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尼拉軍事法庭死刑判決下達甚至執行之時,東京法庭尚未正式鳴槌。因此,馬尼拉審判被譽為東京審判的前奏和楷模。馬尼拉審判確立了軍事法庭審判戰犯和指揮官責任模式的合法性,為紐倫堡審判、東京審判和盟國獨立審判樹立了史無前例的樣板。為駁斥被告人及其律師在審判期間對審判的合法性提出諸多質疑,明確馬尼拉審判的兩個傑出貢獻,我們理應銘記曆史,並及時澄清相關基本法理。
美國軍事委員會有權審判作為戰俘的被告人
被告人山下奉文稱,軍事委員會違法設立和管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多數意見認為:軍事委員會的設立,符合美國憲法、國會立法、總統宣言、總統指令、參謀長聯席會議指令、美軍駐太平洋總司令麥克阿瑟將軍命令、戰地指揮官斯蒂爾中將指派和《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書》承諾,合法性沒有任何問題。軍事委員會就是合法的軍事法庭。馬尼拉軍事法庭的被告人沒有挑戰成功,並不意外。
被告人的其他申訴理由(例如審判人員非職業化、準備答辯時間不足、法庭接受文書證據、被告人的訴權保證等)也很難成立,馬尼拉審判基本不存在“專橫性”。首先,美軍與被告人存在“深仇大恨”,但既沒有“斬立決”,也沒有“虐俘”致死,已經展現足夠的理性、寬容和人道。其次,一審指派6位辯護律師、耗時上百天、查問數百名證人、形成數千頁筆錄,甚至允許多級上訴、申訴。與東京審判、特別是紐倫堡審判以及盟國國內軍事審判相比,軍事被告人所能享受的司法禮遇恐怕也是史無前例了。再次,在國際刑事司法曆史中,由於控訴證據卷帙浩繁、辯護律師人力與精力有限,準備辯護時間從來沒有“夠”過,直接的文書證據也很難不被接受。另外,司法官也都是很難一步到位、立即清一色地實現“職業化”。
確立牢不可破的國際刑事歸責模式
在馬尼拉審判中,對具體暴行為何讓山下奉文、本間雅晴兩被告人承擔個人刑責?這是馬尼拉審判被告人糾纏最深、最多的實體問題,更是馬尼拉審判最大的實體貢獻,需要特別予以銘記和澄清。馬尼拉審判的實體爭點及其價值在於:山下奉文和本間雅晴這兩條“大魚”的刑責究竟從何而來?
法庭最後裁斷:“山下奉文知道或者有條件知道其麾下單位和人員實施了廣泛暴行,他未能通過手頭的官方途徑獲悉在其指揮權下或在平民看來已是常識性的暴行,隻能被認為是他本人的犯罪性玩忽職守。”綜合法庭措辭,山下的罪過形態更像重過失(過於自信),也不排除明知故犯的可能。不論怎樣,檢察官還是讓法庭確信“山下奉文不可能不知道實情,除非他下定決心不想知道。他要麽是因未能控製下屬而有罪,要麽是因懈怠指揮責任而有罪”。雖然本間雅晴上推下卸,但法庭證據與判決顯示,正犯與指揮官兩種責任都是在劫難逃:就正犯責任而論,他下達了命令;就指揮官責任而言,他“確實知道”卻無所作為。前者重於後者,合並歸責的結果必定是死有餘辜。
馬尼拉審判在責任模式中發明了“指揮官責任”,東京法庭則以“政府責任”原理加以繼承。馬尼拉審判兩案無數“小魚”暴行確鑿無疑、兩條“大魚”卻上推下卸,歸責原理就發揮了關鍵作用。“大魚”不必非是雙手沾滿鮮血的實行犯(正犯及或間接正犯)不可,隻要是存在刑事故意(知道)或過失(理應知道)的指揮官就行了。這已是曆久不衰、牢不可破的國際刑事歸責模式,發明者正是馬尼拉審判。
關於山下奉文的審判,文字部分已經有網友公開。下麵是圍繞審判有關的一些照片記錄。
1945年9月3日,山下奉文和他的指揮部人員抵達馬尼拉機場。
此人是翻譯
維持審判秩序的憲兵,背後就是法庭,據說當時的馬尼拉已經找不到一座像樣的建築物,這個建築物狀態還不錯,基本還算完整,門窗還在,就是沒有玻璃。
中間休息
日本戰爭責任在天皇,軍人不過執行命令而已。老美真要主持正義,就應該抓天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