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 我和對方的庭外和解談判談談打打, 最後不了了之。這也表明對方胸有成竹。陪審團庭審就這樣開始了。
現代陪審製已有好幾百年的曆史。美國陪審製實施初期,陪審員資格僅限於具有足夠財產的白人男性,隨著1868年憲法修正案14條的通過,聯邦最高法院認定 上述限製違反了憲法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從而禁止基於人種差異的歧視性規定。但在此後相當長一段時期內,陪審員選任過程中對黑人的排斥仍是不爭的事實。 而女性盡管在1920年就獲得 了選舉權,但直到1975年才爭取到了與男性平等的陪審員候選資格。
美國的陪審製度的一個特色是必須達成陪審員意見的一致性,亦即在案件判決中必須全體陪審員一致同意某一判決成產,不錯,意思就是如果有一個陪審員固執 已見持反麵意見就可能出現僵局(Deadlock)。再不然就必須解散陪審團,整個審判過程再推倒重來,這也有形容名詞,叫做流審(Mistrial)。
值得慶幸的是,事實上從全美曆經的法律曆程看,陪審團產生僵局的情形並不如人們想像的那麽多,隨便舉出完整一年的數據做例子:一九九三年全美判決案件中出現僵局的案子僅占總案件量的百分之五。
我的案件的陪審團庭審每天上午九點開庭,下午四點半結束。
第一天上午九點開始挑選八人陪審團, 一開始有17個候選人,隻有1個有色人種。原告被告雙方各有3次機會,不需要理由剔除某一候選人,這樣被告就剔除了唯一一個有色人種。最後8個陪審員全是 白人,4個女的,4個男的。陪審員全來自附近的小城鎮,他們聽到的唯一有口音的英語, 是來自那些中國餐館工人的。可以肯定, 他們都是共和黨保守派。除了一個男的大概40歲左右,其他人都在55歲以上。有 幾個明顯已經有70歲。因為老年人思想更保守, 更不同情華人,我的律師和我都希望能有更年輕的陪審員。
除了八個陪審員, 法庭有一個法官,一個書記員,一個辦事員和一二個法警。
我是唯一的原告, 被告有對方單位, 老板A, B, E(女)。我是原告的唯一證人,被告證人有6人: 老板A, B, C, E, 副總老板(女), 和總老板。對方律師(資深州助理檢察長)有二人出庭。對方單位總法律顧問有一人到庭, 全程督戰。除了我之外,正式開庭後在法庭上的其他人, 均為白人。除了我之外,其他人都沒有英語口音。
我有很重的英語口音是客戶們反映他們不明白我說的英語, 投訴我的原因之一,也在我的律師的開場白中被提到。
在我的律師的出庭做開場白時, 法庭上原告那一半位子中, 隻有我一人孤零零地坐著, 於被告那邊一群人形成了巨大的落差。我沒開口, 就給了陪審團這第一印象。
隨後, 我在證人席上首先告訴大家,我來自中國。這就給了陪審團的第二個印象。緊接著, 我花了三個多小時, 以一口帶有很重口音的非流利的英語, 陳述了我的悲慘遭遇。最終,法官告知陪審團, 不要在互聯網上搜索這個案件和這個案件中的任何人。
但我不知道他們陪審團是否將搜索任何有關中國的事情。我不知道他們是否知道任何人在中國可以免費吸煙, 免費喝黃浦江裏的排骨湯; 我不知道他們家的貓狗是否吃來自中國的飼料而死去; 我不知道他們的家人或朋友是否因附近的工廠下馬,搬遷到中國去, 而失去工作。
第二天早晨,我在證人席上遭遇了對方律師, 資深州助理檢察長, 二個多小時的猛烈攻擊。有20多年法庭訴訟經驗的州助理檢察長翻出了我所有的老底,使出渾身解數, 用各種扭曲的方式提問,誘使我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證詞。並用最惡劣的含沙射影的方式展開攻擊, 試圖摧毀我的尊嚴、可信度, 使我在精神上被屈服、征服。當他問問題時,他用非常長和複雜的句子,說話超級快速。而且他的問題隻能答”是”與”不是”。證人對”是否”問題進行糾纏, 一般會損害其可信度。由於我的英語技能差是解雇我的原因之一,.對複雜提問不能做出迅速、準確的回應,也將更對自己非常不利。
是民事官司. 民事官司也需要全體陪審員一致同意某一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