除將致中國每年新增碳排放量10%。

     一份名為《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拆除管理的指導意見》的政策意見稿已經提交給住建部,全國性的大拆大建現象有望得以改善。
 

從“如何拆”到“該不該拆”

    為了讓鋼筋混凝土堆砌起來的城市建築“綠”起來,中國建築業者絞盡腦汁想了很多解決方案,但並不能解決建築業全部的環境問題。

    2014年9月12日,在甘肅敦煌召開的“第三屆能源基金會建築項目交流會”上,來自住建部、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等近50家單位的官員、專家開始討論一個一直被忽視,卻關乎中國建築業綠色進程的新問題——建築拆除。

    “綠色建築設計、施工和運營環節已經被普遍關注,但拆除政策的研究還幾乎一片空白,未能真正覆蓋建築全生命周期。”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天津分院副院長尹波對南方周末記者說。

    中國建築“短命”、大拆大建現象的背後,是建築拆除帶來的資源、環境影響越發嚴重。

    “建築垃圾問題,從源頭減量無疑是最重要的,過去我們都在研究‘如何拆’,卻忽視了‘該不該拆’。”北京建築大學教授、中國城市環境衛生協會建築垃圾管理與資源化委員會副主任陳家瓏說,由於過早拆除了大量本不該拆除的建築,中國建築垃圾的總量不斷飆升。

    根據住建部的統計數據,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預測,中國每年由於建築過早拆除帶來的建築垃圾增量約4億噸,約占我國垃圾總量的40%。

    上述垃圾運輸、處理和存放,已對環境造成較大影響。研究人員發現,過早拆除的建築碳排放量約為中國碳排放總量的5%,如果考慮建築再建過程中所需的建築材料以及拆除時的碳排放量,建築過早拆除將致中國每年新增碳排放量10%。

    更可怕的是資源浪費。研究人員發現,按照“十一五”期間我國建築的拆建比折算,“十二五”期間我國每年拆除的建築麵積約為4.6億平方米,若這些被拆除的房屋使用壽命由設計的50年降低為實際使用的25年,按平均每平方米1000元計算,“十二五”期間,我國每年因過早拆除房屋浪費4600億元。

    上述數據來自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剛剛向住建部遞交的一份《建築拆除管理政策研究》報告,這也是國內首個建築拆除政策研究項目。

    實際上,早在2010年,住建部副部長仇保興就首次提出,我國被拆除建築的平均壽命隻有30年。按我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規定,重要建築和高層建築主體結構的耐久年限為100年,一般性建築為50年至100年。

    2012年,重慶大學針對重慶市建築拆除的調研佐證了仇保興的論斷。調研結果顯示,3255幢受調查的被拆建築平均壽命僅38年,其中重慶市科協大樓,因新建人民廣場,被拆除時樓齡僅4年。

    “如何通過政策設計,防止不合理的拆除以及帶來的環境問題,是擺在政府麵前的新問題。”能源基金會建築項目主任莫爭春說。

九成“不合理拆除”

    盡管建築過早拆除帶來一係列問題,但人們除了用“拆哪”(China)無奈調侃,並無更多可操作性的措施來限製大拆大建。

    住建部希望改變這一現狀。

    要改變現狀,首先要回答這些建築為什麽會被拆除。曾隸屬於建設部的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對2001年至今公開報道的54處過早拆除建築的主要拆除原因進行了調查(具體見“中國建築拆除現狀”圖表)。

    “基於所獲得的拆除項目統計資料,如果將工程質量和規劃違規視為合理拆除,則合理拆除占10%,不合理拆除占90%;不合理拆除中,我們再把功能滯後、商業利益和形象政績原因視為嚴重不合理拆除,占比55%。”中國建築科學院該項目調研組成員李曉萍說。

    尹波透露,一份名為《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拆除管理的指導意見》的政策意見稿已經提交給住建部,全國性的大拆大建現象有望得以改善。

    之前,相關法規的不健全成為大拆大建難以遏止的主要原因。

    目前僅有陝西、山西、杭州和廣州四省市出台過針對曆史文化建築的保護政策,更大量的居住類建築和公共建築拆除監管仍是空白。

    同時,處罰力度也不足。廣東規定,對擅自拆除曆史建築的單位的最高罰款為50萬元,個人最高罰款20萬元。“在房地產熱的背景下,最高50萬元的懲罰力度,顯得非常無力。”李曉萍表示。

    另一方麵,盡管目前官方的綠色建築的評價標準中已明確提出全生命周期概念,但在拆除環節,除了部分條款涉及建築垃圾的利用外,並無具體評價操作細則,這導致即便具有示範帶頭效應的綠色建築,拆除也是軟肋。

    2013年,國務院頒布《綠色建築行動方案》(下稱“方案”),將建築拆除管理作為綠色建築十大工作重點之一。“方案”提到,對符合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標準、在正常使用壽命內的建築,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隨意拆除。然而,該行動方案一直缺乏具體的執行措施。

    在四川省建築科學研究院建築節能研究所副所長徐斌斌看來,拆除階段固然重要,但要納入現有的《綠色建築評價標準》卻存在問題——實際操作中,由於建築拆除發生在多年以後,“拆除環節評價一棟建築是否綠色建築,就相當於人死了才發博士學位證,已經沒意義了”,因此,他認為把拆除環節納入現有評價標準並不具有操作性。

    徐斌斌建議,當務之急是製定獨立的建築綠色拆除標準,明確如何進行綠色拆除,以及建築物的各種廢棄物如何進行最大化再利用。


破除“地方一把手一句話”

    在界定“到底誰來決定,建築該不該拆”的問題上,國內外一直存在分歧。

    在國內,“目前絕大多數的情況,是地方一把手一句話”;而在國外,有關建築拆除的政策法規,無不傾向於兩個核心問題:公共利益界定和拆除補償。

    相比拆除補償,公共利益的界定,則是最大難題。

    我國法律對公共利益拆除和非公共利益拆除界定模糊。雖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提出了6條公共利益,包括涉及國防外交、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安居工程、舊城改造等事務的問題。“這些領域之外,還有一項稱為‘其他公共利益’,這為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留下了懸念。”李曉萍對南方周末記者說。

    其中,關於公共利益的典型爭議項目是沈陽五裏河體育場。

    2001年,五裏河體育場見證了中國男足挺進世界杯決賽圈的曆史時刻,這座投資2.5億元興建的體育場素有“中國足球福地”之稱。2003年,沈陽市獲批承辦2008年奧運會足球賽分賽場,沈陽市政府將僅僅使用了18年的五裏河體育場拆除,由於承載了國人的共同記憶,此舉在當時備受爭議。

    與沈陽五裏河體育場一樣,拆除一方麵有助於提升城市形象,帶動經濟發展,但同時也造成了公共利益的損失。

    “兩者相抵,是否具有真正的公共利益?這需要進一步科學的評估才能確定。”李曉萍稱,由於對公共損失缺乏評估,下一步需要第三方評估機構,參與到建築拆除的審批流程中去。

    能源基金會建築項目主任莫爭春表示,由於公共利益的界定還涉及諸多法律問題,實際已經超出了住建部的權力範圍。

    實際上,國外已有案例證明,可以有諸多方法保障建築可以不被肆意拆除。

    巴黎的《城市規劃和保護法》堪稱世界上最全麵、嚴格的城市建設法律體係之一,其對舊城區和古建築的保護管理精細到了建築外立麵都不允許私自改動的地步;在以色列,政府則通過高額的拆除成本來阻止人們過度拆遷。

    尹波建議,應對建築拆除項目進行分類管理,製定嚴格的建築拆除審批程序,比如成立政府機關的建築拆除部門,收取較高的拆遷費用,遏製過度拆除的態勢。除此之外,中國工程院院士江億表示,研究製定拆除稅也是一種市場化調節方式。

作者: 謝丹  韓春瑤    南方周末  201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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