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開車前三十年無罰單,最近兩年不知走什麽運,不斷填補在各種情況下的違規空白。去年這個時候,我在限速二十的地方開三十,得了一張罰單。剛過滿一年紀念日沒幾天,又在高速上得了一張非超速罰單。人說,常在河邊走,哪能不濕鞋;再這樣下去,鞋都要濕透了。
那天的高速路是單向雙線,限速七十。一般情況下,我開高速是規規矩矩靠右,速度跟隨車流,沒有參考速度的話就高於限速五到八英裏。現在回想,在路過事發地之前,我為什麽反常地開在左道,可能是因為右道修路,有一大段並入左道。
道路恢複正常後,我繼續靠左隨大流行駛了一小段,但因為後麵的車緊迫逼人,需要比平時更加努力地踩油門,就很自然地換到右邊,同時放慢了速度。此時右道無其他車,我獨自靠右遊哉,左邊車隊卻一字長蛇陣,心裏確有一絲疑慮,但一閃而過。
事實再次證明,事出反常必有妖。換到右邊不到一分鍾,就有警車閃著燈追上來了。剛才我看到右邊肩路有兩輛警車停在一輛普通車後麵,還跟同車的人議論,這人可能除了超速還犯了什麽其他事,需要出動雙倍警力來處理,話音未落就輪到我了。
我一邊慢慢靠邊停車,一邊飛速回想到底哪裏出錯了。左邊的,明顯集體超速;右邊的,隻有我一個老實人。稍候走過來一位颯爽女警察,板著臉,說我違反了Move over Law。她看我一臉懵,就稍微解釋了一下,大意是為了保護在公路上執行公務的人員安全,路過的車輛如果看見路邊開著雙閃燈的公務車輛,比如消防車、救護車、警車、拖車等,必須避開一個車道。也就是說,本來靠右行駛的,要換到左邊。我卻反其道而行之,從左邊換到了右邊,被抓到現行。我沒什麽可辯解的,這條法律合情合理,我的行為既是自投羅網,也是死於無知,隻能伏法認罪。
坐在車裏等罰單的功夫,右線的車嗖嗖地貼著我的左邊過,我忽然意識到,剛才看到的二輛警車之一就是為我這種人預備的。現在兩輛警車都忙著,再出現違規的也顧不上了。不管怎樣,要相信本能反應就是保護自己,比如要隨大流,比如看見警察要躲得遠一點。
回到家,按照罰單上的指示填好表格,選有罪。表上非常通情達理的留出了兩個半行空白線,可以為自己稍做辯護。我簡短如實地寫了當時情況。等再次收到法庭回信,罰款由一百五減到一百,加其他附加費,總共不到兩百。
兩個月後,我開在西部荒原,再次遇到右邊肩道有警察執行公務,趕緊換左。如果沒有之前那張,這次應該就逃不過。看來,老司機隻有通過罰單來學習新把戲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