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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高級律師的看法:薄熙來有錯沒有罪

(2013-08-25 17:32:19) 下一個

薄熙來有錯沒有罪

 


編注:這是某位有高級資質的律師委托網友投稿;出於個人安全考慮,不以實名發表。 
 
   律師說法: 薄熙來有錯沒有罪

  這次審薄,濟南中院通過微博將筆錄對外直播,在法庭上,雙方,包括被告人薄熙來自己,都有比較充分的發言機會,在形式上做得比較開放。筆者從事律師執業28年,之前從事揭批查專案工作2年,下麵從疑罪從無角度分析現有庭審材料,得出薄熙來有錯沒有罪的個人看法:
    一、尼斯別墅。
    尼斯別墅所有權是誰,從現有外圍證據看,實際上是穀參與了一套複雜的以公司名義購買尼斯別墅。是通過公司持股的方式,2001年5月,以加拿大某公司控股 的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的名義從某銀行貸款直接購買了楓丹·聖喬治別墅(尼斯戛納別墅)。後從股權結構上確立了羅素地產公司出資成立羅素國際度假公司作為 尼斯別墅實際所有者的身份。而德維爾持有羅素地產公司100%的股權。2011年5月,德維爾把羅素國際度假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了薑豐持有,同時,也把楓 丹·聖喬治地產公司的管理權交給了薑豐。德維爾作證說向徐明轉發過兩個轉移羅素房產有限公司的股份100%的文件,由德維爾親自簽署。一份寫徐明的名字, 一份寫薑豐的名字,2011年5月,薑豐在法國和德維爾辦理了法國RFSG公司;羅素國際度假公司兩家公司轉讓股權的相關手續。羅素地產公司股權代持手續 因為有關人員不予配合,所以最終沒有辦成。羅素房產有限公司的股份100%的仍在德維爾手中。尼斯別墅按控方證據是徐明迂回出資(實德集團匯出的323萬 美元沒有直接去買房),也就是說十二年轉了一圈,由徐明朋友薑豐取得了尼斯別墅控股權。薑豐的證言也一度講到這套別墅是她與徐明度假的別墅。別墅控股權基 本回到迂回出資人手裏。除穀開來自認是尼斯別墅所有人外(屬於意念房),法國當局沒有穀開來是尼斯別墅所有人的登記,穀開來也沒實際享用房屋等物品的情 況,不屬街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狀態。恐怕房主連徐明都不是,故尼斯別墅是否屬贓物仍具不確定性?
    實德集團匯出的323萬美元是以賽德隆國際電器(中國)有限公司開出的信用證,貨名是(進口)輕鋼結構係統,合同跟單信用證如果有港雜費單據,進口報稅單據,進口報關單,船運提單,商檢證貨單和貨運單在卷,那麽這筆錢實屬正常貿易,與買房無關。
    那麽尼斯別墅與薄熙來有關係嗎?證據證明沒有關係!證人徐明和穀開來證實的2002年8月在薄熙來家中看尼斯房子幻燈片情節,徐明的說法是當時薄根本沒有 說過話,而且他們看幻燈片的時候也根本沒有提到過房子的產權和價值,也沒有提到薄瓜瓜而穀的說法確實薄說話了,而且提到什麽房子是為了薄瓜瓜買的雲雲,這 兩人的證詞一對照就是自相矛盾的。薄熙來2012年6月28日自書材料:印象裏還有一次,看到徐明和穀開來閑聊,徐談到在法國尼斯有套房子,環境很好,蠻 漂亮,建議我們有時間去看看。我當時也沒在意,隨口說,那有機會就去看看,散散心。薄熙來2013年4月2日在偵查階段的親筆供詞:好像我回家時撞見他倆 在聊並看圖片。因時間較長,是否說到購買我記不清了,我對尼斯房的買賣、運作過程及房子的大小、價值都不知道,沒有參與過此事。對房產運作過程與我無關。 薄熙來2013年8月23日質證:公訴人剛才陳述的所有事實99%與我及本案毫無關係,穀開來的證言是虛構的,徐明的證言也是虛構的,王立軍的證言我認為 是閑扯。我相信最高檢收集的這些證據都是確實存在的,但是這些證據隻能證明穀開來搞了這麽一套房子。這個案子打比方就好像是一個巨大的球,這個房子裏麵細 節很多,但是和我相關的隻有球體上有一根細細的線跟我聯係,這個線就是沈陽看幻燈的那個情節。薄熙來又說:「這套房子對我毫無用處,以我當時的身份,如果 我到尼斯(康城)的這套房子裏去,我就會有風險。」筆者傾向於薄熙來自辯不知情。

    二、支付飛機票等費用400餘萬元。
    穀開來作證:我們和徐明是比較老的關係,比較長時間的朋友,所以交往還是有一定的深度的。大致應該認識有20年了吧,在90年代初,這個人我們印象始終非 常好,證人徐明回答是大約在99年認識薄穀開來的,證人徐明也證明從來沒給薄熙來講過給薄穀開來、薄瓜瓜報銷費用的事。證人徐明同時證明替穀開來保存過 150萬美元。由此說明,穀開來在90年代初(或99年)就與徐明是比較長時間的朋友,支付飛機票等費用400萬元是朋友關係還是特定關係人利用影響力受 賄由法庭判定。
   但薄熙來既不明知報銷費用的事,也沒有利用職杈為徐明為實德謀利,實德收購萬達球隊是萬達先提出辦球隊開銷大,確有壓力。這是平等主體的轉讓,是正常的商 業行為,作為市領導職責隻是確保大連足球平穩過渡,實德集團在星海廣場設置直升飛球項目是大連的一景,這兩項都是大連市的麵子工程,足球提升了大連形象, 有利於大連公共利益。任何地區領導都應也會實際支持,而實德這兩項都是在賠本賺吆喝。薄熙來自認“自始至終沒承認過”;徐明不是朋友,沒有單獨來往;薄熙 來職務行與為徐明為實德沒有謀利關聯,故薄熙來不構成受賄。

    三、薄熙來當庭否認唐肖林送110萬,並稱曾向中紀委“違心承認”;在唐錄像裏說去商務部送八萬美元是2005年年初,宣讀的證言裏說去商務部辦公室送八 萬美元是2005年8、9月份,前後矛盾,時間地點都不符合。 薄熙來追問,連行賄我的五萬元人民幣都記得,怎麽連月份都記不得?
“他說給了 我5萬元人民幣,起因是因為聽說我的住房簡陋,該5萬元人民幣能改造我的住房匹配嗎?”“共用的保險櫃裏麵,人民幣也好美元也好,並不隻5萬元美元、8萬 美元,人民幣有幾十萬,她拿走的那些錢她怎麽能就知道是我放進去的5萬元人民幣呢?”“穀開來所具備的錢遠遠高於5萬美元、8萬美元、5萬元人民幣,她有 那麽低級在我們共用的保險櫃裏麵每次花的幹幹淨淨?”“剛才講到我們有一個共用的保險櫃,隨著我的工作的搬遷不斷的移動,這不是事實的,我現在的保險櫃就 有六七個。”薄狀似無意地自曝六七個保險櫃,控方居然不接話、不詢問,直接放掉。
    將大連駐深圳辦事處並入大連國際,大連國際啟動土地開發,獲取汽車配額的利益,正如薄熙來所述是為了國營企業窗口單位來推動大連國際的發展。大連國際公司 的利益是大連市政府的利益,界定的是國有資產。這並不是唐肖林的個人利益,至於倒賣汽車配額是唐肖林自行違法與職務無關,本案的事實是無論是主觀上還是客 觀上,薄熙來與唐肖林之間不存在權錢交易。我傾向於相信薄熙來的自辯。

    四、500萬工程費。從證據來看有筆工程費陰差陽錯富餘出很多,王正剛通過李某某批條劃撥到嚴某某公司,再以谘詢費名義轉到趙某某指定的賬戶後由某某律師事務所保管,至案發時未動用。
    關於證人證言,串連者僅王正剛一人,王正剛在和穀開來見麵地點曾回答:在沈陽友誼賓館家裏,而穀開來說是在省政府大院的門院見的,證人王正剛曾回答說在友 誼賓館6號樓,後來說在8號樓。以前王正剛證詞裏說見薄熙來是2002年3、4月,法庭上又改口說是12月份。王正剛開始描述隻有他和薄熙來兩個人知道此 事,後來又描述嚴莫某等人也知道這筆錢 。王正剛說當他麵薄熙來打了電話,但薄穀開來沒說打電話;王正剛說薄熙來在電話中說得很明確,而薄穀開來的說沒有,我們心照不宣。看看自相矛盾。
    王正剛以“感恩”作為撥付500萬工程費的動機,實在是匪夷所思!
    控方引薄熙來親筆供詞:2002年上半年,王正剛到我沈陽的辦公室,講工程已做完,上邊又撥來500萬元,… … 建議把這500萬元補貼正在國外讀書和陪讀的穀開來母子。我拒絕了他。以後王正剛又來找我,講了些該款不好處理的理由,並提出如果我忙,他想找穀開來商量 一下。當時我缺乏警覺,放鬆了要求,同意王正剛去找穀開來商量,開了口子,成為後來此款進入穀開來律師所賬戶的主要原因。王與穀商量後,我也沒去追問,放 任了此事。薄熙來當庭自辯:1、該工程由薄熙來直接負責沒錯,這個工程的啟動,上邊有關單位的預算請款都是我到了省政府以後才發生的事情,這個工程,可以 說從啟動到完成的全程我都不在大連。2、剛才公訴人提到王正剛找李某某,李某某當時就說既然是涉密工程我也就不多問了,隨後就簽的字,這是李某某的證詞, 這個證詞本身就說明王正剛剛才的說法是不真實的,王正剛剛才說他沒有與李某某提到涉密工程,他不知道李某某知道不知道這是涉密工程。李某某已明確地講王正 剛找我提到這是涉密工程,既然是涉密工程我也就不多問了,我就簽了字。3、穀開來的證詞說王正剛跟她講有一筆錢給誰都一樣,我在提問王正剛的時候,王正剛 否認有這句話,4、穀開來的自書說我知道這個事情,但是我知道什麽?到底知道什麽?是有這麽一個工程款的事,還是我讓她收下這500萬?我認為這個概念是 不同的。是王正剛跟她到底怎麽傳的話,王正剛是對她講薄熙來同意收下500萬元,還是說王正剛有個工程款500萬元給你補貼家用?請法庭作出判斷。再有穀 開來又說王正剛是我們的好朋友,但她之前又說與王正剛沒有任何的經濟往來,王正剛昨天又說與穀開來沒有經濟關係,今天又說認識德某某與程某某。5、我 2013年4月2日的筆錄是真實的,第一,這個筆錄從頭到尾,我都堅持我沒有貪占這筆款的意思,我沒有任何主觀故意,第二,我講了兩個概念,王正剛找我, 我拒絕了他,他又找穀開來去,在這種情況下,等於說開了口子,這是我上綱上線的自我批判,我覺得錢進入穀開來的賬戶,我是應當承擔一定責任,我感到很慚 愧,我自己馬虎大意,太粗心了,因為這是國家的錢,我後來又沒追,這是對既成的事實的無可奈何的客觀表述,但是,在這兩個裏麵就能夠說我有貪占的主觀故意 嗎?都沒有。
兩人間的對話,各執一詞,究竟誰真誰假?我傾向於薄熙來到了省政府以後巳經沒有了職務之便,這筆款項也不是薄熙來有權簽批的,要說涉嫌應是王某某涉嫌貪汙此款用於行賄於特定關係人穀開來,薄熙來不構成貪汙罪。

    五、薄熙來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1、調整王立軍的副市長分工雖是薄熙來提議,會議通過,到公安局宣布市委的任免決定,薄熙來陳述:免去他公安局長要經過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有這麽個程 序,我說同意按程序辦。據此,重慶市委組織部於2012年2月1日向公安部政治部發出的《關於王立軍、關某某同誌職務任免征求意見的函》,重慶市委組織部 機要件交寄單證實:2月1日重慶市委常委會後市委組織部將征求意見函傳真至公安部政治部地方幹部處,2月2日將征求意見函以機要1595號,寄送公安部政 治部。沒有繞過公安部。並且直至2月6日王立軍與關某某未實際交接。王立軍叛逃前並沒有交接公安局長職務(該職務要征求公安部意見)。從黨紀層麵看,薄熙 來應該立即向中央匯報,並要求回避。
    2、薄熙來對王立軍打耳光、摔茶杯雖行為不當,但並不是包庇穀開來,因為此前薄熙來問過郭維國、穀開來、張曉軍,得知的信息是重慶市公安局證明尼爾心髒病 死亡,薄熙來打王立軍耳光正如郭維國所說激化了矛盾,同時由於吳某某在場,擴大了信息傳播麵,關某某任職後,也成為這一信息的知曉者。所以薄熙來的行為主 客觀方麵都沒有包庇穀開來。
   3、對犯罪實施偵查是公安機關職權,11月14日王立軍就知道穀開來殺人,庭審中證人王立軍陳述:開來11月14日中午說11•15她(要)殺人,直到次 年1月28日向薄熙來匯報!2月初關某某接任黨委書記,接到穀開來舉報信即有責任對全案包括穀開來涉嫌殺人實施偵查,所以,濫用職權是負有偵查職權的公安 幹警而非市委書記。
   4、取消王鵬飛副區長提名權,杜絕帶病提拔也不是濫用職權。至於王立軍休假式治療僅是針對王立軍闖館事件的應急措施,無所謂對不對,引用《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也是黨紀,而非國法。

   六、薄熙來是以"文革餘孽"被雙規的,也就是說先隔離審查後取證。我回憶七七年曾在兩案專案組匯總一位抗日老同誌的專案,十多位證人一致指證該人在七六年 十月多次攻擊華主席為右派政變,證據可謂眾多,這一罪狀當時夠判刑期,在匯總材料中,我按時間、地點、在場人,在場人指控內容分門別類,羅列清楚,材料報 到省裏,該老同誌很快被解除了隔離審查措施。所以,我個人認為證言的可靠性很差。再從文革中劉少奇、賀龍專案平反,前後中央文件依據的是不同時期的證人證 言。可見,辦案千萬不要隻憑人證。
   說到穀開來,檢方已經證明薄穀開來有吸毒惡習,前次判決也列明穀有精神障礙,這次作證錄像中穀開來的笑,在關於法國房子的證詞中,穀開來回答:“主要是用 於支付購房款,購買別墅的價格是2210510.75歐元,繳納稅款108093.95歐元。”即使正常人都很難記得如此準確到小數點!一個有精神障礙的 人逶過於自巳丈夫,不符合親親得相隱之常理,其證詞的可信度、其作證的能力是值得懷疑的。很清楚,薄熙來的貪汙受賄罪,證據不過硬、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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