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律師公會”水平太凹
黎陽 2014.6.17
“香港大律師公會對中國國務院《「一國兩製」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的回應”真能把人震一跟頭——想不到水平竟然如此之凹。
一.“司法機構不是、而且不應該被看作是管治團隊的一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司法人員不應被視為在工作上被加入政治要求的「治港者」或管治團隊的一部分”:
1.法官和司法人員不是“治港者”又是什麽? 士? 農? 工? 商? 如果是民,那憑什麽拿官俸、吃官飯?
2.看看美國官方對“政府”的定義:“聯邦政府分為三個分係統:由國會兩院組成的立法分係統;總統組成的行政分係統; 以及由最高法院和其他聯邦法院構成的司法分係統。”
(The federal
(http://en.wikipedia.org/wiki/United_States_Constitution)
看清楚沒有?政府=立法+司法+行政;立法、司法、行政三家合起來才叫 “政府”,任何一家都是“政府”的一個組成部分。所謂“治港者”即香港地方政府。既然是“憲政”,那自然也不例外,也就是說,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三家個個都屬於“治港者”一部分,誰也別想溜——“香港大律師公會”這些“大律師”們難道沒讀過美國憲法? 難道不知道什麽叫“政府”? 如果知道,那怎麽會說出 “司法機構不是、而且不應該被看作是管治團隊的一部分”之類蠢話? 如果不知道,那麽這群連自己是誰都不知道的“大律師”們最好還是趁緊回家,別在這裏“光著屁股推磨—-轉著圈地丟人”。
二.“愛國是自發的,而非中央強加於香港人的,香港做為國際化 大都市,相信的是普世價值”:
如此說來,香港的法官和司法人員隻要“不自發”就可以不愛國了? 不知“香港大律師公會”發現了全世界哪個奉行“普世價值”的國家允許法官和司法人員可以不愛國甚至賣國? 哪個國家不要求本國的法官和司法人員的必須愛國? 換句話說,哪個國家的法官和司法人員如果叛國不會受到懲處? 你敢到美國歐洲隨便哪個國家去收買法官和司法人員叛國嗎?
三.“香港港大律師公會強硬反駁國務院白皮書” 、“基本法的解釋權的確屬於全國人大 常委會。然而與此同時,根據《基本法》第158(2)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憲法上也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既然承認了“基本法的解釋權的確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既然承認了自己對香港法律的解釋權來自人大常委會的授權,那就承認了你是孫子人家是爺爺,那還神氣活現鬧什麽“香港港大律師公會強硬反駁國務院 白皮書”? “香港大律師公會”的大律師們的邏輯水平怎麽這麽可憐? 就這邏輯水平還想按照自己的心意解釋“基本法”,跟中央政府、人大常委會較量? 也不掂量掂量自己幾斤幾兩,真夠可憐的——有些人就是這德性:曆史上沒挨過揍,永遠不知道天高地厚,沒補上一課心裏難受。
原以為“香港大律師公會”的大律師們有多大呢,如今一看“大律師”們的發飆,水平實在低得令人啞然失笑:技止此耳! —— “形之龐也類有德,聲之宏也類有能,向不出其技,虎雖猛,疑畏,卒不敢取;今若是焉,悲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