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琳的博客

探索真理,為民服務。
個人資料
  • 博客訪問:
正文

不開玩笑,貪了兩億多的魏鵬遠才是忠於人民的好幹部

(2016-10-22 20:17:28) 下一個

不開玩笑,貪了兩億多的魏鵬遠才是忠於人民的好幹部

 
2016-10-23   來源:紅歌會網  作者:李北方
 

  結合央視播出的紀錄片,就整黨整風問題我連續寫了三篇了(第一篇被刪,回頭重發個潔版吧),有朋友留言說,李老師火力大開啊。火力大開是因為這個問題太重要了,個中邏輯需要有人指出。不少人覺得我說出了他們的心聲,可是想轉又不敢轉,幾篇評論的閱讀量不高。  

  今天還要接著說說。昨天,央視用大篇幅報道了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受賄案的來龍去脈和審判結果。早就有消息說,從魏鵬遠家長搜出兩億多現金,清點時把點鈔機都燒壞了,我當時閃過一個念頭,是不是南方係又在趁機瞎說。但在央視報道中,那些鏡頭都有啊,真是歎為觀止,我覺得,這應該也是心理疾病的一種吧。

  昨天還播出了反腐紀錄片《永遠在路上》的第四集《利劍出鞘》,講通過巡視工作發現重大腐敗案的成果。這一集相當大的篇幅給了山西的塌方式腐敗。山西的腐敗也是圍繞著煤,這跟魏鵬遠案有共通之處。

  我們就談談該如何看待圍繞自然資源開發而發生的腐敗和反腐吧,為了簡便起見,以魏鵬遠為例來說明。

  看到魏鵬遠瘋狂收受賄賂,數額超過兩億,正常人都會憤怒,會認為這樣的人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我也有這樣的感受。但冷靜下來想一想其中的邏輯,又發現沒有這麽簡單,所以我提出一個乍看似“驚世駭俗”的觀點:魏鵬遠貪了兩億多,是為人民而貪的,是為人民做出的巨大貢獻,跟所謂清官相比,魏鵬遠才做到了忠於人民。

  

  ?個中道理,講一講,便能理清。聽我慢慢道來。

  得從煤炭的特殊屬性談起。煤炭是自然資源,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地下蘊藏的煤炭,在產權上是清晰的,屬於全民。進入開采環節,情況變得複雜一些,開采需要有企業主體來執行,煤炭開采產生的經濟利益中包括租、稅、利潤等組成部分。從開采煤炭的企業主體的角度來說,租和稅都是需要足額繳納的,應計入成本之中。

  這裏的租,理解起來比較容易,可以以地租來理解。使用國有土地,難道不是要交租的嗎?“土地批租”這個說法大家都熟悉,土地拍賣拍出來的錢,就是租。國有土地的租金應該歸屬全民,但目前的房地產製度使國有土地的地租都被地方政府侵占了,這是嚴重違憲的。這個問題,我論述過了。開采礦藏,意味著把地下埋著的寶貝挖出來直接換錢,所以劃一片地采煤的租金應該更高。不管多高多低吧,這部分租金都應該是歸屬全民的,即歸到中央政府,在全國範圍內統籌使用。

  對開采企業來說,稅也是要交的,地稅交地稅局,國稅交國稅局。交完租和稅,再扣除應該支付的其他成本(比如技術設備投入和人員工資等),剩下的才是企業應得的利潤。

  采煤企業有國有的也有私有的。就國有采煤企業而言,在實際運行中,租金那一部分是沒有清楚列出的,一般是用國家劃撥的方式,表麵上看是國家無償把礦區給企業了。實際則不然,國有采煤企業一方麵是要交稅的,此外還要向國家上繳利潤,上繳的利潤那一塊,就可以視為向國家交的自然資源的租金。

  私人企業采煤的情況就完全不同了。從胡亂邦的“有水快流”開始,國家長期在采礦行業上實行錯誤的政策,允許私人開采煤炭。其實,錯誤也不在於允許私人資本進入,錯在於向私人審批開采權時隻收取極低的費用,私有煤炭企業並不向國家上繳利潤,這就把本該歸屬全民的國有資源的租金拱手送人了。送給了誰?送給煤老板了,成了煤老板的利潤。

  這就意味著,煤老板侵占了屬於全民的煤炭礦藏的租金。根據一般的經濟學原理,除個別時段企業可以掙到高額利潤外,所有企業的利潤率都要回歸到社會平均利潤率上,可是煤老板為什麽那麽有錢?奧秘就在於他們侵占了全民財富,他們是竊國大盜。

  此外,喪盡天良的煤老板連最基礎的技術設備都不願意投入,工資也不願意足額支付,以至於礦難頻發,煤成了帶血的煤。最終,血煤問題還是靠國企進入才得到解決。這是題外話,不展開了。

  我采訪過經濟學家劉福垣,老爺子說得清楚明白:你煤老板不是不可以采煤,但你應該掙的隻是把煤從地下挖出來的搬運費,憑什麽賣煤的錢你都揣兜了?

  國家長期實行錯誤的政策,將煤礦的租金拱手讓人,就像海水中有血腥味會引來鯊魚一樣,這筆巨額的租金引來了眾多煤老板爭相尋租。魏鵬遠為什麽牛?因為他掌握著把這筆租金送給誰的權力。

  煤老板們給魏鵬遠送的錢,是他們的勞動所得嗎?當然不是,是他們把侵占的本屬全民的租金分了一小部分給魏鵬遠。【我有過對“權力尋租”這個混蛋說法的揭露,說過,官員受賄隻不過是分享了一點被尋租者拿走的租金而已。權力無法尋租。】

  煤炭資源的租,是屬於全民的,是應該收歸國庫用之於民的。魏鵬遠從尋租的煤老板那裏收了兩個多億,分享了這批尋租者侵占的一小部分租金。是這樣的吧?在魏鵬遠案發後,魏鵬遠貪的這兩億多去哪了?法庭的判決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也就是說,這兩億多被國家沒收,上繳國庫了。

  假設,魏鵬遠是個清官,這麽多年來一分錢沒有收,兢兢業業地幹著工作,經手培養了一批批一夜暴富的煤老板,那麽,這兩億多會去哪呢?這個問題小學生都能搶答,這筆錢也會進了煤老板們的腰包,然後被煤老板們拿去各種揮霍,喝茅台吃龍蝦炒樓花買豪車了。會有一分錢被用在公共利益上麵嗎?不會的!

  

  ?

  邏輯就梳理清楚了:被魏鵬遠貪了的、最後又收歸國庫的兩億多,在本質上可以視為他從非法侵占國有礦藏租金的煤老板手中搶救回來的,雖然動機不同,但魏鵬遠的行為與冒著生命危險搶救人民財產的英雄們是一樣的。

  在法庭陳述中,魏鵬遠說,他又慚愧又後悔,國家給了他安穩的工作,但他沒有做到忠於人民。認罪悔罪的態度是真誠的,這是好的,但是,我們得搞清楚,魏鵬遠說錯了。如果魏鵬遠清清白白當官,不收一分錢,那麽他並沒有做到“忠於人民”,隻是忠於煤老板了,相反,他收了煤老板們進貢的兩億多,才是變相地“忠於人民”了。

  魏鵬遠不是不應該貪,相反,他應該貪更多,如果他貪的不是兩億,而是二十億二百億,那麽最終收歸國庫的將是二十億二百億了。

  大家平胸而論,是不是這麽個道理?如果明白了這個道理,還覺得死緩判輕了嗎?我倒覺得,該給魏鵬遠發一枚勳章,表彰他為搶救人民財產而做出的傑出貢獻。

  好了,道理我講完了,而且講得清楚明白。有些朋友可能一時轉不過來彎,但我的論證無懈可擊,瓷實得很。與此同時,是不是又覺得很荒謬?是的。為什麽嚴肅地講道理聽起來荒謬呢?這是因為這個時代是荒謬的,我不過是指出了時代的荒謬感。

  反腐整風是不是對的?是。該不該反腐整風?該。可是,反腐整風要跟經濟基礎相契合,如果隻搞反腐整風卻在經濟上不搞社會主義,那麽反腐整風就會淪為滑向徹底的惡性資本主義深淵的助推力量。好比你買了雙滑板鞋,時尚時尚最時尚,可是你非要到濕地裏去玩耍,那麽你一定死得很慘,整一身泥和水。是炫酷的滑板鞋不夠好嗎?不是,滑板鞋沒問題,你腦子進水了才是問題。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