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總統的稅改建議有一條是要廢除遺產稅,能不能最終成為法律還很難說,很多高資產人士問到我對遺產稅的看法及其對遺產規劃的影響,本期和將來幾篇文章就談談美國的遺產稅問題。需要說明的是本人不是律師和會計師,不是要提供法律或稅務谘詢,隻是從一個理財人員的角度談談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遺產稅的曆史:佛教有前世佛、現在佛和未來佛三世佛之說,要預測美國遺產稅的未來走向就必須知曉美國遺產稅的曆史、演變過程、爭論的焦點、遺產稅的現狀,當然還要了解美國的社會和兩黨政治。先說說遺產稅的來曆。遺產稅通常是指人過世後把財產轉移給他人時交納的稅或費,所以遺產稅又被稱為“死亡稅”。曆史記載說公元前700年古埃及就有“死亡稅”。公元一世紀時古羅馬帝國皇帝奧古斯都指定法律,對死後把財產轉移給直係親屬以外的人要征收特別的“繼承稅”,中世紀的歐洲征收死亡稅很普遍, 到了18世紀許多歐洲國家以及新建國的美國對遺囑、死亡時的財產認證和轉移征收各種印花稅。中國曆史幾千年各種稅捐名目繁多,但似乎從來沒有征收過遺產稅,直到1940年7月民國政府才開征過遺產稅,近幾年中國大陸一直傳說要征收遺產稅但一直停留在傳說階段,短期內恐怕難以實施。
美國現代遺產稅起源於1916年,當年製定的“稅收法”(Revenue Act of 1916),這個稅法正式設立了遺產稅。這個稅法規定人亡故後其名下所有的財產若超過5萬美元超過的部分要交遺產稅,遺產稅率從1%到10%。 1916年稅收法還規定非美國居民在美國的財產也要交遺產稅,而且沒有5萬美元的免稅額。遺產稅在人過世後12個月內要交納,晚交的要額外付6%的罰款。這個1916年稅法成為後世美國遺產稅的基礎,確立了遺產稅的幾條基本原則,第一,與所得稅一樣,遺產稅也是累積稅製,遺產越高稅率越高;第二,不是所有遺產都要交稅,過世人的遺產都有一個免稅額,超過這個免稅額的那部分才要交稅;第三,外國人 (非美國居民)待遇不讓美國人,1916年稅法規定非居民沒有免稅額,也就是說外國人在美國的財產每一塊錢都要交遺產稅。後來的美國遺產稅幾經變化,但基本不脫這幾條基本原則。下麵簡單介紹一下1916年以來比較大的幾次的遺產免稅額調整及其稅率變化:1916年,免稅額5萬,最低稅率1%,最高稅率10%;1935-39年,免稅額$4萬,最低稅率2%, 最高稅率70% (5000萬以上的遺產);1977年免稅額增加到12萬,但最低稅率調漲到18%,最高70%(500萬以上的遺產)。此後直到2009年遺產免稅額不斷增加,但最低稅率一直維持在18%,最高稅率不斷下降,從70%不斷降低:65%, 60%, 55%, 50%, 45%, 但適用最高稅率的遺產額也從500萬慢慢降到200萬,2009年升到350萬,2010年那一年沒有遺產稅,那一年過世的人有幾億、幾十億都不用交遺產稅。但好景隻有一年,2011年遺產稅又卷土重來, 但遺產免稅額漲到500萬,以後隨通脹率逐年上調,2017年為549萬,遺產稅統一為40%。
贈與稅:1916年稅收法正式確立了遺產稅,1932年國會立法增加了贈與稅,規定人一生隻可以贈與5萬美元的財物給他人,超過5萬美元的也要交贈與稅,當然每年有$5000美元的贈與豁免。這是因為國會發現遺產稅開征後,很多富人在生前保財產轉移給子女或他人以規避死後的遺產稅,為堵這一漏洞,國會立法征收贈與稅。
從美國遺產稅的演變可以看出,從1916年正式立法征收遺產稅後100年來,遺產稅一直存在,隻是在2010年那一年廢除。而與財產轉移配套的法律不斷發展和完善,設立了贈與稅,其目的就是防止富人鑽空子。現在的遺產稅率隻有40%一檔, 與曆史相比不算高,最高時有77%,上世紀80-90年代最高稅率大都在50-60%。
遺產稅與兩黨政治 美國是兩黨製國家,幾乎任何重大問題都是兩黨鬥爭、角力的場所,遺產稅也不例外。一般來說共和黨代表富人的利益,譴責遺產稅,認為遺產稅是對勤勞致富者的剝削和掠奪,很不道德,而且不利於小business的發展,他們極力主張廢除遺產稅或者大幅度地增加遺產免稅額。(5/31/2017範琦勇原創,禁止盜用)