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15 來源:紅歌會網 作者:盧麒元
盧麒元按: 此提案本應做為正式提案,提交兩會。本以為,這是一個可以幫助政府解決棘手問題的最佳方案。可惜,被有關方麵認為“國家非責任法人”而撤案。勞工被欠薪, 國家無責任,真是太有才了! 那麽,勞工們該如何解決欠薪問題呢? 也好,我們將撤案的提案交給老百姓吧! 總有一天,我們會找到能夠負起責任的人!
我國勞工,是我國最弱勢和最無助的群體,他們很難向機構或私人雇傭者討還欠薪。勞工欠薪在我國具有普遍性,成為製造社會不和諧和不安定的主要因素。解決勞工欠薪問題,唯一的出路在於建立國家賠償機製。由國家機器保護勞工權益,也是現代文明國家的普遍做法。
我國在發展市場經濟的同時,也在逐漸完善處理雇傭關係的法律。現行規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工資關係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199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及《民法》、《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法(試行)》和國務院 製定的行政法規、各部委製定的勞動規章等等。總體上看,各類相關法律、法規體係龐雜、效力等級不一,相關規定時有衝突,對勞資關係的規定較為原則,不易操 作執行且效果極差。如作為規範勞動工資關係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權 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事責令支付 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權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 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等等。這些規定,雖然 明確了用人單位在侵害勞動者勞動工資關係時要承擔的責任。但是,這些規定在執行中很難操作,對勞動者受到侵害時的權力救濟過於籠統,賦予勞動行政部門的監 督職權僅為責令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責令支付賠償金三種措施。總的說來,處理手段單一、薄弱,缺乏剛性。根據當前的法律設置,勞動者在處理被拖欠薪金 的爭議中的權力救濟途徑有以下幾種:一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二是由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調解,三是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協商和 調解是一種較為便捷的途徑,周期短,成本低,但由於內置於用人單位的體製內,實際效果往往極為低微。仲裁和訴訟在裁決、判決生效後具有強製執行力,但程序 較為繁瑣,周期較長,費用較高,對於既缺乏經濟基礎又缺少相關法律知識的勞動者一方來說,執行裁決、判決十分困難,因而,通過這兩種方式解決勞動工資關係 糾紛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為了解決嚴酷的勞工欠薪問題,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四部門聯合下發 了《關於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這意味著欠薪犯罪將受到更嚴厲的打擊。但是,由於勞工欠薪問題極端複雜,“嚴厲打擊”遠 遠不能解決紛繁複雜的現實問題。
鑒於我國勞工欠薪的嚴酷現實,參考西方發達國家慣行方法,建議由國家對勞工欠薪實施直接賠償。
具體建議如下:
一、由全國人大立建立《勞工欠薪賠償及雇主懲處法案》。此法案不應在現行法案中做為附件提出,必須獨立地建立專門的處理勞工欠薪的法案。
二、成立直接隸屬於國務院的“勞工欠薪賠償處”。“勞工欠薪賠償處”應隸屬國務院垂直領導,延伸到每一個縣級地區。不能隸屬各級政府的相關部門。
三、建立我國勞工欠薪賠償的分地區、分類別的賠償標準。勞工欠薪賠償款由財政部列支預算,財政部直接撥款到縣級單位,專款專用。
四、建立勞工欠薪鑒定程序、立案程序和賠償程序。各種程序極其簡約,便於迅速處理。同時,建立勞工騙取欠薪的法律懲處條款,勞工騙取欠薪應以刑事犯罪予以嚴懲。
五、建立對“勞工欠薪賠償處”責權約束和懲處的法律條例。同時,建立地方司法執行部門配合“勞工欠薪賠償處”執法的相關法律規定。
六、“勞工欠薪賠償處”受理並完成賠償程序後,對欠勞工薪酬雇主啟動追繳欠薪款的法律程序。欠薪雇主必須在指定時間地點補交欠薪及其罰款,拒不執行者將被凍結全部資產並承擔相應司法責任。
七、“勞工欠薪賠償處”為非司法性質行政管理部門,直接隸屬於國務院,不接受各級政府的管轄。“勞工賠償處”接受各級任大監督,必須遵守我國的憲法和相關法律。
八、“勞工欠薪賠償處”全部費用,由財政部統一列入行政經費。索賠及罰款上繳財政部,收入和支出分列,不得以收低支。
考慮到我國嚴酷的勞工欠薪現實,“勞工欠薪賠償處”所需支出可能會接近千億規模。在與索賠和罰款相抵後,可能會逐年降低,直到大體收支平衡。如此項工作進展順利,可大幅度降低維穩經費,足以抵頂勞工欠薪賠償的經費。
我們預計,此項立法如能成立,我國群體性事件可以大幅度降低,能夠極大地緩解日益緊繃的社會矛盾。同時,由於弱勢群體得到最有效的保護和照顧,我國的民 主和民生狀況將會得到極大的改善和進步。此外,也有利於我國的商業環境的改善,也有利於我國積極地拉動消費,增加有效需求。
實際上,從總理討薪開始,由政府替勞工討回欠薪就應該提上議事日程。就道德而言,就法理而言,動用國家機器,扶弱抑強乃至於除暴安良,正是我國社會主義製度的應有之義。相信,這一提案會得到全國人民的大力支持,會得到最高立法機構、最高司法機構和最高行政機構的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